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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中日两国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责任原则和范围的确定、机动车责任保险等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的异同,文章对之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借鉴日本先进立法经验对制定和完善我国的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是有意义的,在此基础上,作者对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2.
析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有自身的特点,但也存在着一定的设计缺陷;在正确的法律理念指导下,通过采取设立专营公司经营,优化保费确立程序,避免赔偿原则冲突,规定直接请求权,实现责任体系化,扩展受益人范围,完备救济基金立法等对策,可以有效促进该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3.
美国民机产品18年内免于起诉制度促进了美国通用航空业的发展。我国国务院进行民机立法,要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下进行,宜慎待补贴。借鉴美国的相关作法,我国可在修改法律时设立民机产品免诉制度,但囿于国务院立法权限不可在行政法规中直接规定免诉的制度,要想既避开国际法律障碍,又降低我国民机制造商的成本,可考虑设立民机赔偿基金。  相似文献   

4.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有自身的特点,但也存在着一定的设计缺陷;在正确的法律理念指导下,通过采取设立专营公司经营,优化保费确立程序,避免赔偿原则冲突,规定直接请求权,实现责任体系化,扩展受益人范围,完备救济基金立法等对策,可以有效促进该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5.
律师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律师赔偿责任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崭新的制度。本文结合国外立法、学理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律师赔偿责任的若干理论问题作了探讨。这些问题包括:律师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律师赔偿的责任主体,律师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律师赔偿责任的赔偿基金,律师赔偿责任的索赔程序。在对上述问题进行较为详细论证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一系列完善立法和推动制度建设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试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种能有效保护因交通事故而受害的第三者利益的法律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立法已不能适应保护因交通事故而受害的第三者利益的需求,本文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立法措施,希望能够适应国内外形势的需求,推进我国机动车责任保险的有效利用。  相似文献   

7.
由于立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称谓不同,具体指向亦不明确,这就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单纯以补偿为目的的损害赔偿忽视了保有人特别是车主利益,并有悖于侵权法基本原理;保险及各种社会救助基金的兴起取代了保有人承担责任的体系位置.有必要反思《侵权责任法》和《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的表述.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性质应考虑机动车的双重属性,其责任实质由特别安全保障义务转化而来,特别安全保障义务随实际占有人的变动而变动,责任的分配应依据危险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对危险的管理义务和掌控能力而定.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主体主要为驾驶人,保有人一般应排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之外.作为驾驶人担责主义的例外规定主要有:驾驶人作为受雇者;保有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相似文献   

8.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海商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依据我国《海商法》规定,海事赔偿责任人有权依法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限制债权人在该基金内受偿。然而实际中存在这样的情况,责任人在特殊情况下于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之外并不存在其他财产,此时是否应当允许非限制性债权人参与基金受偿则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经过对相关国际公约、我国《海商法》及相关立法目的的探讨可知,此时应当准许非限制性债权人参与。但出于非限制性债权性质的特殊性及海事赔偿责任基金设立的初衷,应当对两种债权数额分别按照不同的比例进行分配。  相似文献   

9.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根本目标是"一次事故,一个限额",该目标对程序机制的要求有四:统一确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设立、分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责任限额;集中管辖;禁止对责任人的财产行使权利,或者解除已采取的保全或执行措施。其中,前两项是基本要求,后两项是附加要求,第一项是其他三项的基础和前提。独立、完整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应当具备全部四项功能。我国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与分配程序缺少第一项功能,给已明确规定的其他三项功能带来不同程度影响。建议对现行立法做局部微调,补充第一项功能,当然,更为理想的方案是整体转型为独立、完整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  相似文献   

10.
调解是我国一项特有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文章就该立法规定之失误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11.
论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应为被保险机动车所致道路交通事故中除本车人员、车外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保险人"无责赔付"原则不仅于理不通,而且在实践中难以有效推行,应改采"有责赔付"原则。为保障受害人能及时获得足额的赔偿,应赋予其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机动车交强险应采取由保险公司代办经营的经营模式。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应进一步扩大。  相似文献   

12.
我国《民法典》第1217条明确好意同乘致害的责任承担方式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当好意同乘被纳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领域进行讨论,实质上其已被定性为侵权行为,而非基于好意无偿运送他人的纯粹情谊行为。好意同乘致害责任的减轻规则最初来源于域外立法,但此减责规则已随着机动车的普及、责任保险的发展以及对同乘受损人权益的加大保护而被废除。当前,为了鼓励友善互助而规定的好意同乘致害减责规则,不仅未重视域外法环境的改变,而且在同乘受损人的权益保护方面,既未达到侵权法上矫正正义的基本要求,也未能完全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因此,可将《民法典》第1217条的适用限缩在精神损害赔偿领域,并从保险和社会安全制度构建上补强其正当性。  相似文献   

13.
中国现行国家补偿制度存在可操作性不强、规定不一致、体系杂乱等突出问题,不利于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亟待专门立法予以规范。在国家补偿制度立法模式上,有单独立法和依托《国家赔偿法》合并立法两种代表性观点,但分别存在立法成本过高和混淆国家补偿和国家赔偿两者区别的不足。借鉴民法立法思路采取综合立法的模式,即制定一个总纲类型的"国家补偿法",同时辅以具体领域的单行补偿法律,对于形成规范化、法制化、体系化的国家补偿法律制度,不失为一种具有可行性的新构想。  相似文献   

14.
立法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立法主体完成立法任务、达成立法目标所体现出来的综合素质及所 具备的条件和水平,其高低受制于立法队伍、立法机构、立法机制等诸多因素。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立法法的实施,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需求猛增,立法任务繁重与立法能力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针对当前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能力建设存 在的问题,建议将健全立法体制机制、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完善专门立法机构、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作为立法能力建设 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5.
关于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体制的思考   总被引:9,自引:1,他引:8  
本文针对我国现行民族区域自治立法体制及其存在的问题--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限的范围不统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主体的设置不科学、特殊民族立法程序不合理等,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的路径.  相似文献   

16.
普通车车主与豪车车主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主体地位,承担相同的责任与义务,但是在普通车辆撞上豪车
后,赔偿结果却不符合人们的正义观。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有效平衡普通车车主和豪车车主的权利义务显得至关重
要,但是目前的法律体系及相应的保险制度还无法解决交通事故中存在的普通车辆需要承担巨额赔偿的不合理现象。
本文认为,通过设置豪车险,可以缓解目前普通车辆与豪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存在的矛盾冲突,实现实质正义、路权平
等、保护弱势等目的。在交通事故中, 豪车险的赔偿范围主要适用于普通车辆造成豪车财产损害的情形。同时,为了
与豪车险的设置相配套,应对现行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明确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额以及豪车险的最低强制投保额。  相似文献   

17.
我国农村土地整理法律责任立法: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足于立法文本展开整全性研究发现,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整理法律责任立法相对滞后,存在诸多不足,主要问题有:立法体制不健全,立法语言的使用存在瑕疵,立法内容的界定不清晰。这些不足的存在弱化了农村土地整理监管的执行力与实效,要想消除这些不足并使之完善,就必须健全立法体制、矫正立法语言和厘清立法内容。制定、修改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整理法律责任立法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18.
为保护车祸中受害人的利益 ,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文章认为在民法中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已为无过失责任 ,为实现保护车祸中受害人的目标 ,理应在未来的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法中实行无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9.
临终关怀对于减轻身心痛苦和死亡恐惧的显著作用已经得到国内外数十年研究成果的充分证明。据世界卫生组织及国内外专业期刊统计数据,中国临终关怀现状堪忧,中国社会老龄化及城市化加速发展使临终关怀事业遭遇日益严峻的挑战,体现于医疗资源分配不平等、法律法规缺位、职业培训不足和程序化措施不力。研究基于国内过去30年来临终护理经验教训的现实,以充分数据资料分析中国临终关怀体系建构在观念层面、财政保险资金层面、法律法规层面、教育培训层面和医护制度层面所面临的挑战,指出问题的核心是医护观念陈旧和政府投入严重不足,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临终关怀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具体为临终关怀法规与医保管理的制度性优化、拓宽慈善资源和培育临终医护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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