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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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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定位与适用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乃补偿性民事责任之重要而有益的补充,某种意义上,惩罚性赔偿制度甚至可称为现当代侵权法发展的一个方向。中国在欺诈性消费合同、恶意不签劳动合同、产品责任领域严重侵权、恶意违反执行程序等领域,应坚持在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金额以所造成损失的2倍赔偿为宜,环境侵权领域和知识产权侵权领域在当前尚不宜适用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作为私法性的环境规制手段,被认为一方面有助于补偿环境污染受害人,另一方面能够惩罚与威慑环境污染侵权人。不过,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备受质疑,被认为是混淆了刑法和侵权法的界限,法官的裁判行为处于失控状态,有时甚至导致不必要的社会损害,威慑效果事实上较为有限。为了在司法实践中合理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官应当确保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与其他环境污染法律责任构成合理的环境侵权法律责任体系;应当限制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象;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应当遵守一定的标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应当基于个案进行合理判断;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应当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中应该对被告给予合理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作为私法性的环境规制手段,被认为一方面有助于补偿环境污染受害人,另一方面能够惩罚与威慑环境污染侵权人。不过,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备受质疑,被认为是混淆了刑法和侵权法的界限,法官的裁判行为处于失控状态,有时甚至导致不必要的社会损害,威慑效果事实上较为有限。为了在司法实践中合理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官应当确保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与其他环境污染法律责任构成合理的环境侵权法律责任体系;应当限制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象;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应当遵守一定的标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应当基于个案进行合理判断;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应当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中应该对被告给予合理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是指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其制度功能主要在于惩罚不法行为人,遏制类似行为再行发生,并就受害人之损失充分予以补偿。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赔偿制度,实现法的正义目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既有进步意义,也存在一定问题。合理适用惩罚性赔偿金,明确其适用条件,特别是对赔偿金数额标准的合理确定关系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与价值的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   

5.
大陆法系传统的侵权法着眼于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补偿,因此拒绝惩罚性赔偿在侵权法中的适用。但随着民法的社会化,现代侵权法的功能应当由“补偿个体”向“考量社会利益”转变。现代侵权法的基本功能应包括“补偿”、“惩罚”与“预防”。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很好地实现这些功能,在我国未来的侵权立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理性的选择。  相似文献   

6.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相对于传统补偿性赔偿的赔偿制度,以其独特的制度精神对世界各国的侵权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侵权责任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引入,标志着我国的侵权法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面对社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何合理设置惩罚性赔偿这一制度工具,规制、引导人们的行为,以实现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是新时期所必须考虑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2009年6月1日我国《食品安全法》正式生效,该法第九十六条"十倍赔偿"的规定看似极大的保护了食品侵权中消费者的利益,然而,这一条款却在司法实践中招致了"盛名之下其实难副"的批评。文章首先介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其次,结合实际案例分析2009年《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然后,对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和评价。最后,结合《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食品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8.
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其具有的惩戒功能而为世界各国和地区在侵权责任法领域和合同法领域得以广泛应用。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肇始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化于《食品安全法》,发展于《侵权责任法》。就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而言,由于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使其执行效果与立法目的存在巨大差距。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制裁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起到对同类违法行为的遏制作用,必须从立法角度完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无过错(严格)责任;修改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标准,变"价款"为"实际损失";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为社会提供安全食品,保障公民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最新修正案相继正式颁布,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全面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已成既定事实.笔者建议在搁置理论争议的同时,应理性思考和深入探讨其整体制度的规范设计,特别是如何在司法实践中使之有效落实运行.在对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对目前的司法适用困境进行分析,并对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提出具体完善建议,从主观要件和客观方面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提出完善侵权损害举证规则,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去除法定赔偿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发展所造成的阻碍,以保障知识产权惩罚性制度能够在我国落地实施.  相似文献   

10.
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侵权法领域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项早期仅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的特有制度,具有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惩罚和威慑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通过考察惩罚性赔偿在英美法系国家侵权领域适用的变迁,本文就其在我国侵权法领域适用的合理性与适用的条件、范围、赔偿额度等若干问题略作探讨.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惩罚性赔偿具有多种的功能,与之相比,补偿性赔偿及公法责任在功能上有局限性;惩罚性赔偿具有私法责任的性质;从侵权形势及侵权行为发展的要求等方面看,引入惩罚性赔偿是必要的;就现实问题而言,也不存在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障碍。  相似文献   

12.
《民法典》第1232条对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作出规定,但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主体,赔偿金归属和计算标准均未涉.通过梳理文献并结合我国首例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例,探析环境侵权的内涵和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可知: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属于特殊的民事责任,不应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质化".在请求权主体方面,民事公益诉讼中不应附带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赔偿金应归属于被侵权人,不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同时应构建以基础金额加惩罚金额的计算标准.  相似文献   

13.
著作权侵权具有易发性、高获利性特点,传统的补偿性赔偿不利于规制恶意、重复侵权行为.美、英、德等国在其成文法或判例法中引入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应结合有关知识产权政策,借鉴域外经验,在现行法定赔偿制度框架内构建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严格限定适用条件,以实现对著作权的适度保护和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4.
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不完全等同于英美法系现代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应从我国法际差异和法际协调的角度,具体统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定位和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形成比较合理的制度体系。作为连接公法和私法领域的有益桥梁,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应局限于某一特定的法律部门。宜进一步限缩“故意”中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范围,宜“以引起他人损害为直接目的”,即需具备主观恶意,,才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法上,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规定。新修订《消法》第55条中“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建议修改为“法律另有较高赔偿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面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陷,可以通过利益收缴等方式予以弥补。  相似文献   

15.
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沿袭了英国普通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20世纪60年代末,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始得到了快速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和刑事处罚中的罚金有着明显的不同。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实际生活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美国最高法院开始从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比例着手规范惩罚性赔偿在司法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16.
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决定了传统的环境侵权赔偿制度已不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和规制某些恶意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因此,在传统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和框架内,有必要在环境侵权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文试图从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三个方面入手,对我国环境侵权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7.
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功能、制裁功能、遏制功能,其与现代社会对侵权责任法的遏制功能的需求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合理的理论基础。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侵权案件虽然具有难控制、难取证、侵权规模大且范围广、侵权人高赢利、权利人损失不易确定、维权成本高等特点,但我国目前已具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现行法依据、社会基本条件和理论研究成果,因而在该领域内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但在执行中还应考虑相应的立法体系、适用条件、赔偿金额等问题。  相似文献   

18.
《民法典》第1232条明确惩罚性赔偿引入生态环境领域,引发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及数额计算等方面的分歧。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具有环境公私益的双重法益特性,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公益侵权和环境私益侵权。对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承担可以违法行为的外显予以认定,合理地解释环境公私益主体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资格。基于环境公私益追求不同的制度功能,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计算在不同的法益中设定不同的计算基数和计算倍数,即环境公益侵权惩罚性赔偿要适度运用惩罚功能,设定为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2倍以内;环境私益侵权惩罚性赔偿则在不超过侵权人的赔偿能力范围内谨慎地扩大倍数惩罚,发挥环境私益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激励功能。通过化解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矛盾之处,为其数额计算奠定合理适用基础,补全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缺口,全面救济环境公私益。  相似文献   

19.
学界通说基于过错责任、惩罚性赔偿以及《侵权责任法》出现“制裁”的字样,认为惩罚是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之一。然而,我国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重在赔偿而非惩罚,过错责任也只是分配损失的依据,并不能承载惩罚性,真正能够体现民事责任惩罚功能的民事制裁制度在《侵权责任法》中却没有规定。肯定侵权责任法惩罚功能不但混淆了公法和私法责任界限,而且违反了平等主体间无支配权原则。因此,侵权责任法不应具有惩罚功能。  相似文献   

20.
惩罚性赔偿制度兼具补强补偿性赔偿和惩罚加害人两种功能,在不同领域和不同时代,惩罚性赔偿制度履行功能的偏重点并不相同。适用补强赔偿功能的原则是填补损害,需要突破的是传统损害赔偿原理、实证法规范对损害的认知和填补的程度。适用惩罚功能则应遵循全法域上整体的过罚相当原则,这就需要在制度设计层面进行更多的精细化设计,确保惩罚性赔偿与既有行政规制体系的功能相协调。考虑到侵害环境利益的环境公益侵权在保护法益上的特殊性,且通过扩展环境行政处罚之功能可以在规范框架内更有效率地解决生态环境修复问题,惩罚性赔偿在环境公益侵权中的适用应予限缩:以补强补偿性赔偿功能为重心,惩罚加害人的功能仅在特殊情形下辅助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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