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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诉调对接中的司法确认制度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特点决定了单靠法院一家不能有效解决社会纠纷,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但非诉调解在效力上缺乏刚性,社会并不认可,这使得大量纠纷最终还是依赖法院解决。建立司法确认制度,可以实现诉讼与诉讼外调解制度在效力上的对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司法确认的程序启动、管辖和效力等内容,为司法确认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基础。司法确认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有利于完善诉调对接的功能,但在效力的正当性、效力的内容及与立案审查制度的协调等方面仍有可商榷之处。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不存在诉前调解程序,这种状况无法满足纠纷类型的多元化和当事人的价值追求多元化对纠纷解决机制提出的新要求,不利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的实现,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不利于当事人的系争外利益的保护,不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我国有必要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诉前调解程序,诉前调解制度的构建应当遵循程序基本权保障原理、程序相称原理、程序选择权原理等基本原理。在构建这一制度时,应当明确规定诉前强制调解事项的范围、调解的组织、调解的程序、调解与民事诉讼的关系等问题。  相似文献   

3.
诉调衔接是诉源治理的重要举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如下问题:诉前调解呈现强制性倾向、矛盾纠纷预防不足、多元主体联动性不够;诉中繁简分流标准模糊、诉调资源配置不平衡;诉后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审查方式过于严苛。在深化“一带一路”倡议、推进实施RCEP、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新时代,借鉴浙江等省和闲鱼法庭经验,解决相关问题应该采取如下措施:诉前建立健全一站式诉调衔接机制、合理引导诉前调解;诉中完善繁简分流标准、促进审判资源归位;在执行阶段以形式审查为主,扩大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范围。  相似文献   

4.
互联网经济纠纷的急速增长,迫切需要我国加强完善线上纠纷解决机制(ODR)以解决网络空间中的权利冲突问题。非司法ODR既传承了我国儒家传统的无讼解纷思想,又融会了前沿领域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充分将传统与现代相结合并创新智造出具有“线上纠纷线上解决”属性的诉源治理新模式。以闲鱼小法庭为例,基于个人、组织、社会三维效益论视角分析发现:非司法ODR通过融合非诉解纷理念能够实现形式多元、信息互通、对抗性弱的私力救济;非司法ODR通过倡导诉前分流机制可以实现缓解诉讼压力、降低诉讼延迟、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非司法ODR通过发挥定分止争作用真正实现了社会整体的非诉福祉建设。为了加快推动具有民间性、自治性、高效性的非司法ODR成为化解涉网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建议通过国家立法确认其正当地位,建立与司法ODR的衔接机制,规范解纷人员的职业操守,健全对网民数据的隐私保护机制,建立非司法ODR的司法确认制度。   相似文献   

5.
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在确保人民法院履行依法裁判职责的基础上、在诉前分流部分案件至非诉机构、以充分发挥非诉渠道解决纠纷的功能、建立诉讼与调解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本文通过对S省P县法院的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试点运行情况进行深入实证调研,分析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了加强法院的指导、对案件进行类型化调解、创新工作机制等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初次审议并公布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但规定过于原则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关于立案后的先行调解,我国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但立案之前的先行调解,却尚付阙如,这与司法实践中诉前调解正如火如荼进行的现状形成了强烈反差。由于缺乏成熟的制度设计和立法支持,各地法院诉前调解的做法大相径庭,暴露出很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诉前调解的理论内涵及司法实践作深入分析,从而为我国建立统一的诉前调解程序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7.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作为一种新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有效地弥补了诉讼等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对高效化解医患矛盾、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相互配合和协调运作,保证第三方调解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我国立法应当设置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为诉前程序,确立第三方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制度,赋予第三方调解协议法律执行的效力,建立对医疗纠纷证据的互认制度,构建第三方调解组织参与诉讼制度;遵循第三方调解合法原则、赋予第三方调解协议既判力、构建以第三方调解为核心的多元化医疗纠纷解决体系;实现第三方调解的司法化,为公平合理的解决医疗纠纷,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   

8.
诉调对接与和谐司法关系密切,其本身具备解纷、效率及秩序三大价值。但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案件受理类型不明确、诉前调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人民调解员物质保障不力、对接模式存在不公正隐患等问题。因此,应明确诉前调解受理范围,规范诉前调解期限,建立合理的人民调解员选任机制,加强人民调解物质保障,实现诉前法官与诉讼法官的分立。  相似文献   

9.
公证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在提倡纠纷多元解决的背景下具有生长的正当逻辑,在目前的制度空间中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于现有司法实践的粗疏,理论上的应对尤为必要,初步的程序设计应围绕公证调解制度的定位、申请司法确认的主体、法院审查的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关的救济措施展开,但作为制度创新需要经历磨砺才能修成正果。  相似文献   

10.
在司法改革的宏观背景下,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成为一个热点议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势在必行。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具有非讼性、合意性、简便快捷性、严谨性等特点。它有增强诉讼外调解协议的效力,为强制执行提供依据;促进民事调解制度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局面;衔接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促进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健全等功能。充分了解司法确认机制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以及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对于更好地发挥该程序的功能、体现其价值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1.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手段,因其成本低、操作灵活被广大民众所接受,然而随着人民调解制度的不断发展,调解协议的效力定位在实践中遭遇诸多尴尬。本文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性质以及具体操作等角度探讨我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相似文献   

12.
文章通过对正义和司法观念的反思可知,各国司法对调解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参与,司法对调解的参与模式主要有法院进行调解、法院附设调解、法院指令调解和其他模式(如司法确认、程序监督等)四种模式。与各国制度相比较,我国目前的调解制度一方面将法院调解视为审判权而非诉讼指挥权的组成部分,不利于调解本身的优势发挥;另一方面,没有将司法与调解的衔接制度化、规范化,而是通过法院的试点工作来进行尝试,造成了相当程度的司法资源的浪费。  相似文献   

13.
论证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从培育新型调解组织,完善民间调解机制;赋予行政调解协议法律效力,完善行政调解机制;实现仲裁机构多样化,完善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建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重构法院调解机制四个方面,论述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相似文献   

14.
现行医疗纠纷有和解、行政调解和诉讼三种解决途径,它们在实际运作中存在不同的缺陷,其根源是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没有独立的的价值准则。在目前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一种趋势的形势下,可考虑在"消协"设立调解机构,同时在专家与平民之间均衡地选择调解员,并通过法院确认的方式赋予该调解结果以一定的强制效力。  相似文献   

15.
起源于美国的法院附设ADR制度,作为一种司法调解制度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运用。近年来,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为完善法院附设ADR制度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确立了协助调解人制度、独立调解人制度、和解协议确认制度以及和解协调人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尚存在许多程序方面的缺陷,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ADR制度,需要通过立法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6.
我国的法院调解兼具司法与替代性解纷机制两种特征,从ADR的角度看法院调解,法院调解与其他非诉解纷机制一样具有相同的制度补充机能,也完全可以主动用来将正义因素吸收进法治体系中,并增加法治中的自治因素。在宏观结构上对于法院调解制度所作的正当性论证,还有助于从微观层面上切实地设计出可行的具体操作规范,在合意性和效益性之外,强调其差异性、科学化和自治性,以改善以往实践中的不利因素。  相似文献   

17.
民事立案前调解制度已从基层法院试点逐步上升为常设性制度,其合法性已有司法政策和法律保障。立案前调解的对象要求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排除不能调解的民事纠纷。为了取得更切实的实践效果,适宜立案前调解解决的纠纷包括家事类纠纷、专业性较强但事实争议不大的纠纷、事实较为明确的群体性纠纷、争议标的额较小的财产类纠纷及适宜立案前调解解决的其他纠纷。立案前调解的主体应根据纠纷类型具体确定,总的来看应以特邀调解组织(个人)为主,以法院立案庭为辅,以其他适宜的调解组织(个人)为补充。立案前调解不成的,应登记立案;在调解组织(个人)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依法申请司法确认,在立案庭主持下调解成功的纠纷,应出具民事调解书。  相似文献   

18.
2002~2012年十年间,人民调解与民事司法衔接无论在国家文本还是在地方实践中都有很大发展.这是党和政府构建和谐社会指导思想,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功能弱化,法院面临双重困境和国外法院附设调解影响共同促成的结果.人民调解与民事司法的衔接促进了人民调解自身发展,缓解了法院压力,节约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然而,人民调解与民事司法的衔接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如当事人诉权和诉讼权利保障不足、法院附设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不合理、诉前委托人民调解与启动诉讼的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为更好发挥人民调解与民事司法衔接的作用,应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和诉讼权利,调整法院附设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理顺诉前委托人民调解与启动诉讼的程序衔接.  相似文献   

19.
当审判程序从简单蒙昧走向复杂精密之后,诉讼制度在构建得日益文明的同时也暴露出其与生俱来的弊端,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开始越来越难兑换成司法正义,普通民众感到正义似乎愈加遥不可及。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调解制度修正诉讼制度的种种缺陷就成为一种自然而然的理性选择。而在我国,努力构建社会调解、诉前调解与审前调解三者并驾齐驱,并以调审分离为运行模式的大调解格局,以满足人民群众“接近正义”的法律诉求,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与步骤。  相似文献   

20.
电视调解节目是通过大众传媒实现矛盾调解,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有特殊地位,是对传统调解的异化。随着《民事诉讼法解释》在调解范围、恶意调解、调解公开和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等方面的进一步完善和突破,电视调解节目作为新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而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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