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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相似文献   

2.
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有效地分散了用人单位的风险,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自2004年开始,天津市已累计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7.77亿元,为10.5万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广大工伤  相似文献   

3.
津劳社局发〔2007〕192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保障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和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12号),并根据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现就调整  相似文献   

4.
为确保工伤职工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天津市对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待遇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30元;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时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据实报销,住宿费报销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天150元,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我是2014年10月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12月确诊为职业病,2015年2月认定工伤并确定伤残等级为五级,请问我能否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刘玉刘玉读者: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津政令〔2012〕50号)文件第26条规定"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规定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职工退休后确诊职业病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12〕375号)文件规定"职工退休后被确  相似文献   

6.
津劳社局发〔2008〕15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妥善解决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待遇问题,现就有关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2011年6月21日我因工受伤,10月29日单位通知我工伤鉴定结果出来了。想知道,我在6月21日到10月29日期间产生的医药费工伤保险能报销吗?曲国忠曲国忠读者:按照天津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职工受伤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且  相似文献   

8.
宣传漫画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相似文献   

9.
他山之石     
浙江省决定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近期决定建立浙江省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支付重大、特大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各统筹地区发生重大、特大工伤事故,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可动用储备金。储备金不足使用  相似文献   

10.
津劳社局发〔2008〕188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为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工伤(职业病)审核、认定工作,按照《关于用人单  相似文献   

11.
通心桥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编辑同志:我是天津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职工。2010年5月因工负伤,后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伤残9级。单位以为我缴纳了工伤保险为由没能支付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同时由于在这个问题上存在分歧,至今也未能给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请问,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该由工伤保险支付吗?  相似文献   

12.
为进一步做好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工作,天津社保中心目前进一步明确了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的申请条件、申报流程、责任医院、医师管理及转诊接收医院范围。一是明确了异地就医人员的范围。除工作单位在天津市,需转往异地就医的工伤职工享受交通食宿费等异地就医待遇外,将在天津市参保但工作地点不在天津市,需转往天津市或第三地治疗的工  相似文献   

13.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和天津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天津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14.
津劳社局发〔2007〕193号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工伤1~4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5.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  相似文献   

16.
编辑同志:我单位有一名"老工伤",他在1998年出的工伤事故,2004年4月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八级,2004年7月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由于当时不了解相关的工伤保险政策,所以一直没有领取一次性  相似文献   

17.
工伤保险一、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视同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相似文献   

18.
为进一步提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调整范围。2010年12月31日以前按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二、调整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发放标准基础上,配偶每月增发8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发67元。  相似文献   

19.
时讯     
《今日辽宁》2014,(10):8-9
<正>依法生二胎享生一胎相同待遇9月22日下午,出席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建议,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相同的假期和工资福利待遇。因此建议: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条款规定的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的相同待遇。  相似文献   

20.
编辑同志:我单位一女职工在做完生育妊娠登记后,调到外单位工作并且投了保,她应该办理何种手续才能不影响其生育保险待遇?成书平成书平读者:为不影响该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其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员持原妊娠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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