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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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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工智能在艺术创作如诗歌、绘画、音乐领域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但是这几个艺术门类本身叙事性较弱、可编码性较强,而人工智能尚无法在叙事性较强的艺术门类中大有所为,这体现出人工智能在统一布局、组织结构、编排次序方面的弱点和缺陷。人工智能通过对这几类艺术的深度"学习"和计算,以数值的方式量化各门艺术质的要素,这本身又得益于艺术理论的高度发展和艺术风格的成熟。人工智能创作需要艺术家和科学工作者强大的智力支持,并且它的创作始终无法向创造转化,而仅仅是脱离了社会语境、丧失了历史文化蕴藉的"制作"行为。人工智能在未来不论如何发展都难以取代以"人"作为主体的艺术创造活动,它反而会引发艺术领域的革命,驱使艺术家不断革新艺术样式。在未来的某个时期,人工智能的高度发展,其主体意识的生成,也许会创造出类似"艺术"的事物,但并不同于人类的艺术,更无法将其取代。  相似文献   

2.
人工智能是否能与人类一样具有刑法"主体性"地位无法在刑法理论内部找到答案,而需要以相关的认知科学为基础,否则就会陷入循环论证的困境。根据认知科学的五个层级理论,人工智能在神经层级、心理层级的低阶认知层面,仅是对人类认知的简单模拟;在作为高阶认知与低阶认知中间环节的语言层级认知层面,人工智能的人工语言与人类自然语言之间具有本质的区别;在思维层级、文化层级的高阶认知层面,当前的人工智能并没有显现出其具有思维或产生文化的能力。结合塞尔"中文房间模型"研判,人工智能并不具备刑法意义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在辨认能力方面,人工智能传感器对客观世界的识别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对人类认知进行形式模拟,但其并不能将识别到的信息与自身"行为"结合进行加工处理从而得出该"行为"的社会意义;在控制能力方面,人工智能所展示出的"控制能力"实质上是一种执行算法的能力,其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人类控制,而非人工智能的"自我控制"。因此,在当下及可预见的未来,人工智能并不具有刑法"主体性",进而承担刑事责任,当前的刑法理论也不必对所谓的"强人工智能"过度反应。将"类人"的人工智能提升到人类同等高度,有损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将"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与刑罚异质的要素纳入刑法会让其有适用于人类的危险。故在当下及可预见的未来,人工智能对刑法理论的影响主要在于其导致传统社会风险加剧,刑法理论的应对模式仍应当在现有刑法理论体系内,结合风险刑法理论将其作为"犯罪对象"和"犯罪工具"对待。当人工智能作为犯罪对象时,其是以财物、作品等形式存在,在司法认定过程中要注意界分人工智能本身与人工智能的载体;当其作为犯罪工具时,会导致犯罪后果扩大,查证难度增大等结果。  相似文献   

3.
艺术作为审美意识的高级形态,最大特点是认识过程和表现方式上的形象性。但是,这种形象性的认识方式,也只是人类普遍认识规律——具体与描象辨证统一规律的特殊表现形式。我们既不能因它在本质上依然是抽象认识而抹煞它的特殊性,也不能因它的特殊性而将其游离于普遍的认识规律之外。透彻地认识艺术形象性的来龙去脉,可以使我们自觉驾驭艺术规律,提高艺术创作和鉴赏水平,发挥艺术认识世界独特审美作用  相似文献   

4.
人工智能著作权主体适格性分析是研究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属、定性以及行为责任承担的前提,关涉著作权法律制度逻辑的自恰性。以认识论为视角,运用文本、比较和逻辑分析方法分析后可知,人工智能主体适格性与其特定发展阶段是相适应的。弱人工智能与强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扮演"工具"角色,不可作为著作权主体,其行为视为自然人的机能器官的延伸,行为产生侵权责任由制造者或使用者承担。类人人工智能和超级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具备自主意识,可作为创作者层面上的作者,具备著作权主体资格,在涉及著作权侵权时,如若侵权行为属于独立行为,则应独立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具体损害赔偿责任可采取著作权侵权保险方式予以承担;如若侵权行为属于制造者或使用者控制或者指示下的行为,则应按照"雇主责任"方式处理,由制造者或使用者替代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5.
超人类主义者预言的赛博人、电子人正成为现实,基于深度学习和人工神经网络技术的实现,越来越智能的技术正在挑战人类中心主义的知识和价值体系,智能时代人类的主体性也亟需重新审视与重构。在弱人工智能时代,作为中介或客体的弱人工智能主体性表现为被奴役的“他者”,本质上是依附于人类意识的“奴隶”。在强人工智能时代,具有自主意识的强人工智能则具有主体地位的可能性,人类与强人工智能在“主体—主体”的关系模式中将会走向共存于世界之中的超主体性。由强人工智能和人类分别演化的虚拟人和虚拟智人,其主体关系的特点表现为在场交流,虚实空间延伸,以及共生关系。  相似文献   

6.
当前,人类逐渐迈向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中一项不可忽视的技术工具和手段,不仅冲击着现代政治中的价值基础,更深刻影响人类社会的制度框架和关系体系,这尤其体现在对政治权力的影响上。具体而言,人工智能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内含的高效率、多中心、强依赖、硬门槛、黑箱化、情境化特性影响着政治权力的主体结构、作用范围、运作方式和作用效果,引导着政治权力或者走向"数字集权",或者走向"数字民主"。由于人工智能技术尚处在飞速发展之中,受其影响,未来人类政治权力的面相究竟如何我们尚不能妄断,但可以确定的是,人工智能对人类政治的影响越来越大,人类必须从政治层面加强对人工智能的研究。  相似文献   

7.
作为人工智能代表的智能可穿戴设备不仅彰显了技术领域的进步,同时也作为装饰具有了审美价值,其所采集的数据亦可作为审美的对象。智能可穿戴设备以身体为依托,作为媒介延伸了人的感官,从而具有了身体化的特征。它的传感技术、接收装置与人的身体融为一体,呈现出了交往共生的审美化的动态关系。作为身体的媒介,智能可穿戴不仅为信息提供简单的传播功能,同时亦包含媒介的述行性"制造者"功能。智能可穿戴设备加深了人对世界和自我的接触和体验,使其不仅能够体验现实生活,更能够在虚拟现实中建立经验。在身体狂欢的时代,智能可穿戴设备对于身体的重视所带来的不是表象上的狂欢,而是异于工具理性的身体理性。基于智能可穿戴的设计理念和佩戴理念之上的,是人主体性意识的高扬和对自身健康及状态的理性认识与追求。  相似文献   

8.
人工智能已然深入当前的社会生活,不仅以机器形式表现人类智慧并渗透于人类的各个行业和部门,并且同时带来诸多的风险和潜在的危机。传统的法律体系对这一科技产物难以实现有效约束,当下需要以"特殊性"路径对人工智能实现规范。基于法律规范的困境和人工智能的特殊性,这一特殊性的思路将人工智能的全部活动和状态以场域为单位的拆分,并以人工智能不同场域下的智能化或非智能化的状态、以人或物的身份进行分别的"特殊性"法律约束。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人工智能智能性的提升,需要进行与"特殊性"相对应的"去特殊性"路径,使人工智能可以不断趋向于人的身份融入当下法律体系。由此,实现在当前法律体系稳定的前提下对人工智能进行法律约束的法学时代命题。  相似文献   

9.
人工智能对人类的威胁,并不是它在智能上的不断升级并最终进化出“类人”意识,而是它所承载的人类意图。神经网络技术的进步显示,人类正在将其意图复制到人工智能载体上。当前,人工智能军事化的浪潮承载着人类的消极意图,它将颠覆大国之间的军事实力平衡,更重要的是,它将导致国家之间的敌意孪生到人工智能系统中,进而给人类整体带来重大威胁。国际社会对人工智能军事化的管控,应该以人类共同安全为指导原则,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价值引领,构建基于人工智能的知识共同体,从科学层面判断人工智能意图孪生的技术拐点,并通过国际军控机制和国家之间军控协议缓解安全困境,多轨并行推进以精准管控人工智能军事化的安全挑战。  相似文献   

10.
人工智能的快速迭代迫切要求我们厘清人类的特殊性,并指引人机共同进化,走向“善”的未来。人类的特殊性源于“自我”和“外界”的剖分。强烈的自我意识使得我们能够连续自如地掌控意识片段,这一点正是人工智能发展的瓶颈所在,也是超级智能面临“暗无限”的巨大风险所在。机器可视为人类的延伸,但并不具备天然的善意。只有共享宇宙意识和伦理意识,与机器形成大“我”,人类才可能相对安全,人机才能携手进化走向至善未来。  相似文献   

11.
"法律人格扩展论""人工智能发展论""有限人格论"是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理论的三大论据。针对这些论据,可对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理论展开批判。首先,在法律人格理论层面上,"法律人格扩展论"的主张不合法理。法律人格发展至今始终是人类中心主义的。自然人的内涵外延无法涵盖人工智能,法人亦与其背后的自然人密切相关。其次,在人工智能技术层面上,"人工智能发展论"的幻想不切实际。现阶段人工智能虽具自主性,但不具意识、意志和理性。对未来人工智能的科幻想象亦绝不能成为法治的注脚。最后在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制度构建层面上,"有限人格论"的设想无法操作。其无法解决具体制度设计中的矛盾,无法实现法律的作用,且不当转移了责任风险,最终将有害于人的权利保障。因此,人工智能无法成为法律主体。  相似文献   

12.
理念层的人工智能法律问题对应的是法哲学,需要在法哲学层面深入探讨主体、法律原则等基本问题。作为认知现象而 出现的人工智能本身无法作为法律规则直接的调整对象,即不存在用法律进行描述的基础。人工智能的去主体性会带来价值 属性的消解,导致人类社会法律的根基坍塌。进一步扩大人类社会基本结构的差距,人工智能介入人类社会,带来人类社会基 本价值观念的转变,改变公平正义的内涵和外延。人工智能在理念层所面临的主体消解、社会结构颠覆、公平正义观念改变等 问题,需要法律理论对其作出回应。  相似文献   

13.
身体的认识论地位——论波兰尼默会认识论的身体性维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身体性这个维度上,波兰尼的默会认识论和梅洛-庞蒂的知觉现象学之间存在着某种思想的会聚.从知觉的身体性出发,通过对"身体在宇宙中的特殊地位"、关于身体的辅助意识的核心地位、"通过寓居而认识"等思想的阐发,默会认识论深刻地揭示了人类知识的身体根源.在关于他人之心的知识和身心关系问题上,波兰尼在强调心灵的身体性的同时,对心灵与其外在表现、心灵与身体作了区分,得出了心灵是其外在表现的意义,心灵是身体的意义的结论.  相似文献   

14.
探析人工智能对人类思维能力的双重影响,对于选择人工智能发展的合理路径,尽早预测和防范风险,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意义.人工智能帮助人类提高了感知能力和思考能力,带来了局部认知的深化,同时有可能逐渐弱化整体认知的思维习惯;人工智能引导人们注重事物之间的相关关系,同时有可能逐渐弱化对因果关系的追寻,对事物变化可能的后果缺乏敏感性;人工智能使得个人的自我意识不断完善和延伸,同时有可能影响"大我"意识的形成和发展.为了消除人工智能对人类思维能力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有必要倡导和培养中国传统文化特有的"用心"思维能力,以促进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相互补充、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15.
从物质性工艺史视角看,作为智能生产工具的人脑神经元系统,是自然工艺史不断进化的产物,标志着人类文化的第一跳;文字系统是人在自身生物性身体之外创造出的智能生产工具,标志着人类文化的第二跳;而作为人脑、文字系统与现代机器系统交汇发展的产物,当今人工智能机器系统正在把人的体能和智能从非自由劳动中解放出来,启动人类迈向自由王国三级跳的最后一跃。物质性工艺史研究克服了有关人类文化史研究的孤立的精神性观念史倾向,有助于科学揭示人工智能发展未来大势及其对人类社会文化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儒家思想对未来全球整体价值体系的建构具有潜在的示范作用。这里的"整体"指一种形而上的、具有多维度性的视野。"意识研究"既包括物质维度,又包括非物质维度,两者之间的关系相当于中国哲学中"有"与"无"之间的关系。"意识生态"不仅仅指在宇宙大生态体系中处于中心位置的"意识"或"本我"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更意味着意识或本我与多维度性本身之间的关系。这一范式与中国思想特别是当代新儒学之真精神可以相互印证。儒家思想具有普适性,故而可以且应该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在国际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中国应作为儒家理想在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典范,在促进人类(意识)进化方面承担应有的责任。在于海外大量建立"孔子学院"的同时,中国政府应将儒家经典重新纳入小学、中学及大学课程,以让人们在当今中国能够感觉到它的存在。国际性的学术交流固然可以有效地促进当代新儒家思想的发展,而孔子"有教无类"的教育思想、灵活的教学方法及儒家思想的普及则更为重要。  相似文献   

17.
传统的机器感知以经验主义的分离感知观和理智主义的工具感知观为基础,具有单模态性、符号表征性和离身性,机器表达具有缝隙性、间接性和被动性,由此造成人机交互不灵敏和延迟等流畅性问题。在身体现象学、认知科学和神经科学视角下,探讨以机器的通感感知作为人机交互的基本感知模式,将感知—表达一体性和感知多模态性作为机器通感感知的设计理念,将具身模拟的趋同性、抑制性和整体性作为机器通感感知的功能基础,由此,感知—表达一体性赋予机器具身智能,感知的多模态性赋予机器具身感知,人机交互模拟促使机器生成自主意识。具身性和自主意识性的机器通感感知设计,将有助于促进人机顺畅交互,加速人工智能向通用人工智能发展。  相似文献   

18.
网络技术、虚拟现实技术的发展给人类带来了想象自我和展示自我的空间。在虚拟现实世界里人类各种想象都可以通过人工智能得以实现,从而预见未来,也标志着后人类时代的到来。在科幻电影中人类肉身自然生命的身体被后人类技术的身体、媒介的身体、数据化的身体所取代,成为碳基、硅基、虚拟的信息程序等多种样态并存的赛博格的身体,此时的种族、性别、身份都产生了异化。“后身体”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在虚拟的社会景观中人类的身体也成为后人类的一部分。在科幻电影中后人类的身体叙事被描述为异质化的身体,表现出碎片化、反线性、跨媒介、交互性、景观化、沉浸式的叙事特征。科幻电影中的身体想象与叙事表达改变了人类的思维模式和审美观念,打破了人类主体性的传统哲学命题,进而形成一种异质美学。异质美学依存于物质技术发展,但其审美对象并不是完全客观化的物象,它是虚无的、异质的;而异质美学又注重人类参与其中的过程性体验,它是人类存在的生态遭遇过程。由此可见,异质美学既是对虚无主义的超越,亦是对生态主义的延续。  相似文献   

19.
法律理性是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结合。人工智能能够满足机械法学所要求的事实向结果的逻辑转化,在寻求"最优解"上有优势,但在实现法的形式理性问题上面临着立法不周延、法律边缘地带适用标准模糊、人类偏好与价值判断不可避免的问题。人工智能系统固有的感知缺陷使得它无法完成社会、历史因素客观化的任务,无法实现法的形式理性。人工智能在立法和司法中皆面临法律方案的选择难题,由于评判标准取决于人类的目的、评判价值的不可量化性和人工智能系统的感知缺陷,人工智能亦难以实现法的实质理性要求。因此,人工智能不能满足法律活动所需的理性,而只能作为人类法律活动的工具,无法超越人类而获得统治地位。  相似文献   

20.
本文介绍了自然语言处理技术的人工智能应用程序ChatGPT在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领域的突破性进展,以及这种进步的重要意义。通过回溯历次工业革命对社会的影响,提出以下观点:人工智能发展将带来新的工业革命,人工智能社会已经成为趋势;人类的历史就是不断突破自身局限的历史,人工智能正带来一次新的工业革命,前两次工业革命人类扩展了肢体的机能,从第三次工业革命开始扩展的是大脑和神经系统的机能,进入对自身局限挑战的最高阶段,人工智能将推动大脑和其他身体机能整合式扩展,形成智能社会。还分析了ChatGPT可能带来的就业问题和社会分化与不平等,分析了人工智能技术的风险,如隐私和数据安全、算法黑箱可能带来的偏见和歧视、人工智能依赖等问题。最后,介绍了国外研究者关于人工智能社会治理的思想,提出社会治理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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