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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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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颁布后,我国独特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正式确立。《物权法》也首次不区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种类而统一规定——在承包合同生效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这样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具有特殊之处。通过比较的分析方法发现,由于两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着天然的不同之处,其设立的情况也有所不同,所以法律还是需要根据不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类型进行不同的法律调整。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的效力在学界也存在着争议,通过案例分析,主张法律应规定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对抗的效力,同时也应完善细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异议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就整体而言主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而架构,主要对家庭承包取得的用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法律规范。通过重点对其法律规范进行剖析,揭示《物权法》对用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未界定、对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实行一体的法律制度规范、其他方式承包经依法登记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无完善法律规范适用、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内容法定不明、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内容不明、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未界定、抵押财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未界定等七个方面之不足,为今后修改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3.
农地流转实践在促进我国农地规模经营同时,也使现有农地法律制度的规范能力捉襟见肘。无论转包、抵押、转让,还是入股和出租均不能解决土地流转实践中农户利益和农业企业利益的冲突与对立,均无法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社会保障属性与财产属性的矛盾,迫切需要新的法权形式出现。三权分置下的土地经营权是破解农地流转难题的正解。三权分置视阈下,转让客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仍有存续必要,且转让条件应保持严苛。应区分转包与出租,转包的客体应为物权性的土地经营权,而出租的客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权,放宽接包方资格条件,使其涵盖所有市场主体。抵押应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与土地经营权抵押两种类型,前者应满足转让所规定的条件要求。政府应支持农户之间的土地抵押实践,以消解对金融机构的路径依赖。入股应衡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保属性与《公司法》的股东出资要求,出资形式应仅为土地经营权。  相似文献   

4.
土地经营权性质之争在民法典颁布后并未得到有效消解,存在一元论、二元论等多种解释方案。《民法典》第339条是土地经营权性质解释论阐释的基础性条款。其中把“流转土地经营权”解释为“派生土地经营权”还是“流转土地经营权利”将直接影响解释论的逻辑起点和结论。追本溯源,应坚守“流转”术语的本义。在家庭承包方式中,《民法典》第339条中的“土地经营权”应解释为一个描述性的土地经营的权利,不涉及所产生的土地经营权权利性质之争。第341条中土地经营权基于三权分置改革目的,可视为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创设的新型用益物权。在其他承包方式中,第342条的土地经营权应直接视为用益物权。债权性的土地经营权根据契约自由原则产生,由当事人约定,以此化解土地经营权性质之纷争,利于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在我国农村生产经营活动和金融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中,抵押人的主体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抵押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且无不良信用记录;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以通过合法流转方式取得的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标的为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标的物为农村土地.登记是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对抗要件,是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实现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权时,应确立抵押人的优先回赎权;土地用途不宜随意变更,如需改变原土地用途,应依法进行.  相似文献   

6.
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并依法登记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应法定,权利应自由转让,可依法继承,可依法抛弃,可依法抵押.承包地不得收回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转包等立法条文内容的表述要科学.  相似文献   

7.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方式之法律性质研究述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包括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和抵押六种。目前学术界和实践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种主要方式之法律性质认识不一致,差异较大,不利于依法规范和正确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为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达到符合条件“自愿、规范、有序、依法”之客观要求,真正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种主要方式之法律性质界定尤为重要。本文研究结论是:转让、互换和抵押属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包和出租属债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入股属股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系以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基础,区分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后者仅实行债权保护,力度不够;对登记对抗效力主义中的第三人在解释上宜限于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处在相互矛盾的法律关系立场上的人,以更周延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丰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对“其他方式”采宽泛解释,但是对割裂性流转如转让等仍应持谨慎态度。  相似文献   

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均为物权属性.家庭承包方式下取得的初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均为物权属性,其它方式下取得的初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办理了登记则属物权,未办理登记则属债权.而流转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属性则因其流转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实践中应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相似文献   

10.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形式上的无期限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所有权人仅具有设立用益物权的功能,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实现农用土地在集体农户之间的分配。为保证农用土地的正常使用和承包农户对土地的投入,必须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连续性。土地承包经营权形式上的无期限性能够真实体现用益物权本身的价值,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和抵押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11.
对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定位和规制,需要从既存法制出发。在当前制度背景下,仅有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能够产生新的权利,而这种权利与《意见》所提出的土地经营权并不契合。将土地经营权作物权化塑造以使其表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成的新权利,具有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应该在《物权法》用益物权章中对土地经营权进行相应的制度设置。  相似文献   

12.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一种特殊的权利。本分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是论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采取的是用益物权说,第二部分介绍了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第三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规定及分析,分别从法理依据、物权法立法目标和农民利益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一部分得出结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有条件的设定抵押。本文旨在讨论‘物权法》颁布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界定和讨论,希望以后对实现农村土地经营多种形式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3.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其性质是新型的用益物权,作为农民最重要的民事权利,法律应允许农民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同时法律也应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4.
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入法提供了有效路径,但仍需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民法典物权编》主动承担了补缀修葺之重任,但也存在些许不足。"三权分置"政策中的土地承包权不是土地承包资格权,也不是没有身份属性限制的新型用益物权。从《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看,采取了通过完善已有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来实现"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基于"家地一体"的农村生产生活传统和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实考量,土地承包经营权宜以户而非成员为权利主体,其并不影响因特殊情形而进行的土地调整需求。遗憾的是,《民法典物权编》并未将非农户经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去,纳入可以登记强化保护的土地经营权范畴。土地经营权是受法律特别保护的债权,允许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办理权属登记进而赋予其对抗效力,能够满足权利稳定性和公信力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抵押权能,其客体是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因身份限制仍不能抵押。  相似文献   

15.
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到党和国家政策的高度重视,将涉农政策的精神转化为法律制度,以法律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今后承包地流转制度完善的重要任务。其中,理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进一步彰显承包地流转自由,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健全的基本前提,也是新一轮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改革的制度目标。  相似文献   

16.
在理论观点和地方规范性文件中,都混杂着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收益权抵押和质押。但是,在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押的二元担保体系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收益权抵押的"创新",违背了大陆法系"债权不得单独抵押只能质押"的国内外立法例;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物权性流转收益权质押又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一样,无法回避农民失地的风险,难以消除《物权法》和《担保法》"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顾虑。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债权性流转收益权质押,却能够纳入《物权法》第223条"可以出质的应收账款"名下。因此,可以采取质押和抵押"分步走"的方式,在解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前,系统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债权性流转期待收益权质押。  相似文献   

17.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最主要的流转方式.研究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一种独立的流转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属于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型流转中债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转包方只能创设继受取得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只适用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转包方仅限于发包方内的其他农户.同时,针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中规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人"条文设计不科学,并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8.
物权法是财产法律制度的一项主要制度。目前,我国正在制定物权法,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物权法中不动产法律制度与用益物权制度规范的重要内容。从我国农用地制度沿革、承包经营权性质以及由此产生的问题来看,实行物权法定主义,规定权利内容;实行登记要件主义,保障权利实现与流转,以此构建新型土地承包经营权,将会提高土地使用率,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9.
法释[2005]6号第20条对“四荒”土地之上的“一地数包”问题规定了相应的效力规则。但该规则忽略了恶意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误用了民法的占有原则,违背了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法理。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取得方式上实行的是登记要件主义,以此为出发点,可以将“一地数包”区分为承包方均已经登记、均未登记、有的登记有的未登记等几种情况,分别构建不同的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20.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的合理有序流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尤其是作为流转方式的抵押限制过多,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文中拟在对国内外有关土地抵押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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