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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它是当合同履行困难或一方严重违约时所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它对于挽救合同,避免损失,妥善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困难,有着重要的作用.去年九月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对经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款作了重大变动.本文依据修改后的条文,论述了经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基本含义及作用;经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原则及其必备条件;经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及其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2.
有别于传统合同效力理论,合同效力并非始发生于合同的生效,合同成立亦发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44条第2款与第52条第5项同为引致条款,当事人对前者的违反属于后者规范之情形,为其所包容评价;两相比较,后者在规范目的达成与功能实现上有过之而无不及,足可取而代之。法定申请义务的独立性成为突破“未经审批合同不生效,合同不生效则无从履行报批义务”恶性循环的关键所在。附延缓条件、始期合同中,合同具备履行效力,不代表一定要即时履行,也不因当事人约定不即时履行而消灭。当事人约定的延缓条件或始期无法决定合同产生履行效力与否,其合意的真实目的在于合法规避因自身不即时履行合同义务所引致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3.
论环境民事合同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为了探究环境民事合同与传统民事合同的实质区别,并明确其在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中协调和解决环境公益和环境私益之间矛盾和冲突的实效性,采用系统论和比较研究的方法探讨了环境民事合同的实质,结果表明:环境民事合同具有"关系合同"的特质,而其主体的广泛性、内容的特定性、客体的特殊性、责任的预防性等特征既决定了其与传统的民事合同的不同,也决定了其订立和履行的特别要求.  相似文献   

4.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权制度各国立法中均有规定。我国合同法完善了同时履行抗辨权内容 ,增加了履行不当的抗辨权 ,加强了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 ,维护了合同履行的公平性。异时履行抗辨权 ,公平地权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对于促使合同的正常履行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5.
政府作为购买主体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向购买对象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该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合同。这种行政合同具有合意性、双务性和非权力性特征,由此决定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缔结、履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在《政府采购法》没有相应规定时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缔结合同,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应受限制;当事人履行合同,须本人履行,并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购买主体享有指导、监督管理权;当事人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必须是出现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但遭遇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须购买主体的认可。  相似文献   

6.
针对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合同欺诈行为 ,本文从立法角度分析了对合同欺诈的认定 ,以及从合同订立到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对合同欺诈行为的防范制度。  相似文献   

7.
合同风险制度是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合同风险制度与合同责任制度、所有权制度、合同落空制度以及货物保险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 ,但它们却是彼此独立的 ,各自有其自身的内涵 ,并同为合同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8.
未生效合同是合同效力缓和的重要制度,但中国合同法上未生效合同的性质、范围、责任性质和形式等均未明确,理论和实践中的认识也存在分歧。未生效合同的范围应当包括所附生效期限未届至的合同和所附生效条件未满足的合同。未生效是合同的阶段性描述而不是独立的效力形态,合同的最终效力仍应得到确认。合同未生效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在附选择行为条件生效合同的效力责任形式中应引入相反推定,允许相对人选择合同效力。在附义务行为条件生效合同的效力责任中应引入强制履行、代替履行。  相似文献   

9.
传统民法理论强调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则上仅承认合同于当事人间发生效力。从现代合同立法及司法实践看,合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皆得以认可或实践。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涉及第三人的合同,但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却过于简单。以第三人在合同履行中的作用是接受履行还是实践履行作为标准,对我国合同第三人的存在情形进行分类,可较全面探析第三人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从《合同法》第64条在《合同法》体系中的定位、内容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我国并未形成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鉴于此类合同确实存在及相关立法规范的缺失,在未来合同立法中有必要加以规范,以完善合同制度。  相似文献   

10.
赠与分为待履行的赠与与现实赠与两种.无论待履行的赠与还是现实赠与,都不能被定性为要物合同,这不但是因为交付在赠与中是赠与人的义务,不是一种非义务性的事实,而且是因为要物合同的本质为返还交付物,而赠与导致的是赠与物的永久移转.如果赠与不是要物合同,为确保赠与人的赠与决定是谨慎的,将赠与定性为诺成合同并配备任意撤销权的立法设计并不值得推荐,因为此两种设计有恰好相反的立法假定,相互矛盾.相反,将赠与合同改造为传统的要式合同更有说服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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