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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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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一方面该制度既不同于普通之诉,也与上诉审及再审等司法救济途径存在着实质性差异,这些差异使调解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适用面对着诸多理论障碍和争议;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由于目前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过于简单,法院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请求存在着不知如何处理的尴尬局面。尤其是在我国目前过于强调调解的司法背景下,调解的适用显然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运行中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因此需要从解释论的角度就调解适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正当性、对象及适用特点等进行深入剖析和阐明,以期推动调解制度在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规范运行。  相似文献   

2.
新政新规     
《山西老年》2011,(3):65-6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开始实施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开始实施。根据该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目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相似文献   

3.
诉调衔接是诉源治理的重要举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如下问题:诉前调解呈现强制性倾向、矛盾纠纷预防不足、多元主体联动性不够;诉中繁简分流标准模糊、诉调资源配置不平衡;诉后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审查方式过于严苛。在深化“一带一路”倡议、推进实施RCEP、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新时代,借鉴浙江等省和闲鱼法庭经验,解决相关问题应该采取如下措施:诉前建立健全一站式诉调衔接机制、合理引导诉前调解;诉中完善繁简分流标准、促进审判资源归位;在执行阶段以形式审查为主,扩大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范围。  相似文献   

4.
在司法改革的宏观背景下,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成为一个热点议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势在必行。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具有非讼性、合意性、简便快捷性、严谨性等特点。它有增强诉讼外调解协议的效力,为强制执行提供依据;促进民事调解制度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局面;衔接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促进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健全等功能。充分了解司法确认机制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以及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对于更好地发挥该程序的功能、体现其价值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5.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其共有的不动产赠与未成年子女,但如果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则该赠与行为能否被撤销,受赠人是否有权要求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协议?由于合同法与婚姻法对于该问题规定不一致,导致审判实务中出现判决不一的情况,不仅影响司法的权威性,也使得该问题变得愈加迷惑。文章在充分论述离婚协议中不动产赠与行为的性质的基础上,认定在当前法律规定下,反悔一方虽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6.
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经磋商程序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是快速修复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但是,经常会出现赔偿义务人拖延履行或拒不履行赔偿协议的情形,赔偿权利人因此提起合同之诉要求赔偿义务人履行的做法浪费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可以由双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从而获得强制执行力。需要注意的是,赔偿协议与调解协议相比存在一些不同,在适用司法确认制度方面也应当有特殊之处。赔偿协议确认申请主体不应局限于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还可以扩大到从事应急处置、环境修复具体工作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部门、机构,赔偿义务人的母公司、关联公司或担保人等。将没有第三方调解组织主持的赔偿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可以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查标准采取实质性审查标准,法院可组织行业内专家学者对赔偿协议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并将赔偿协议予以公示。同时,鉴于对赔偿协议的审查采取实质审查标准,审查时限不应局限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30日。  相似文献   

7.
起源于美国的法院附设ADR制度,作为一种司法调解制度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运用。近年来,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为完善法院附设ADR制度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确立了协助调解人制度、独立调解人制度、和解协议确认制度以及和解协调人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尚存在许多程序方面的缺陷,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ADR制度,需要通过立法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程序的启动是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首要环节。有关启动的诸事项当采如下立场:无须双方共同申请,单方当事人即可申请确认;必须明确申请期限,以达成协议后七至十五日之间为宜;应当以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为管辖法院;对受理范围无须作具体列举,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均可申请确认;申请确认无须交纳费用,但是应该有相关配套措施以防止当事人滥用程序权利。  相似文献   

9.
诉讼上和解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诉讼上和解的规定过于原则,影响了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作用的发挥。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将诉讼上和解与撤诉、法院调解相混淆,这既在理论上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也给当事人造成讼累,给人民法院增加了工作负担,使纠纷不能及时解决。因此,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的和解只要符合和解的四大要件,并经受诉法院及审判人员确认,就要赋予和解协议以确定判决的效力。  相似文献   

10.
准确界定我国《民诉法》第122条新增设的先行调解制度的概念和性质仍有必要。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粗疏,先行调解制度存在诸多不足,如先行调解应遵循的原则、适用的案件范围、适用期限、组织调解的机构和人员、启动条件以及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定等。为保证先行调解制度预设功能的实现,应对以上不足尽快一一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手段,因其成本低、操作灵活被广大民众所接受,然而随着人民调解制度的不断发展,调解协议的效力定位在实践中遭遇诸多尴尬。本文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性质以及具体操作等角度探讨我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相似文献   

12.
文章基于现行法律框架与执法实践,探讨司法确认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合理性与可行性,重点分析专利纠纷行政调解获得司法普遍确认的两种方式:赋予民事合同或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3.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初次审议并公布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但规定过于原则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关于立案后的先行调解,我国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但立案之前的先行调解,却尚付阙如,这与司法实践中诉前调解正如火如荼进行的现状形成了强烈反差。由于缺乏成熟的制度设计和立法支持,各地法院诉前调解的做法大相径庭,暴露出很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诉前调解的理论内涵及司法实践作深入分析,从而为我国建立统一的诉前调解程序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14.
公证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在提倡纠纷多元解决的背景下具有生长的正当逻辑,在目前的制度空间中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于现有司法实践的粗疏,理论上的应对尤为必要,初步的程序设计应围绕公证调解制度的定位、申请司法确认的主体、法院审查的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关的救济措施展开,但作为制度创新需要经历磨砺才能修成正果。  相似文献   

15.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作为一种新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有效地弥补了诉讼等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对高效化解医患矛盾、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相互配合和协调运作,保证第三方调解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我国立法应当设置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为诉前程序,确立第三方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制度,赋予第三方调解协议法律执行的效力,建立对医疗纠纷证据的互认制度,构建第三方调解组织参与诉讼制度;遵循第三方调解合法原则、赋予第三方调解协议既判力、构建以第三方调解为核心的多元化医疗纠纷解决体系;实现第三方调解的司法化,为公平合理的解决医疗纠纷,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   

16.
民事立案前调解制度已从基层法院试点逐步上升为常设性制度,其合法性已有司法政策和法律保障。立案前调解的对象要求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排除不能调解的民事纠纷。为了取得更切实的实践效果,适宜立案前调解解决的纠纷包括家事类纠纷、专业性较强但事实争议不大的纠纷、事实较为明确的群体性纠纷、争议标的额较小的财产类纠纷及适宜立案前调解解决的其他纠纷。立案前调解的主体应根据纠纷类型具体确定,总的来看应以特邀调解组织(个人)为主,以法院立案庭为辅,以其他适宜的调解组织(个人)为补充。立案前调解不成的,应登记立案;在调解组织(个人)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依法申请司法确认,在立案庭主持下调解成功的纠纷,应出具民事调解书。  相似文献   

17.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所确立的调解担保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为调解协议之履行所提供的担保,其在促进债务之履行,强化调解协议之效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兼顾了债务人之权益。由于调解担保发生于诉讼过程之中,因此调解担保人的法律地位、担保的效力及无效的法律后果等均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18.
世贸法律规则和中国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审查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项法律制度。入世后 ,如果法院不能真正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审查权 ,其他成员可据此寻求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裁决。世贸协议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994》、《反倾销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都对司法审查作明确规定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对司法审查也作了规定。中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专利法》(修改 )、《商标法》(修改 )也都有规定 ,但与世贸法律规则相比 ,差别很大。主要在可诉权范围不一、原告诉权保护范围不一、当事人权利范围不一、司法审查范围广度不一、司法审查程序不一。如何使司法审查符合我国国情 ,又与世贸法律规则相吻合 ,是我国入世后面临的法律难题之一  相似文献   

19.
不起诉契约的核心问题是诉权是否可以放弃、什么情况下被消耗的问题,单从当事人合意行为是否属于诉讼行为进行分析不足以解决问题。诉权的属性是人权,因此具有绝对性,不可放弃。不起诉契约是私法上的民事契约,不具有诉讼法上的效力。诉权只能经当事人依法定程序行使而消耗。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和公证程序均不导致诉权的消耗。任何人不得剥夺当事人的诉权。  相似文献   

20.
学界关于法院调解自愿原则的理解是调解启动上和调解协议的达成上均应确保当事人自愿。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调解在调解方式的启动、调解协议的达成以及调解协议的履行方面均难落实自愿原则。其要因是,法院调解的发展受司法政策的过度影响,且学界对自愿原则的理解尚未探及当事人的心理层面。结合法院调解的司法实践,落实自愿原则应贯彻“当调则调,当判则判”之司法规律。法官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在采用调解方式时应适度突破“自愿”之禁锢,在调解协议的达成上则应确保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凸显其自愿。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贯彻落实调解自愿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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