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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物权法》颁布与我国征收征用概念之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颁布为我们重新认识和界定征收征用的概念提供了契机,也提出了要求。借鉴域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应将征收征用的客体界定为财产权,将公益限制纳入征收征用概念体系,应以时间和法律效果的不同来区别征收和征用,应将普通征用和人力调用也纳入征用的范围并予以补偿。整合后的公益征收征用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强制有偿取得或限制公民财产权以及临时使用公民财产和劳务的行政行为,包括公益征收、公益征用、公益限制三种类型。公益征收和公益征用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永久性取得公民财产权,后者是临时使用公民财产和劳务。公益限制是指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管制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而由国家承担补偿之责,既不同于征收,也有别于征用。  相似文献   

2.
财产征收、征用的行政补偿原则已经得到我国宪法的确认,但补偿的范围应该包括哪些行为和得到多大程度的补偿等具体问题则有待解决.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可以对行政补偿的范围作出更形象的解释.从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侵权的原因来看,行政补偿应包括财产征用、特别限制、行政行为派生的效果等.确定行政补偿标准要兼顾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最大化,即行政决策者必须充分考虑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成本(个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与效益(个人效率和社会效率),促使行政主体将公益成本内在化.  相似文献   

3.
公共利益是国家权力的来源,现代政治生活的基石,也是启动国家征收征用的前提和基础.为了防止征收征用的滥用,保护权利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发展,界定公共利益尤有必要.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应坚持公益性原则、法定性原则、非营利性原则、效益性原则;公共利益的界定方法,应采用立法界定、行政认定、司法裁定的路径.  相似文献   

4.
我国土地征收立法缺陷之管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土地征收在立法模式上存在缺陷,应采集中型立法,制定统一的征收法典;现行立法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存在缺失,立法除对"公共利益"要有原则性规定外,还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并应明确征收不得适用于商业目的;现行立法在"征收程序"的规定上存在缺陷,征收程序应以保护被征收人利益为中心加以设置,还应完善征收程序的立法技术;现行立法在"补偿条款"的规定上存在缺失,立法应明确规定"公正"或"合理"的征收补偿原则,应扩大征收补偿范围,还应以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  相似文献   

5.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判断,应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来完成。 土地征收主体应限缩,应取消县、市级政府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政府负责土地征收审批。 行政机关做出征收决定前,应举办听证会,就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冶、征收必要性、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范围、征收程序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听证。 土地征收应根据公开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作为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应归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由本集体成员共同决定。  相似文献   

6.
公益征收是国家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基于公益的目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获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不动产并给予公平补偿的行为。综观现行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我国的公益征收制度还不完善,公益征收过程的公共利益界定含糊不清,在征收补偿标准上,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争议较大。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解决,势必影响我国的公益征收制度的存续与发展。  相似文献   

7.
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的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其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是一国最重要的行政补偿制度,在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财产权保障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韩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具有公共利益范围的确定性及其认定程序的严格性、宽泛的补偿范围和以公示地价确定补偿标准的科学性等特点,值得我国积极借鉴。  相似文献   

8.
我国土地储备制度偏离设立时的初衷,收储范围严重扩大化,是国家垄断建设用地一级市场的制度安排、宪法条文本身的模糊性以及征收制度中的法定低价补偿造成的恶果。改革土地储备制度,并不是要取消这一制度,而是要对土地收储范围进行限制和收缩,打破建设用地一级市场上国家的独家垄断地位,对《土地管理法》从立法理念到具体条文进行全面革新。待将来时机成熟时,还应制定统一的《征收征用法》,全面规制政府征收征用权力的启动前提、补偿标准及程序。  相似文献   

9.
我国土地征收在立法模式上存在缺陷,应采集中型立法,制定统一的征收法典;现行立法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存在缺失,立法除对“公共利益”要有原则性规定外,还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并应明确征收不得适用于商业目的;现行立法在“征收程序”的规定上存在缺陷,征收程序应以保护被征收入利益为中心加以设置,还应完善征收程序的立法技术;现行立法在“补偿条款”的规定上存在缺失,立法应明确规定“公正”或“合理”的征收补偿原则,应扩大征收补偿范围,还应以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  相似文献   

10.
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5,自引:1,他引:25  
土地征用是国家的强制性行为 ,土地征用补偿是协调土地征用中私益与公益冲突的基本制度 ,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的土地补偿存在数额偏低、补偿范围偏窄、受益主体不够明确等问题。对此 ,应通过加大补偿力度、丰富补偿内容和明确受益主体等措施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1.
国家公益建设征地属于土地产权变动。从产权变动角度分析,公益建设征地是国家土地市场控制权而不是政府的超经济特权,承担土地公益职能的义务主体是国家而不是被征地的农民,公益征地补偿价格应当高于而不是低于市场价格;从效率视角分析,现行征地补偿价格低于基于市场机制形成的公平价格,既是造成农民土地权益流失的原因,又是公益建设征地浪费的根源。建议对公益建设征地实行公平补偿甚至优惠补偿。  相似文献   

12.
公益征收程序的价值取向是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分析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公益征收程序应注重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协调,充分保障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13.
国家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与农民财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冲突。因征收活动中公益目的泛化与征收程序失范,国家的征收权容易被滥用;加之补偿标准偏低与保障制度缺位,使农民的财产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已成为法治政府与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基于此,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严格区分农地征收中的公益目的和非公益目的,规范农地征收的程序,解决农地征收中的公平补偿问题,强化对被征地农民权益的救济,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机制等。  相似文献   

14.
从经济绩效、社会绩效和生态绩效三个方面对征地制度的绩效进行初步分析。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初期相比,征地制度绩效明显下降。在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央财政下放的环境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的权力失衡、农村土地产权模糊和征地程序失范是造成征地制度绩效降低的主要原因,集体土地使用权有限期直接进入土地一级市场之后再收归国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格化"和完善司法救济制度是提高征地制度绩效的主要途径。  相似文献   

15.
房屋征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本质上是对财产权的征收。虽然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房屋征收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给予补偿和如何进行补偿,但财产征收补偿制度本身既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宪法依据,也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房屋征收中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除了应退还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偿范围还应包括土地使用者的投资开发利益和该土地的预期增值利益;补偿标准应根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同方式,即出让方式与划拨方式分别确定:对于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应当综合考虑该土地的用途、地理位置、剩余使用年限和基准地价等因素;对于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的土地开发成本等因素。  相似文献   

16.
公共利益需要是当代土地征收制度中限定征收范围的一项基本原则,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在法治理论和实践中确立了此项原则,并通过此项原则较好地平衡了土地财产权和土地征收权。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确立了公共利益需要原则,在制度层面却又确立了建设用地国家垄断制度,法律冲突直接导致广大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严重受损。今后改革应当在立法层面明确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并强化征地纠纷的司法审查,以便为在我国真正确立此项原则奠定财产权基础并提供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17.
征地矛盾是转型期我国面临的突出社会问题。征地由一种普遍现象演变为社会问题,是征地制度体系碎片化、地方政府选择性政策执行、被征地农民互渗型利益表达这三重逻辑互构与耦合的结果。制度体系的碎片化构造了征地现象问题化的外在环境;地方政府和被征地农民对碎片化政策“理据”的选择性运用使征地问题凸显和激化:地方政府选择性政策执行和被征地农民的互渗型利益表达使征地利益博弈过程趋于策略化和复杂化,导致征地冲突问题频繁发生。鉴于此,应以征地制度的顶层设计避免征地政策的碎片化,以法治化约束地方政府的政策执行行为和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表达行为,通过征地利益行为的分类治理等措施预防和化解新时代背景下征地现象的“问题化”趋势。  相似文献   

18.
高速公路建设征地中政府的角色与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对征地本质、高速公路特点对政府征地的要求、高速公路征地中相关利益者关系等的分析,得出政府在高速公路征地中承担着决策者、执行者、监督者和服务者的四种角色,需要找准角色定位,担负起应有的责任的结论,进而针对当前高速公路征地中出现的征地难、建设单位征地成本高、补偿不合理等问题,提出政府应加强四个方面的责任工作.  相似文献   

19.
政府(及其人员)不论在国内或国际,要维护其政治和经济利益,必须履行必要的国内或国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这种客观职能决定政府(及其人员)必然是公益人与经济人的统一体。为此,必须加强法制和制度建设,最大限度地保证政府(及其人员)的合法行为、合理利益,防范其不法行为、不合理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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