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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腐败是破坏国际投资环境的重要问题之一,“腐败抗辩”的提出使得越来越多的跨国腐败进入国际投资仲裁庭的视野,本应对打击跨国腐败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国际投资仲裁目前对“腐败抗辩”的主流做法容易导致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对腐败行为的责任分配不公,仅由投资者一方承担双方共同的腐败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从而导致“腐败抗辩”被东道国滥用,反而有碍于打击跨国腐败。为了避免这种不利结果,应当引入过错分担标准、选择更为适当的证明标准并加强国际投资仲裁与国际反跨国商业贿赂机制的联系,以更好地处理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腐败抗辩”,使国际投资仲裁在国际反腐败机制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国际投资新形势下东道国面临的法律风险显著增加,保障东道国利益的需求持续递增,合理界定“投资”是实现该目的的路径之一。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中增加了投资合法性条款,使得投资效力成为制约仲裁庭管辖权的另一因素。东道国以此为基础对仲裁效力的性质及适用标准提出管辖异议,由此产生投资效力管辖争议。在处理这些管辖争议时,投资协定、东道国法与国际习惯法是仲裁庭裁决的重要依据,而完善效力条款是解决该争议的主要路径。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基于条约提起的国际投资争议仲裁的秘密性所暴露的缺陷备受关注,对此,不少学者倡导在仲裁机制内提高程序透明度,以补苴罅漏。一些仲裁规则和国际投资条约也已经就该问题做了相关规定或修改,将透明度要求推进到了改革实践阶段。就目前而言,对这场改革的功效进行褒贬时机尚早,且不能执一而论。然而,透明度改革作为一项重大变化,无疑会对国际投资仲裁的未来发展路径产生影响,其所承载的价值取向也反映了国际法治和文明的发展方向,因此,对其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应予以支持。同时,我国作为兼具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双重身份的大国,应正视投资仲裁透明度改革可能带来的蝴蝶效应,谨慎考虑国内法治面临的挑战。对此,我国应从规范文本及文本之外的其他领域两个层面分别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投资者依据国际投资条约对东道国提起仲裁的案件逐渐增多,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开始引起学者的关注。国际投资条约中一般规定投资争端适用国际投资条约、有关的国际法或东道国国内法等。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大多规定有投资争端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在具体条款例如东道国国内法和国际法的适用问题上仍需完善。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国际投资协定的缔结数量屡创新高,协定内容不断扩充,自由化趋势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国际投资协定开始纳入透明度条款,规定详细的透明度义务。但这项义务是否属于投资仲裁制度的涉案范畴,各国对此还有不同理解和缔约实践。  相似文献   

6.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友好仲裁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的一个非常快捷和有效的方式。友好仲裁的效力也已为一些国家的立法、司法判例、有关国际公约和示范法所承认,但友好仲裁在我国尚不为人所熟悉,故而急需完善我国《仲裁法》中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7.
国际投资仲裁是处理气候投资保护与东道国气候监管冲突的专门争端解决机制.传统上,投资仲裁存在投资者保护偏好,且仲裁规则与气候变化规则存在脱嵌.在解决此类争端时,仲裁庭主要面临投资保护规则与气候变化规则法律选择适用冲突、气候投资者公平公正待遇原则的标准判断模糊、气候监管政策构成间接征收的判断标准冲突、气候变化事实举证责任分配失衡等多重困境.为使投资仲裁发挥缓解气候变化的作用,仲裁庭应该对传统制度偏好进行逻辑修正,更多地将气候变化协定纳入实体裁决考量范畴,同时也要保障投资者正当程序利益.  相似文献   

8.
国际补偿中的利润损失因属于未来预期,具有主观臆测性,历来较难认定。国际法律文件和国际投资仲裁的实践均表明,在投资东道国不法行为与利润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失后果的可预见性以及损失的确定性等问题上,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的利润损失的认定标准属于一种比普通商事合同案件更为严格的标准。这主要是由国际投资项目所固有的长期性甚至永久性、复杂性以及公共利益性质决定的。  相似文献   

9.
禁止仲裁令是一国法院干预国际投资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工具。禁止仲裁令相关法律规则的模糊性授予法院广泛的司法自由裁量空间,法律的不确定和司法判例的不一致又导致对其合法性、正当性存疑。尽管争议尚存,近年来在单边主义、投资保护主义和强调国家司法主权和管制权等思潮作用下,禁止仲裁令正被日益频繁地使用;伴随禁止仲裁令的兴起,传统上法院支持国际仲裁的态度已在悄然转变。面向未来,法院可能对其发布禁止仲裁令的条件施加若干限制,但不会否定该种权力,禁止仲裁令很可能成为当代诉讼和仲裁领域的一个永久性特征。禁止仲裁令也将对我国境外投资企业产生诸多影响,如限制或阻止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将争端交付国际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受到因违反禁止仲裁令导致的法律制裁等。对此,我国企业须积极采取策略加以应对。  相似文献   

10.
在“中国与ICSID”国际投资法与仲裁高级研讨会期间,专家围绕国际投资法与仲裁领域热点和前沿问题进行了研讨;认为国际投资法正处在持续深化和不断发展之中,国际投资法在价值定位、条约形式和具体规范等方面均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但同时也面临诸多的争议;国际社会应该以和谐共生、共同繁荣的理念,兼顾不同的利益需要,共同致力于构建一个和谐的国际投资法律秩序;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大国,应该在国际投资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加主导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投资者的期待"是源于国内法中的"合理期待"而越来越多地适用于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国际投资仲裁庭经常援引"投资者的期待"作为裁定东道国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和间接征收条款的依据.从相关国际投资仲裁案例中可以发现,尽管"投资者的期待"原则在间接征收和公平与公正待遇诉讼请求下均有涉及,但是国际仲裁庭在处理公平与公正待遇诉求时对该原则做出了更为宽泛的解释.  相似文献   

12.
国际商事仲裁中,双方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时,仲裁机构可主动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限的规定应特定化;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优于国际商事合同;在管辖权问题上我国可采用"并行控制"制度,建立"中止程序";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不应成为必经程序,我国应明确规定,仲裁前当事人因情况紧急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相似文献   

13.
仲裁地对国际商事仲裁、仲裁地国和争端当事方都具有重要意义.在中非经贸投资争议中,选择中国大陆、非洲国家、香港或新加坡、发达国家作为仲裁地各有利弊,在实践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考虑效率、公正和其他一些实际因素进行选择,双方应尽可能选择中国大陆或非洲国家作为仲裁地,尤其要选择有中非仲裁员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目前,非洲的整体仲裁环境正在改善,但要成为更具吸引力和竞争力的仲裁地,非洲可以从政策支持、仲裁法修订、仲裁效率提高和加强地区性仲裁机构作用等方面加以改善.  相似文献   

14.
应当指出,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与WTO仲裁程序之间有着某些相同之处,但是,就其整体的运作程序而言,二者却又存在着显著的区别。对这两种仲裁程序的重要方面进行一番初步的比较研究和探析,以期在中国加入WTO的背景下,能够有益于我国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并希望有助于我国贸易当事人运用这两种仲裁方式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16.
文章概括了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规避的特点并重点分析了其原因.针对有学者认为"国际商事仲裁中根本不存在法律规避问题"指出冲突法领域一些问题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所表现出的特点是由仲裁这一制度自身所决定的,应由仲裁自身比照国际民事诉讼灵活处理而不应苛求立法的面面俱到.  相似文献   

17.
一直以来,由于国际投资仲裁一裁终局,东道国法院对裁决享有最终监督权,出于东道国利益的考虑,许多仲裁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但近年来,欧洲人权法院基于《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以及第一议定书第1条的规定,对缔约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判决进行再审查,开始改变这一现象。虽然其管辖该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预示着更有效、更具执行力的国际仲裁体制正在形成,这也对如何保护我国投资者的权益提供了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18.
现行国际投资仲裁不存在遵循先例原则,也不存在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制度。但仲裁庭越来越频繁地援引过去的裁决和决定,先例在实践中不断地发挥作用。随着投资者—国家争端机制改革的推进,完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中先例的使用具有重要价值。国际投资仲裁中先例的形成和使用不具有强制性,先例制度是一种软规则。制度体系层面的改革能最大程度地明确先例的使用,但改革困难重重。国际投资仲裁的公开和透明有助于裁决的监督和推广,进而建立具有一定关注度和影响力的先例。仲裁员的规范和优化有助于仲裁的独立和公正,保障高质量裁决的同时也推动了仲裁员间共识的形成,更易达成对先例的认可。  相似文献   

19.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首先取决于仲裁管辖权的正当性。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条约历经换代更新后,对运用国际投资仲裁解决投资争端的接受度明显提升,这有助于扩张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范围。对于非ICSID项下的投资仲裁裁决,其在中国法院的执行难度要高于ICSID项下的仲裁裁决,这主要是基于相应规范基础的缺失。中国在加入《华盛顿公约》的同时向ICSID发送了一份限制可仲裁事项的通知,该项通知并不构成中国承认与执行投资仲裁裁决的障碍。中国政府与投资者对国际仲裁程序的参与度不高,且中国内地所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不适用港澳特区,这将限制相应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20.
ICSID机制作为传统投资仲裁机制的代表,赋予东道国三件自卫的法宝:逐案审批同意权、当地救济优先权和东道国法律适用权.ECT是国际能源领域第一个授权投资者直接针对缔约国违反条约义务提请国际投资仲裁的多边条约,其投资仲裁条款完全排除ICSID机制三大法宝的适用,取而代之的是投资者对抗东道国的强制仲裁权、随时仲裁权和国际法排他适用权.作为ECT的观察国,我国应灵活地应对ECT投资仲裁的新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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