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明辉 《老年人》2006,(7):50-50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享受服务的过程中,如果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可以要求以下人员或组织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范敦周 《老年人》2004,(4):43-43
问:我到商场购物时,寄存在自动寄存柜的物品被盗,商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云萍答:消费者到商场购物,商场有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但是这种义务的履行不是无条件的。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对保管寄存物品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而且须向保管人实际转移寄存物。如果商场能够…  相似文献   

3.
问:邻居的大妈在一次乘公交车时,因汽车司机遇险情急刹车而摔倒骨折,花去医疗费上千元。请问,乘客在公交车上负伤由谁赔偿?读者肖民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乘客上了公交车就与营运者发生了合同关系,就是一种默认行为。所以,因司机失误或者车辆事故造成乘客受伤,公交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如果造成乘客受伤的主要责任不在公交车一方,则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公交公司也有先行赔付的责任。乘客在公交车上负伤该由谁赔偿?@天山  相似文献   

4.
咨询热线     
《老年人》2006,(7)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找哪些人索赔?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享受服务的过程中,如果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可以要求以下人员或组织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消费者向销售者提出索赔要求后,销售者不论对产品质量缺陷是否负有责任,均应首先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负责赔偿后,如果能够证明产品质量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追偿。属于其他人过错的,销售者在赔偿后,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生产者消费者向生产者提出赔偿要求时,生产者不能以其与受害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而拒绝承担责任,也不能以产品质量缺陷是产品销售者或者其他人…  相似文献   

5.
《老年人》2006,(1):40-40
问:根据媒体报道,含DE-HA或氯乙烯单体含量超标的PVC保鲜膜全面禁止销售、使用。如消费者使用含有以上成份的保鲜膜造成损害,应找谁负责?李子鸣答: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所以,消费者因使用含DEHA或氯乙烯单体含量超标的PVC成份的食品保鲜膜造成损害,既可以找产家负责,也可以找商家负责。(本刊咨询组)食品保鲜膜造成损害,应找谁负责  相似文献   

6.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对比该法第8条和第11条的规定,本条规定的是无意思联络数人单独侵权的一般情形,即各侵权人分别独立构成侵权,而不成立第8条和第11条所规定的侵权。  相似文献   

7.
现行《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民法通则》也有类似的规定。《民法通则》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相似文献   

8.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一方责任情形下的车主过错责任。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之,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法理梳理,提出了《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应扩大解释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相应的赔偿责任"应解释为"连带责任"的观点。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我是一名退休职工,按政府的文件规定,可享受免票乘车的待遇。一次我乘坐的中巴车在行驶途中突然刹车,使我的头部撞到前排座位的后背上,受伤较重。好心的乘客把我送到医院治疗,一共花去800元医疗费。事后,我找到车主要求赔偿,车主说我没有购票,他不负任何责任。请问,享受政府规定的免票待遇乘车时受伤,车主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吗?赵辛赵辛同志:我国一些城市出台了优待老年人的规定,比如老年人乘坐公共汽车享受免购车票的待遇。那么,免票乘车受伤,车主是否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合同法》…  相似文献   

10.
1996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是我国保护公民特殊群体权益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对全体老年人来说,它又是一部基本法,它不仅规定了老年人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而且规定了家庭、社会和国家对老年人分别应承担的责任等。  相似文献   

11.
编辑同志:前不久我和老伴乘火车去外地旅游。在车厢里两乘客发生口角,其中一位操起茶杯砸向另一位,那人一躲闪,茶杯砸在我老伴头部,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近4000元。当时因忙于抢救,未顾及肇事者,现已无法找到他。请问:乘火车受伤该由谁承担责任?李梅李梅同志:旅客乘火车受伤该由谁承担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依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不过就您来信所述,您老伴无故挨打,蒙受伤害的损失,应由铁路运输部门承担赔偿责任。《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它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该条文实施后在学术界引发了各种讨论,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流浪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如何行使以及由谁行使的难题。而且,对于临时监护责任的性质、临时监护责任与监护权之间的关系、临时监护责任从何时开始至何时结束等问题,研究也相对较少。  相似文献   

13.
夏梦颖 《现代交际》2010,(11):14-16
我国法律一直没有广泛确认惩罚性赔偿,尤其在产品责任领域一直缺乏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的通过,首次确立了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稳定和保护当事人权利等方面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仍存在差距。本文结合《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进行深入探索,提出相关建议,旨在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构建适于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律体系尽一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14.
董平 《职业》2001,(4):33-34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和职工劳动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逐步增强,一些企业在自己印制的劳动合同书中统一规定了违约责任及其赔偿标准的条款。职工认为,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不好区分,遇到实际问题时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笔者现就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及其相关问题谈谈看法,供大家参考。一、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概念及依据一般来说,赔偿责任是指劳动关系一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依法承担的弥补其损失的责任,以及第三方给劳动关系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而依法承担连带弥补其损失…  相似文献   

15.
编辑同志:前不久,我在一家照相器材商店买了一部特价处理的照相机,照出来的相片模模糊糊,便找经销店要求退货。可是营业员说:“特价处理品售出后概不退换。”请问特价处理的商品就可不负“三包”责任吗?林海林海同志: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销售活动的,对售出的产品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即包修、包换、包退,简称“三包”),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这就规定所有商品售出后均要负责“三包”,并未准许折价处理品就可以例外。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  相似文献   

16.
编辑同志:   不久前,我父亲乘小公共汽车外出办事。当车行至一施工路段时,由于司机徐某不减速,反而加速,致使车子剧烈颠簸,我父亲被颠出座位,造成腿骨骨折,需住院治疗。我找到徐某,要求其支付医疗等费用,可是他说自己没有责任。请问,我应该找谁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 孟星 孟星同志:   司机徐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  相似文献   

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之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这里的人没有限定职业,所以,从事警察职业的人有作证的义务;其次,警察作为特定为人民服务的人,作为人民的公仆,他也应当无条件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警察作为某些案(事)件的知情者或办理者,也应当承担作证的责任。因此,警察应当具有作证的义务。  相似文献   

18.
目前社会上,因“豆腐渣赠品”而导致的纠纷越来越多。和产品一样,赠品如存在不合格或者缺陷导致侵犯消费者权益,生产商和销售商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9.
明辉 《老年人》2008,(9):51-51
问:张某因做生意向我借款20万元.到期后无力偿还。张某说他在广州的朋友刘某欠他15万元.要我向刘某讨债。另5万元欠款以后再慢慢偿还。如果我去找刘某讨债,从长沙到广州的车旅费、生活费等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请问这笔费用是否应由债务人张某承担? 答: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相似文献   

20.
一桩触高压电死亡赔偿案在适用法律上、责任分担的标准上,都存在不同的观点。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前,产权归属一直被各地法院认定为责任承担主体的依据,《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但司法实践中依旧有以固定的思维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的现象。本文根据这种现象,对触电死亡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尤其是责任主体的认定,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是否适用过失相抵等方面进行阐述,供司法实践参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