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人类社会两大部类生产中,人类自身生产占有重要位置.而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人类的婚姻史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经历了许多阶段.由于年代久远,后人对早已消失的婚姻制度和礼俗会产生种种误解,对《左传》中记载的“烝”婚和“报”婚就发生了这种情况.什么叫“烝”婚和“扳’”婚?这是曾长期存在于奴隶社会的一夫多妻制的婚姻形式之一.所谓“烝”婚和“报”婚是指这样一种婚姻形式:在父亲死后,儿子继娶庶母为妻,叫“烝”;在兄或叔父死后,弟弟或侄继娶嫂或婶母为妻,叫“报”.如果从女方言,则是转为庶子或夫弟、侄子之妻,所以又叫收继制婚或转房制婚.在《左传》里,关于“烝”婚的记载有六次,关于“报”婚的记载有一次.这种婚姻在当时是合理合法的,所以《左传》只做了客观地反映.但后人对此不能理解,以封建的伦理道德来看待此种婚姻,把它等同于“通”或“淫”,亦即“通奸”,这实在是一种误解.  相似文献   

2.
收继婚,是古代欧亚草原上各游牧民族普遍盛行的一种妻后母、报寡嫂的婚姻习俗。一元朝是十三世纪时由北方的游牧民族蒙古族建立的一个庞大统一的封建帝国.他们同样实行古老的收继婚。正如《出使蒙古记》所描述的:“每一个男人,能供养多少妻子,就可以娶多少妻子,…。按照他们的通常风俗,可以同任何亲戚结婚,  相似文献   

3.
<正> 周代是我国礼俗的大成时期。在周代的诸多礼浴中,尤以婚姻礼俗最为引人注目,有礼“本于昏”(《礼记·昏义》)之说。而其中“同姓不婚”又为最大戒律,向为研究者所重视。然自汉唐的博士硕儒乃至今天的专家学者在对“同姓不婚”的理解上仍存在着原则分歧。本文拟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谈点个人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这个问题的深入研究。关于“同姓不婚”的记述以《左传》与礼书为最集中。如《左传》襄公二十八年说:“男女辨姓”。昭公元年说:“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等等。又如《礼记·坊记》说:“取妻不取同姓。”《曲礼》说:“取妻不取同姓,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大传》说:“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等等。汉人许慎说:“诸侯娶同姓”(《五经异义》)。意在否定周代有“同姓不婚”的规定。古籍中确有“诸侯娶同姓”的记载,如晋献公娶狐姬、骊姬(《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晋平公内“有四姬焉”(昭公元年),鲁昭公娶吴孟姬(哀公十二年)等。但这些都是个别事  相似文献   

4.
所谓收继婚就是娶寡嫂或后母的习俗。我国古代各民族实行族外婚和确立父权制后,嫁入本氏族的女子不仅是夫家的成员,而且也是夫家氏族的成员。这些嫁到本氏族的女子,有的是枪来的,有的是用财礼聘来的,因此夫死后妻要改嫁,多嫁给夫系家族成员,不使家族财产外流。收继婚也能防止部落离散,保存本部落劳动力和确保后代的繁衍。收继婚的内容主要包括:兄死之后弟收兄嫂为妻,父死之后子收父妾为妻,堂表兄弟之间在兄弟死后对寡妇的继承,姐死娶妹等。 我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汉族就有收继婚习俗。如《左传》载:“晋侯燕于贾君”。晋侯即晋惠公,贾君即太子申生之妃,亦即惠公之嫂,这便是弟由燕而纳嫂。《左传》闵公二年载:“共仲通于哀姜,哀姜欲立之。”共仲即庆父,是鲁庄公的弟弟,哀姜即鲁庄公的夫人,即弟妻嫂。这种收继婚事例史书不绝于载。如隋炀帝纳父之妃宣华和容华两夫人;武则天原为唐太宗的才人,后被太宗儿子高宗收为皇后。 至汉代我国北方阿尔泰语系原始突厥语族、原始蒙古语族和原始满洲—通古斯语族诸民族就有收继婚的记载,收继婚是我国北方民族普遍存在的婚俗。现据文献资料按语族分别简述之。 一、原始突厥语族各族的收继婚 匈奴,亦称“胡”。战国时分布在燕、赵、  相似文献   

5.
从妻居婚仪及相关问题研究——以敦煌文献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主要依据敦煌文献兼用其他资料对从妻居进行了系统研究,认为歧视性赘婿始于有偿婚特别是聘娶婚确立后;通过对从妻居发展脉络的梳理,归纳出其发展特色;通过对比分析敦煌文献P.2646号 P.3284号《张敖书仪》与S.1725号《大唐吉凶书仪》,揭示了从妻居不同于从夫居的婚仪特点;并对冥婚中的从妻居现象进行了探讨,指出其乃现实中从妻居现象的反映。  相似文献   

6.
《诗经》有赘婚和弃夫现象的描写和反映:赘婚是一种男“嫁”女的婚姻形态,是远古母权制时代的野蛮婚俗———对偶婚的遗迹;在赘婚家庭中,女子居于支配地位,“弃夫”现象几乎成为当时一种常见的婚姻现象而不足为怪。  相似文献   

7.
唐代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立法较为严密,从全面确认和维护封建伦理纲常到惩治亡匿罪犯均有所涉及.其主要内容有:同宗共姓不得为婚;严禁尊卑亲属为婚和不得娶亲属妻妾;不得娶已聘定妇女;严禁冒婚;有妻不得更娶妻;严禁违时嫁娶;严禁奸婚;良贱不得为婚;严禁强制寡妇欲守志者改嫁;不得娶犯罪逃亡妇女为妻.其基本指导思想是以礼为准,但同时又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进行了适当调整.  相似文献   

8.
脱鞋之家     
几十年前,在以色列有一种被人称为“脱鞋之家”的家庭。这是怎样一种家庭呢?据《申命记》上说:在以色列,女子死了丈夫是不可以外嫁的。丈夫的兄弟有娶她为妻的权利和义务。她与丈夫的兄弟所生的长子,必须记在已故丈夫的名下。不然,她已故的丈夫会因后继无人而除名。这在他们看来是丢脸的事。后来,新的家庭观念传入以色列。有人开始不愿意娶其嫂。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相似文献   

9.
暴希明 《殷都学刊》2010,31(1):112-115
中国古代的婚姻形态曾经经历了由母系氏族社会的群婚制向父系氏族社会的专偶婚制的过渡,而在其过渡过程中,曾经发生过抢婚习俗.甲骨文"姓"、"娶"、"妻"诸字的构形就像一幅全息图像,透示了其过渡的轨迹.  相似文献   

10.
满族婚俗     
一、婚姻满族一般以一夫一妻婚为普遍形式.一夫多妻婚即使有,也是极个别的,只能认为是偶然现象.对满族来说.一失多妻婚是从汉族传入的上种近代风俗.据说有钱有势的汉族中间 一夫多妻潮流行很广.富裕的满族人直到中国的新法律将妻子数限定两个以前,娶5一6个妻是很平常的.娶亲姊妹俩做妻的事不受任何限制.但怕引起有些未婚者的不满,满族人不愿意把姊妹俩嫁给一个人.总而言之,女性不怀孕者除外,一般来说,满族不认为一夫  相似文献   

11.
本刊一九八四年第一期发表了程德祺同志的《试论对偶婚》。这篇文章认为,对偶婚作为一种个体婚制,在原则上是否定“多夫多妻”的,它具有个体性和独占性。现在,我们发表秋浦同志的文章,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讨论。秋浦同志认为,对偶婚是处于群婚和一夫一妻婚之间的婚姻形态,它保留有若干群婚的残余,又孕育了某些个体婚的因素。我们既不能把保留有若干群婚残余的对偶婚说成就是群婚,也不能把孕育了某些个体婚因素的对偶婚说成就是个体婚。对偶婚部分地带有个体化,具有若干个体婚的特点,并不等同于个体性质,更不能由此而引伸出独占性质,因为无论是个体性质或独占性质,都是一夫一妻婚所具有的明确特征,两者是不能加以混淆的。如果把对偶婚放到实际生活中加以检验,那么永宁纳西族中所保留的“阿注”婚姻,最雄辩不过地向我们证明,一个人在他一生中所结交的众多“阿注”关系中,都已有一个“阿注”保持比较长期的关系,这种长期关系,有的是采取异居的形式,有的是采取同居的形式,有的则是采取入赘和娶妻的形式,说明主夫、主妻正是贯穿对偶婚阶段的重要婚姻形式,而不是“只作为群婚的残余存在于对偶婚之中”。  相似文献   

12.
顾晔峰 《阴山学刊》2010,23(1):58-62
研究《诗经》中贵族的婚姻形态,是我们了解周代上层婚姻状况的重要手段,也有助于我们了解由此产生的文化特征及意义。蚕婚制在《诗经》时代只是一种残余式婚姻形态,已不被当时社会所接受。媵婚制是一种正在消亡的婚姻形态。聘婚制是《诗经》时代主流的婚姻方式,并且来得比以前更加严格和规范。  相似文献   

13.
1981年作者以谱系法对云南省永德县彝族(利米人)的婚姻史进行了调查,发现利米人的婚姻状况较为特殊,其基本特征为:利米人享有较大的性自由,不仅婚前而且婚后可以和异性朋友在外野宿(俗称“买牛加”),不受社会非难;利米人正式婚姻实行严格的单偶制,不允许多妻。但婚后享有充分性自由(“买牛加”),由于这个原因再加上其他原因,利米人离婚甚为频繁;利米人实行父方居住及父系嗣继制度。一对正式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或加上单身父母(或其他亲戚)组成的核心家庭是利米人家庭主要形态,儿子结婚后便要分家。利米人的婚姻形态与另文介绍的云南永胜县他鲁人的婚姻形态有若干相同之处。像利米人、他鲁人这样的婚姻形态,对中国文化人类学研究领域的意义在于它们提供了实例,有助于人们摆脱至今仍占统治地位的单线进化论的影响。曾由摩尔根首先提出并经恩格斯归纳出人类婚姻家庭的演化模式,即人类婚姻由血缘婚和群婚到对偶婚再到一夫一妻制,与此相适应的原始群到母系家庭再到父系家庭,已有愈来愈多资料表明,这一把婚姻家庭分为几个发展阶段的模式很难成立。  相似文献   

14.
《周易》与古代礼制、礼俗关系匪浅,《周易》中具备五礼,《周易》的许多卦爻辞反映了上古时代我国的婚俗婚礼情形,详细考论了《周易》中的奇异的婚俗现象,虽以男娶女为正,但亦有母系制残余,并考论了媵婚制的一些鲜为人知的礼制情况,如“反归以娣”、“归妹愆期,迟归有时”等爻辞。《周易》时代的许多婚俗婚礼一直延续到春秋时代,而男娶女为正等婚姻六礼的实行则一直延续到晚清。  相似文献   

15.
18 97年 ,弗洛伊德提出了所谓的“恋母情结”。他认为 ,俄底蒲斯“杀父娶母”悲剧的导演者是“性”。婴儿时代 ,俄底蒲斯潜意识中对母亲的性依恋和对父亲的性仇视是导致其成年后杀父娶母的原因。如果说“杀父娶母”悲剧的根源在于命运的捉弄、非能力性的“不辨血亲” ,而原始的“杀父娶母”的悲剧根源则在于人们还没有建立起血亲观念 ,能力性的不辨血亲。在“不辨血亲”的情况下 ,俄底蒲斯的“杀父”与“娶母”是没有必然联系的两个孤立性的行为 ,它集中体现了原始人所普遍存在的同性倾压与异性冲突。乱伦禁忌以及一切性文明也取决于一个共同的基础———为生存与发展的现实功利  相似文献   

16.
关于中国古代的婚姻方式,以往治婚姻史的学者多主掠夺婚说和买卖婚说,如吕思勉先生说:“亲迎之必以昏,昏礼之不用乐,皆掠夺之遗迹。《世本》言:‘大昊制以俪皮为嫁娶之礼。’《曲礼》谓:‘女子许嫁缨。’缨者,颈饰,其字从贝。贝与皮皆古代泉,是为卖买之遗迹。”(《先秦史》第267页,香港太平书局1968年版)这种说法是值得商榷的。当然,我们并不否定,在世界史中不难找到掠夺婚和买卖婚的实例,如古代罗马就曾存在过这两种求妻方法。我们也承认,至今在一些民族的婚礼中,也还保留着掠夺婚的习俗。然而正如恩格斯所说:  相似文献   

17.
匈奴婚姻习俗是匈奴社会习俗的一个组成部分。“妻后母、报寡嫂”是匈奴乃至古代北方游牧民族一种重要而又普遍的婚姻形式。在这同时,匈奴贵族过的却是一夫多妻制的生活。在历史上,此族与彼族之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统治阶级与臣僚之间的婚姻关系从来都是一种带浓重色彩的政治行为。匈奴别种人在婚前的性生活是极为自由的。随着时代、环境的变化,民族的婚姻形态也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8.
《左传》中“烝”、“报”婚的价值定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左传》中的“烝”、“报”婚实质上是一种带有淫乱性质的婚姻,“烝”是下辈男子与长辈女子间的一种不符合伦理的婚姻名称,“报”与“烝”的形式相近,也是与自己不同辈份的女子之间的乱婚。“烝”、“报”婚与群婚中的转房婚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婚制,也不属于任何形式的群婚。  相似文献   

19.
封建婚姻制度发展到宋代,呈现出不少与前代不尽相同的新特色。除了“婚姻不问阀阅”这一重要特色而外,还可以举出以下四种。一禁止族际婚宋代婚姻制度最为明显的特色,莫过于禁止汉族同其他民族通婚。可是,日本学者桑原骘藏对此持否定态度。他曾断言:在中国历史上,“华夷通婚,自古即然。”“唐代以原则论,蕃汉通婚,盖所不禁;以事实论,则实行通婚,盖无容疑。宋代大体甚与唐代同也。”(《蒲寿庚考》)这一说法得到吕思勉先生的赞同,并在其《隋唐五代史·婚制》中加以征引。其实,此说对错兼而有之。  相似文献   

20.
长期以来,杜诗研究者对《无家别》中“终身两酸嘶”的解释,意见不一。前代注杜名家仇兆鳌以为“两”字指从军者母子二人,说:“‘两酸嘶’,谓母子饮恨。”杨伦以为“酸嘶”的是从军者自已,他在此句下引黄生注曰:“诗言‘内顾’,无妻也,‘永痛’,无母也。母亡妻去,曲尽无家之惨”,显然是释“两”字为无妻、无母这两件事。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