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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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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有四种不同的类型,我国立法规定的是独立型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在性质上,第三人撤销之诉既属于事前救济程序又属于事后救济程序。在审级利益的保护上,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不对等,需要对相关救济程序进行特殊的设置以达到适度平衡的目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目的和功能定位具有复合性,但应当突出其纠错功能、事后救济功能和实体救济功能。我国现行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设置并不够完善,仍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修改。  相似文献   

2.
随着恶意诉讼等诉讼欺诈行为的日益增多,第三人权益的保护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因此,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增设了旨在保护第三人民事权益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由于该制度并未被多数国家立法所选择,且我国的立法仅用一款对其进行粗略的概括,从而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质疑甚至批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设立有其正当性基础,是对现存第三人救济体系的完善,但应在尊重第三人程序选择权的基础上注重相关制度的协调配合和规则细化。从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产生的背景、法理认知等方面阐释选择该制度的正当与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系统化建构的设想。  相似文献   

3.
为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生效裁判损害到第三人的利益,各国民事诉讼法往往赋予了第三人于事后对当事人之间的裁判提出异议以对自身利益进行救济的撤销权。目前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再审之诉和判决效力相对性抗辩,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第三人再审之诉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比较成熟的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比较而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独立的、具有程序自足性的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既实现了对第三人利益的完整保护,又兼顾了当事人的利益,要优于第三人再审之诉。从第三人的撤销权行使角度来看,应该取消我国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仅保留第三人撤销之诉,结束目前两种撤销权行使方式并行的立法现状。  相似文献   

4.
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是各国民事诉讼普遍关注的内容。考察相关国家的类似制度我们发现,我国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着体例安排不合理、主体适用范围受限及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并存设计不合理等问题。而较理想的设计是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置于再审程序之后,以突出其特殊救济的功能;对第三人应作广义的理解,即案外第三人;鉴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着功能上的重复,故保留第三人撤销之诉即可。  相似文献   

5.
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增加了民事诉讼第三人的一种权利救济方式——第三人撤销之诉,旨在进一步对第三人的权利进行保障。但由于只有一条简单的法律规定,没有具体的程序与配套制度,对于案件依何种审理程序进行审理问题、原裁判文书是否中止执行、它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重合关系如何协调等问题均未提及,这不仅令法官无法操作、也让律师实务界感到困惑,这一规定在实际审判工作中难以达到立法者预期的效果。同时考虑到第三人撤销之诉对已决判决的既判力的冲击与影响,必须慎重建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审理程序与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6.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一方面该制度既不同于普通之诉,也与上诉审及再审等司法救济途径存在着实质性差异,这些差异使调解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适用面对着诸多理论障碍和争议;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由于目前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过于简单,法院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请求存在着不知如何处理的尴尬局面。尤其是在我国目前过于强调调解的司法背景下,调解的适用显然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运行中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因此需要从解释论的角度就调解适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正当性、对象及适用特点等进行深入剖析和阐明,以期推动调解制度在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规范运行。  相似文献   

7.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空间极为有限。为了发挥其遏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制度功用,只能对“第三人”进行宽泛解释,将其扩张为“事实利害关系”第三人,这事实上是第三人的异化,并可能造成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一系列制度困境。而化解这一困境,就必须从程序保障的基点出发,将第三人限定在受到裁判既判力扩张的第三人范围内。  相似文献   

8.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空间极为有限。为了发挥其遏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制度功用,只能对"第三人"进行宽泛解释,将其扩张为"事实利害关系"第三人,这事实上是第三人的异化,并可能造成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一系列制度困境。而化解这一困境,就必须从程序保障的基点出发,将第三人限定在受到裁判既判力扩张的第三人范围内。  相似文献   

9.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与此前司法解释和实践中存在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构成了并存适用的紧张关系,学说上由此产生了"选择适用说"与"替代适用说"的论争。根据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的一般原理,再审程序必须以重大程序错误为再审事由,不可能将保护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作为发动再审的根据。如果采用再审程序对案外第三人实施救济,不仅会模糊"案外第三人"与"当事人"的界限,导致这两个概念的混同使用,而且还会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审级利益。因此,应坚持统一适用撤销之诉对案外第三人进行救济,废止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的程序运作。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扩大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在最大程度上使立法目的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0.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维护案外人民事权益.以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案外人权利救济的程序保障是正确的选择,但是,综合考察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全部内容,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应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完善执行异议之诉、取消案外人再审之诉、规制滥用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1.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意在遏制司法实践中频现的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加强对民事诉讼过程中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等制度为民事诉讼活动中权益受损的案外第三人提供了多元化的维权救济途径。但是,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规定较为简单,尤其是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不甚清晰。  相似文献   

12.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台湾地区立法例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扩大诉讼制度解决纠纷的功能,就特定的诉讼类型,将判决效力扩张至诉讼外第三人,有利于划一地化解纷争;同时应允许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以除去他人的确定判决对其产生的不利影响。基于我国现行再审程序的不足及第三人程序保障的现实需要,实有必要参考和借鉴台湾地区的学理探讨及其立法例,创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以平衡扩大诉讼制度解决纠纷的功能与第三人程序保障等诉讼法上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13.
我国2012《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新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救济制度,它与其他第三人制度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对第三人的权益保障制度。但新民诉法中仅有这一条法律规定,没有更多的涉及到具体适用的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虽然被规定在当事人部分,但明显不同于普通诉讼。在缺少实际案例进行分析的情况下,本文试图参考其他诉讼制度和实践,仅就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定证据问题浅作分析。  相似文献   

14.
新民事诉讼法确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后,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权益救济制度系统存在的制度缺陷与功能交叉问题更显突出,必须用系统论的眼光对其内部要素与结构做全盘的优化重构.将第三人诉讼参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救济对象——适格原告以一种简单实用、常人皆能操作的标准区分开来,取消案外人申请再审,通过司法解释的立、改、废完善其各自功能,实现第三人事前与事后程序保障制度的无缝对接,是可以实现的选择.  相似文献   

15.
中国新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意在加强对民事诉讼中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规制。《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中国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通过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制度以及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制度等进行,但这些制度都存在相应问题。本次新增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于第三人权益保护上有诸多亮点,例如扩大了保护主体、衔接了事前保障程序及明确了提起事由等,但也存在着制度瑕疵、缺乏相应配套制度及与相关制度界限不明等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良好运行还需要通过完善制度构建、协调配套规定等对策进行。  相似文献   

16.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创新,但其在适用中存在诸多问题,尤其体现在对原告资格的界定上。对此,我国学者和实务界人士都有着不同的看法。与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后,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适用中应当对主体资格有所扩张,但在程序上要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17.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设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并没有完成立法赋予的重要使命.从司法实践现状来看,该制度所遭遇的困境主要在于法院对该制度适用的排斥、对适格第三人界定的混乱,以及与其他第三人制度适用上的混淆.要摆脱这一困境,除了切实重视该种诉讼形式在减少恶意和虚假诉讼以及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准确界定可提起该诉的适格主体之外,以诉讼参加理论为切入点,对与该诉相关的诉讼告知制度、法院职权通知制度加以完善亦颇为必要.此外,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其他第三人制度加以辨析与协调亦不可或缺.  相似文献   

18.
《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3款确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其是对第三人权益的保护又确立了一条新的救济途径,还是在已有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简单的叠加?回到现行法的立法上,第三人撤销之诉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我们只能在现行法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和判例的再修正,明确其与相关制度的功能和价值,让他们各自守住各自作用的场,发挥其制度预设的功能.  相似文献   

19.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为保障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供了公平高效的解决机制.然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固有的封闭性、争议主体的特定性极易诱使当事双方相互串通,提起虚假劳动仲裁,侵害案外人的正当权益.在劳动仲裁视域下,探讨案外人救济路径的选择,首先要对现有救济模式进行可行性梳理.仲裁框架内的司法审查机制立法薄弱、缺乏可借鉴性,诉讼法框架内的另行起诉制度易造成执行依据的抵牾,再审制度启动门槛畸高,案外人异议之诉救济力度有限,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立法理念、制度衔接等方面都与劳动仲裁中案外人权益保障的需求更为契合,由此构建劳动仲裁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无疑是回应这一现实难题的最优解.  相似文献   

20.
民事诉讼中存在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自认或认诺,以达到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情形,但我国现行的民诉法律制度却很难对此类案件案外受害人保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使本诉的判决书竟成为侵权的凭据。本文通过分析现行制度的缺陷以及借鉴域外学说和立法例,从如何为受害人提供救济的角度入手,提出建立诈害防止参加之诉的主张,将主参加诉讼制度和第三人撤销判决等制度融合为一整套诉的制度,以期为受害人提供更完善的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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