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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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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中兴时期。作为上层建筑的唐代司法,也随着经济的昌盛、文化的繁荣不断演进。唐初永徽中,产生了著名的《唐律疏议》。不久,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三司”执法机构的出现,打破了秦汉以来廷尉大理-司独揽中央司法的陈规,改变了隋代“省有刑部、寺除大理”二司执法的状态,从而把中央司法权一分为三。这种法律和司法机构的进步、发展,标志着中华法系的趋于成熟,对后世封建司法影响颇大。  相似文献   

2.
《江西社会科学》2013,(9):113-118
两宋时期判刑部、刑部尚书共162人。在籍贯分布上,北宋较为分散,以神宗朝为界,有一个由北到南的转移;南宋则相对集中在两浙、福建、江南3路。在入仕途径上,以科举出身者最重,占七成之多,其中又以进士尤盛。但没有"明法科"或"新科明法"出身者。就家庭背景而言,官员家庭者有部分出于司法世家,布衣家庭者在担任刑部尚书前,也大多有着司法历练。布衣家庭出身者比例略高于官员家庭。这种状况反映了寒门庶族由科举走入仕途,迅速成长为新的政治力量。这与门阀士族时期的政治格局有着翻天覆地的变化。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和司法实践中,始终存在着维护法制与破坏法制之争。在这一论争中,白居易(772—846年)作为地主阶级法定权利的代表者,积极为维护封建法制而立论。他不仅是唐代负有盛名的现实主义大诗人,也是一个曾任州刺使和刑部尚书并且敢于直谏的政治家。为了维护封建法制,白居易勇  相似文献   

4.
唐代六部侍郎是地位仅次于尚书的高级官员 ,实际掌握六部大权 ,在唐代官僚体制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六部侍郎中科举出身者在唐代前、中、后三个时期所占比例出现逐渐增长现象 ,说明科举已成为唐代政治人才的主要发迹之途 ,其原因不但与科举自身的先进性有关 ,亦与士人围绕科举制度所受的教育有相当关系。  相似文献   

5.
薛允升字云阶,陕西长安人,清代著名法律家,陕派律学之鼻祖。他生于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卒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咸丰六年(1856年)中进士.授刑部主事.累迁郎中。光绪六年,召以为刑部侍郎,主持刑部工作;九年,以为代理刑部尚书;十九、二十六年,两度授刑部尚书。在刑部工作,达四十年。他精通律例,撰有《读例存疑》和《唐明律合编》等著作。对于法制、律例,有十分深刻的研究,造诣极高。又能结合时势和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使法律适应社会的变化。因此,他是中国近代法制改革的先驱。关于法制改革的内容非…  相似文献   

6.
唐代御史制度是一个注重文学的职官体系,《文苑英华》《全唐文》中收录的御史授职制诰达百多篇,显示出唐王朝对御史任职资格中文学的基本要求.唐代御史的任职制诰中主要包含好儒、尚文、吏能、重德四个方面的标准:儒求经济、文尚词藻、才重吏能、行崇正直,它全方位考察文人在文、儒、吏、行、法诸方面的综合素质,赋予了唐代文学和文学家御史重大的政治使命和责任.唐代御史任职资格中强调的“文学”,并非单纯意义上的文学艺术,而是对传统士人知识结构的全面要求,是唐代文人人格修养的综合体现和行政能力的具体实践.它不仅引导唐代文人的为学、做人的方向,确立文人的政治奋斗目标,而且还使其文学创作、文学理论更契合于现实人生而大放光彩.  相似文献   

7.
三司推司是唐代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三大司法机关派员组成的临时性联合审判机构。这项制度见于杜佑的《通典)卷廿四:“其事有大者,则诏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案之,亦谓此为三司推事。”意即遇有重大案件时,要由尚书省的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派员组成临时组织联合办案。凡被派充三司联合审判组织成员的官员,都叫“三司使”。三司使又有不同的规格。据《唐会要》卷78载:“有大狱即命中丞、刑部侍郎、大理卿鞫之,谓之大三司使。又以刑部员外郎、御史、大理寺官为之,以诀疑狱,谓之三司使。”按《唐会要》所说,由御史中丞、刑部侍郎、大理寺卿组成审判组织时,被称为“大三司使”;由侍御史、刑部员外郎、大理寺其他官员组成时则称“(小)三司使”。按《唐六典》所说,“三司,御史大夫中书、门下”相应地说,后二者该是由  相似文献   

8.
董劭伟 《兰州学刊》2011,(7):141-149
唐代中央职官制度继承了前此演变数百年至隋基本定型的三省六部制,其中尚书省是唐代中央行政执行部门,设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这一职官设置对唐及其以后各代的制度皆有深远影响。吏部尚书作为吏部长官,其地位不同寻常,在仕途中多与宰相有重要关系,随政局变化,政治制度发生变化,更多吏部尚书担任者的仕途衰退期亦反映了其职权与地位的衰退,这与唐代政治制度的演变有内在的联系。吏部尚书职掌在法理上虽并无根本性变化,但职能发挥却与前期有所不同,呈式微之态。  相似文献   

9.
张道强 《理论界》2009,(6):76-78
民国刑事特别法数量众多,司法实践中地位重要.特别法对法典有增补和修改的功能,与法典总则的关系在适用上可分为四种情况.特别法相互之间也有几种联系的类型.对民国特别法的研究于当代法制建设有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0.
重视对案件审判的复核,是北宋司法制度的特色之一。隋唐时期,在确立县、州、中央三级审判体系的基础上,由刑部专掌中央及地方司法机关审判的徒刑以上案件的复核,从法律上正式建立了审判复核制度。唐末五代时期,“藩镇跋扈,专杀为威。朝廷姑息,率置不问,刑部按复之职废矣。”北宋王朝建立后,从加强中央集权的目的出发,力纠五代之失,于建隆三年(962年)“令诸州奏大辟案,须刑部详复。寻如旧制,大理寺详断,而后复于刑部。凡诸州狱,则录事参军与司法椽参断之。自是,内外折狱蔽罪,皆有官以相复察。”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多层次、多系统的审判复核制度。  相似文献   

11.
<正>法学系列刊以"繁荣学术,服务实践"为宗旨,扎根学界和业界,以专家的眼光选文,用专业的素养办刊,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各领域产生了广泛而持久的影响力,是法学研究、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素材与参考。法学系列刊包括"复印报刊资料"7个专题以及《法学文摘》。《法理学、法史学》(月刊,112页):反映国内外法理、法史学界的研究成果,汇集法理学、法学新学科、法史学等研究资料和理论动态。  相似文献   

12.
史道是明代兵部尚书,曾活跃于明代政坛,出使朝鲜,修筑了大同五堡。其家族成员也多为进士出身并走上仕途。史氏家族在明代的涿州有着较高的社会地位。  相似文献   

13.
文章从建设法治国家任务的艰巨性、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去向的多元性、中国司法和法学教育的现状、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等方面,分析了当代中国法学本科教育不应、无力也无需以职业教育为内容,而应明确定位于通识教育。基于这一认识,文章就法学本科教育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4.
唐代谏官任职资格中的文学因素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唐代政治重尚谏 ,在谏官的任职资格中 ,文学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唐代谏官的任职制诰中 ,有文学与学术并举、文学与政能并举、文学与德行并举三种现象。唐代谏官任职资格中的文学因素 ,综合了儒、吏、行、史诸方面 ,超越了纯粹的艺术范畴 ,赋予了文学和文学家重大的使命和责任  相似文献   

15.
说宋词,少有不说到晏殊的。他在北宋词坛上的地位并非因为他仕途的显达,而是他的词的成就。可以说南唐后主李煜前期反映宫廷游宴的词和亡国后表现哀婉的国家之痛、人生之思的词都对晏妹有影响。晏殊处在大宋王朝如日中天的时代,和苟安的南唐不可比。他七岁能文,以神童得荐入朝,在千余人的进士试中,神色自若,援笔立成,深得真宗宠爱。曾任秘书阁正字、户部员外郎、翰林学士等职。仁宗时,曾任刑部尚书、集贤殿学士、同中书门下平幸事等职。后因故被贬为工部尚书,知颍州,转知陈州、许州,继而复任礼部、刑部尚书,终其一生,仕途较为…  相似文献   

16.
唐代书手概指设置于官府图书文化机构中具备相当书法技艺的抄写者,在唐代官僚体系中品居流外,积劳累考后可入流,政治、经济地位普遍不高。当代学者考察唐代流外人员时对书手关注甚少,故此,探讨唐代书手的设置、地位及出身入仕状况,是对唐代制度史研究的有益补充。  相似文献   

17.
<正>法学系列刊以"繁荣学术,服务实践"为宗旨,扎根学界和业界,以专家的眼光选文,用专业的素养办刊,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各领域产生了广泛而持久的影响力,是法学研究、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素材与参考。法学系列刊包括"复印报刊资料"7个专题以及《法学文摘》。《法理学、法史学》(月刊,112页):反映国内外法理、法史学界的研究成果,汇集法理学、法学新学科、法史学等研究资料和理论动态。《宪法学、行政法学》(月刊,112页):精选国家制度、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司法化等中外宪法学研究成果以及关于行政法理论、行政法律制度等方面的研究资料。  相似文献   

18.
吏部尚书是唐代重要的中央职官,执掌人事权,负责铨选、考核官员等职责.在唐前期职权与地位不同寻常,且多兼任宰相,与唐代政局联系紧密,处于最高统治者关注的地位.吏部尚书对唐前期政治有很大的影响,受局势变动等影响很大.凡此,皆与其本身职能及担任者的不同地位关联较大.  相似文献   

19.
裴頠,字逸民,河东闻喜人,西晋时期的重要思想家、政治家,崇有派的代表人物。他出身于门阀士族大官僚家庭,任过西晋王朝的尚书左仆射等官职。“八王之乱”中被赵王伦杀害,年仅三十四岁。他死得过早,留下的哲学著述只有一篇《崇有论》,但在魏晋思潮中却是异军突起、别具一格的。目前学术界对它的研究还不多,本文不揣浅陋,试述于兹,以求教于学术界。  相似文献   

20.
法律人职业素养是法律人职业应具备的综合素质。法学教育的根本目标在于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素养,成为优秀的法律人。现有法学教育在法律技能培训、法律思维培养及司法伦理教育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需要在课程设置、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等方面进行相应变革,以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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