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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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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突破与规制:中国立法变通权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立法变通权是我国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特有的权力 ,具有自主性和地方性等特点。“突破”是享有立法变通权的主体应有的权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立法主体应在法律的限度内 ,以国家设置立法变通权的目的为指向 ,对上位法进行变通规定。对于立法变通权进行“规制”则是保证立法变通权合法有效行使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2.
关于自治条例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自治条例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一种特殊的地方性法规 ,它与一般性地方立法在制定机关、制定的权限范围以及制定程序上有较大区别 ;自治条例的立法范围一般是由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规定的应由民族自治地方管理的地方民族事务 ;自治条例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一定的立法变通权 ,但其行使又有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3.
论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权依据变通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法律、行政法规的变通权和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变通权。法律、行政法规变通权主体规定不尽合理、审批机关规定有违宪法和法理,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变通权审批权限不明、争议解决机制空缺、审批时限不够科学、不同区域民族自治地方没有分别规定变通权限和民族乡变通权限不明等立法缺陷和变通权行使不充分等实践中的不足,建议统一法律、行政法规变通权主体和审批机关,并设立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变通权审批细则,廓清不同区域民族自治机关和民族乡的变通权限。把民族乡纳入民族自治地方范畴。  相似文献   

4.
刑法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立法权被授予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不仅存在制度上的悖论,现实中也难有可行性。鉴此,需要从宪法层面上对刑法变通立法的性质予以明确定位,将其纳入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框架内,并根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刑法的变通立法权予以重新配置,同时对民族自治地方行使刑法的立法变通权应遵循的准则予以明文规定,以保证刑法变通立法权的正确运用。  相似文献   

5.
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宪法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共27项,其中有两项变通权:一是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变通;二是对政策的变通。这两项变通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明确二者的联系和区别,有助于自治机关正确行使这两项变通权。  相似文献   

6.
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变通权,既符合立法原则和理论,也符合我国的实际。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规定的权力不仅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且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表现。但在变通规定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亦呈现出概念不清、权限不明、名称随意化和效力范围模糊等问题,值得学界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7.
自治条例在某一个特定的自治地方具有唯一性,一旦制定后,除根据形势变化进行修改外,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权更多体现在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变通执行上.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本自治地方某方面事务的单项自治法规.本文对单行条例的基本范畴与变通规定、单行条例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单行条例规范化的基本路径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8.
自治权所包含的内容最重要的当数立法权.在"自治"前提下的立法权就必然内涵着立法的变通权,从来源上讲,立法变通权源于自治权.没有自治权,立法变通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缺乏产生的根据和基础.反过来讲,如果仅有自治权未赋予立法变通权,自治权必将是残缺或虚幻的.只有允许民族自治地方合法、合理地变通法律、行政法规中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特点和实际情况的条款,消除国家法律在民族地区实现的障碍和瓶颈,才能将立法变通权真正落到实处,实现实体正义,惠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  相似文献   

9.
经济自治权的实质是中央或上级国家机关与民族自治地方基本经济权限的划分,是国家经济利益和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利益的协调与平衡。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行使经济自治权的基本精神是加快经济发展。民族自治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敢于和善于依法不失时机地请求上级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敢于和善于依法行使"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的自治权;敢于和善于依法制定"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经济自治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自治区自治条例等应尽快颁布实施,以促进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10.
自治机关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的机关。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机关是我国地方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机关在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中担负着繁重的任务,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加强自治机关的建设,对于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地方的遵守和执行,加强新疆各民族的团结,充分发挥自治机关  相似文献   

11.
本文论述了各民族自治地方依据目前我国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本民族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出一系列婚姻法变通条例或补充规定.分析了这些变通规定的法律特色,即民族自治地方婚姻法变通规定体现了与宪法和婚姻法精神相统一的原则,体现了尊重民族婚姻现状的立法实事求是原则,体现了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文明进步的与时俱进的法律精神.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探讨了有关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五个重要问题,即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涵义、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性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法律地位、自治法规制定主体的系属、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重点选择。在此基础上着重指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具体行使国家立法权的一种治国活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原创立法与地方立法、一般立法与特殊立法的统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只能在本辖区内有效;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以自治法规的制定权,实行经济立法和文化立法并重,既是民族自治地方完善立法体制的需要,也是民族自治地方适应全面建设小康和谐社会的需要。  相似文献   

13.
阐述了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自治权的内涵,认为自然资源自治权的实现有利于从根本上协调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和解决新时期的民族问题;为此提出,中国应完善自然资源立法变通权和规范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权的相关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一定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行政特许权;同时,应健全中国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和国家对民族地方的经济扶持制度,加强国家对自然资源自治权行使过程的监督,从根本上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科学发展。  相似文献   

14.
在少数民族地区运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时,需要正确处理国家统一领导与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的关系;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特点和区域特点进行民族立法,才能处理好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开发图们江三角洲应该运用分层分级立法体制,才能更好地保障图们江下游地区的开发开放;在开发图们江下游地区的经济与国际合作中,必然运用好地方民族立法变通权,保障地区经济开发  相似文献   

15.
[摘要]“多民族背景”是民族自治地方在法治建设中不能忽视的重要因素。通过行使法律变通权,将民族关系问题纳入法治轨道,为各民族之间的交往提供一个正当有效的制度平台和维护机制,推动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局面的形成和发展,进而为具有不同民族身份的公民平等实现其法律权利营造良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环境,是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根本目的。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协商决策机制,建构协商司法模式,妥善处理不同民族习惯法之关系、国家法与习惯法之关系,有效开展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工作,是改善民族自治地方法治现状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6.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享有一般地方立法和自治立法的权力,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是其中一项权力,虽然在表面上影响了国家法制统一,但通过变通条件的设置等调控措施完全可以保证国家法律与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有效衔接,与国家法制统一并不存在制衡的关系。五大自治区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的实践,证明各自治区都是在坚守“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所变通,有所坚持,保证国家法律在民族地区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17.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拥有立法自治权。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立法现状来看,现有一个自治区、五个自治州、六个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均在2000年以前拟定了相应自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但最终并没有进入立法程序。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共制定单行条例20件,但重复立法、自我设权现象较为严重。涉及相关变通权行使的仅为一件,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补充规定。进一步完善立法自治权行使应不断提高自治机关自治意识;制定和完善自治条例,规范自治机关的行为;全国人大应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添补其"法律责任"的缺失。  相似文献   

18.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在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考察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现状后 ,结合《宪法》及《立法法》 ,作者指出民族自治地方拥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以及据当地民族特点和实际情况可以变通的立法权 ,它与自治区的地方法规有差别。另外 ,作者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作用、适用以及在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地位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分析  相似文献   

19.
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执行与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是行使自治权的一种形式。它在特定情形下具有立法权的性质,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主要发生于国家机关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行政管理方面的自治权。为使该规定得以更好地贯彻实施,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权力行使的主体、程序、方式与步骤。《民族区域自治法》未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司法解释及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权,法律的变通在特定情形下就失去了意义。建议《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时,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依法定程序对司法解释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相似文献   

20.
我国是多民族国家,为调整聚居在民族自治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关系,我国允许在制定民族自治区域自治法时,对国家的某些法律作变通性的规定。我国又是统一的国家,民族自治区域在制定自治法时对属于强行法范畴的规范不得变通。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中的基本原则都属于强行法规范,在我国都是必须遵守、不容变更的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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