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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1)
民法典人格权编应继续坚持《民法总则》所确立的人格利益保护一般条款+具体人格权立法模式。同时,应以民法典体系的科学性为标准,继续完善草案的具体规定。对此,一方面,考虑到《民法总则》第109条已经明确宣告了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基础,所以应删除草案中一般人格权条款与第109条重复的表述;另一方面,考虑到人格权编一般人格权条款与侵权责任编一般侵权条款在功能上可能存在的重复,所以草案应仅保留人格权请求权中关于绝对权请求权的规定,而将相对权请求权部分交由侵权责任编规定。另外,由于民法典中已经将人格尊严等宣告为一般人格权条款的价值基础,所以法院在通过一般人格权条款进行法律涵摄时,毋需再通过引入宪法一般人格权条款内涵的一般法律思想进行正当性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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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强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4(4)
一般人格权是指超脱于具体人格权利类型的抽象人格权,德国法上因不得以而创设的一般人格权理论,在我国学界受到重视并成为未来人格权立法的重要条款.一般认为一般人格权是指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人身安全、人身平等等高度抽象的权益.但由于我国民事立法既缺乏对具体人格权的详细规定,也缺乏一般人格权的概括规定,司法实践中的法外人格权如人格尊严、隐私权、信用权、营业权以及人格法益如死者的名誉、遗体和遗骨等,都以名誉权的名义进行保护,使名誉权发挥着一般人格权的功能和作用.由于中国人极为重视面子,而面子在很大程度上与名誉的功能相同,在中国人面子观的作用下,使得名誉权在我国实际上成为了一般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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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的侵权法保护路径问题涉及到侵权法的制度设计。一般人格权虽名为"框架性权利",实质上为法益,其保护力度选择乃"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二种价值平衡的结果。拟制与衡平是一般人格权侵权保护的方式,但这两种途径均需借助侵权法一般条款,借助司法过程的裁量得以实现。如此,一般人格权成为具体人格权的"母权",其中的特定法益成熟后,会上升为具体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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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与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与重要性已为我们所普遍认可.高校学生作为民事主体,他们已具备了独立使用网络的权利与能力,因此,明确学生网络人格权利内容,教育帮助学生树立网络人格权利意识,使他们免受网络人格权的侵害,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也将使人格权保障的范围扩大,对形成一种开放的人格权法体系是一个促进,同时也拓展了人格权法研究的深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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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具有人格权在学界中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法人是否具有一般人格权则在学界有两种相反观点,即一种以为有另一种以为没有。在本文中笔者从一般人格权的起源简要谈起,剖析两种不同观点,进一步从一般人格权的性质及功能来论述法人是否应有一般人格权。最后指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有法人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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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德国人格权发展的六个阶段进行梳理考察,揭示出德国人格权法由具体人格权到一般人格权的发展过程,由判例法到法典化尝试再回归判例法的曲折轨迹.特别是通过回顾德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有关人格权问题的交锋与争辩,使我们更为清晰地理解今日德国人格权法状况,从而为我国人格权法的制定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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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的法定化--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之前提性论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曹险峰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46(2):67-74
人格权的法定化是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逻辑前提。人格权的法定化实质上是具体人格权的法定化,其适用应以承认一般人格权作为弥补手段。承认人格权的法定化,不仅能达致理论逻辑的顺畅,而且也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因此,在整个民法典是按权利类型予以体系化的大背景下,承认人格权的法定化,同时也意味着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是应予坚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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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权利的宪法学思维——以一般人格权为对象的观察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论文以人格权为例,以一般人格权的创制为线索,集中探讨了基本权利(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二者间的关系,并对当下关于人格权特别是一般人格权性质的争议发表自己的看法。作者认为基本权利具有双重性质,这与宪法自身的特性紧密相关;就作为基本权利的人格权而言,其同样具有主观权利和客观秩序的双重属性。民法上人格权具有其独立意义;而民法对基本价值的维护则主要依靠一般人格权制度。因此,一般人格权是人之为人的重要价值在民法上的映射,是宪法价值民法化的民法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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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军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21(11):91-94
随着网络的迅速普及,网络中出现了许多侵害公民人格权的事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在网络侵权主体的认定、举证和归责等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应采取完善相关立法、加强行业自律、推广网络实名制等方法解决这些问题,以期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网络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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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刊》2016,(2)
人格权与人格有本质联系,与其他民事权利有本质区别。人格权不能依权利人的意思、行为而取得或处分,不适用民法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代理、时效、期日、期间等的规定。如果人格权单独设编,就违反了民法典总则与分则的逻辑关系。认为只要民法典单独设置人格权编,就可以将人权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制定了民法典,其中仅有乌克兰民法典对人格权单独设编。该法典过度强调结社自由权和集会自由权,一定程度上导致国内多次发生政治变革,因而不具有借鉴意义。德国、美国等国都是用侵权法保护人格权。中国民法典编纂应当尊重中国经验,在民法总则编的自然人一章专设一节规定人格权的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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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英泽 《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76-80
商事人格权既不属于财产权,也不属于知识产权,它是作为商主体存在基础的独立的人格权。因此,单纯地用人格权制度来调整这些权利显然已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近年来,一些学者提出了商事人格权的概念,商事人格权概念的提出颠覆了传统人格权的理论。因此,有必要对商事人格权的定性、内涵及种类等内容进行深入探讨。而商事人格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的提出,其制度价值也将对人格权的研究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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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行为责任是单位犯罪人格刑事责任构造之一。这是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合理根据。单位的意志是单位人格的主观表现形式;单位犯罪的故意和过失是单位人格与法律规范的冲突;单位行为是单位人格的客观外化。单位人格的形成责任是单位犯罪人格刑事责任构造之二。这是单位成员承担部分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单位成员是单位人格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其一,单位成员是单位内部环境的直接营造者;其二,单位成员是单位外部环境的直接改造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