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修订后的<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理论界所称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为公民自由与国家刑罚权之间划出了一条明确的界限,它有利于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1].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典化获得了刑事理论界和实务的普遍赞誉,它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正在逐步走向成熟与完善.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一项刑事立法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则,对刑事司法活动起着指导作用.而刑法解释是"对刑法的含义给予更准确、更明了的提示和说明."[2]刑法司法解释作为对刑法规定的一种阐述运动,在司法活动中起着普遍性的刑法规范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沟通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司法人员必须忠实了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不得任意解释刑法;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的掺入个人的法律意识.立法上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与实践中刑法司法解释的盛行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使刑法理论界不得不冷静下来重新审视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并探究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以期从二者的冲突中寻求能够协调二者关系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2.
无论是在类推适用的旧刑法时期,还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确立以后的新刑法时期,扩大解释都是刑法学理论研究的重点和难点。刑法中扩大解释的目标与一般法律解释无异,是以探究立法原意为指向。立法原意包含两个方面:静态的立法原意是指立法时所意欲表达的意思和目的;动态的立法原意是指立法后所认可的法律用语的变更与发展。合理的类推解释应当并入扩大解释,扩张后的扩大解释的界限仍是罪刑法定原则,具体以刑法规范对解释的形式约束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3.
罪刑法定由绝对向相对的演变,为刑法解释的诞生提供了契机,二者追求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而在实施过程中二者的关系并不协调。而且,刑法解释内部也存在冲突。应该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加强刑法立法解释的作用,规范刑法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4.
刑法司法解释是我国司法机关就刑法规范的适用问题所作的阐明,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在不少司法实践中,尚存在违背立法意图、超越立法权的越权解释现象,对此进行分析讨论,充分肯定其作用,并提出对解释主体进行必要的制度限制和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以解决其超越立法权和越权解释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刑法司法解释是我国司法机关就刑法规范的适用问题所作的阐明,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在不少司法实践中,尚存在违背立法意图、超越立法权的越权解释现象,对此进行分析讨论,充分肯定其作用,并提出对解释主体进行必要的制度限制和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以解决其超越立法权和越权解释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随着罪刑法定原则的演变,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已不再被禁止,但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刑法学界却持一致的否定态度。不过不容否认的是,我国颁布的相当一部分刑法司法解释中却着实存在着类推解释现象。同修改刑法和法官造法相比,刑法司法解释中的类推解释在填补法律漏洞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笔者认为应当正视类推解释在刑事司法解释中的客观存在及其积极作用,承认其合法地位,并完善其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7.
论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罪刑法定作为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的最高刑法原则 ,必然与刑法司法解释关系密切。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嬗变影响着刑法司法解释的兴衰 ,其自身的内在机能制约着刑法司法解释的范围和方向 ,同时 ,刑法司法解释又有助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  相似文献   

8.
罪刑法定原则与司法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罪刑法定是中国现行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典化,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在刑法领域中的重要标志。但立法的滞后性和概括性,以及具体犯罪本身的千变万化、法官之间素质差异、执法环境的影响等因素,使得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得到彻底实施。因此,除了加强立法外,还必须深入研究司法解释、判例制度、自由裁量权等重要课题,不断完善中国现行司法制度,构筑罪刑法定原则得以实现的司法保障机制系统。  相似文献   

9.
解释刑法用语的含义,不能超出普通民众能够理解的、可以察觉到的范围。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立法解释,在解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时均未表示可以涵盖"调解书"。结合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谦抑性、期待可能性等理论,应当认识到仅凭行为人拒不执行调解书而对其行为进行刑法上的归责,是欠妥当的。  相似文献   

10.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在于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保障公民自由和人权,也就是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刑罚权与公民自由之间给定了一个明确的界限。刑事法律的适用客观上存在一个解释问题,即解释的合法性问题。在合法性问题上,又存在经验主义与规范主义之争,马克斯.韦伯和哈贝马斯就是经验主义与规范主义的代表人物,他们分别论述了刑法适用解释的合法性诉求,并指出刑法适用解释的实际功能。  相似文献   

11.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一大进步。本文对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确立的必要性和意义进行了探讨,并分析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的时间效力问题关系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及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修正案与原刑法典之间在时间效力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由于立法的疏漏,在现行刑法框架内,这种冲突难以得到解决。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行为时法主义与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刑法修正案在时间效力上应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并据此对相关条文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3.
刑事政策在刑法有权解释中的功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司法领域的指导作用十分突出,在刑法有权解释方面亦发挥着重要作用。刑法立法解释是刑事政策得以表达和实现的工具;如何表达刑事政策,如何处理好刑事政策与刑法规定的关系,则是刑法立法解释制定过程中所必须予以考虑的关键问题。刑法司法解释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从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体制看主要包括规范性刑法司法解释和个别性刑法司法解释。在规范性刑法司法解释中,刑事政策的贯彻是自觉的,从一定意义上说,最高司法机关本身就是制定刑事政策的主体之一,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行使机关,它必然要通过各种司法手段来体现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在个别性刑法司法解释中,法官解释法律往往自发地与刑事政策相适应。  相似文献   

14.
鉴于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上的悬殊以及进入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事实上可能无罪,因此刑事诉讼法目的主要在于保障人权,而非打击犯罪。疑罪从无与有利于被告应只适用于对证据与事实存有疑问时,而不应成为刑法解释的方向。刑法条文是正义的文字表述,亦是刑法解释的对象。“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因此刑法解释应以刑法条文背后的法益保护目的为解释目标。当对刑法解释存有疑问时,应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框架内,根据刑法条文背后的目的,尽可能实现规范内的处罚正义。  相似文献   

15.
本文通过对刑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涉及到的四种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指出目前争论最激烈的“是否允许将(唯一有效的)法律解释适用于其出台以前的案件”问题的实质是法律的效力等级问题,而不是法律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将刑法解释适用于其出台以前的案件,并不违反法律效力等级的规定,当然也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大量存在的司法解释立法化、法律解释内容扩张化使得法律解释事实上成为新的立法,因此“不教而诛”的问题,解决的途径是提高解释水平,包括从解释程序、解释方法等方面的改进,而不是禁止法律解释溯及既往。  相似文献   

16.
在现行刑法典中,除贪污罪外,仍未明确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法律地位。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法律地位是由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存在诸多不明确、不合理的地方,大多属于越权解释。将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严重渎职行为予以犯罪化是必要的。在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条件下,不宜通过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的方法,而应通过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将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纳入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相似文献   

17.
根据刑法第 9章渎职罪各条文规定 ,渎职罪主体 ,除个别犯罪外 ,都是特殊主体 ,即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渎职罪的主体 ,不能构成渎职罪。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扩大了渎职罪主体的范围。这违背了刑法关于渎职罪主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罪刑法定原则有着深刻的思想内涵,其内容和价值蕴涵需要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一以贯之。罪刑法定旗帜下易形成的法律神话、法律万能的观念,对刑法渊源、刑法机能、罪刑法定原则价值的误认以及传统的社会本位观念构成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立法与司法运作的极大阻碍;辨证、民主的刑法观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贯彻的重要保证。  相似文献   

19.
根据基本法理的严格意义,刑事政策很难作为刑事司法中的直接标准由司法者加以应用.这是由司法机关的地位决定的.但是,法律的相对确定性,为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的直接应用留下空间——刑法的解释.我国的司法解释体制将司法解释者与司法者和办案者进行了区分,即解释者不直接办案,直接办案者不能作出有约束力的司法解释.然而,办案者仍然存在解释空间,在这个空间里应用刑事政策.不过,不能因为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而牺牲罪刑法定原则与法治原则.在法律范围内直接应用刑事政策,虽有空间但余地不大.刑事政策主要靠立法实现.  相似文献   

20.
明确性原则——结合我国刑法文本的初步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明确性作为罪刑法定的一项派生原则,排斥并禁止弹性刑法,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罪刑法定之意旨,但不能将其绝对化与机械化。在中国语境下该原则不具有基于合宪性审查使弹性刑法条文无效的消极去除机能,但具有对模糊刑法文本与释法活动规真的积极指引功能。结合现行刑法文本分析,肯定弹性刑法之实然存在并在互动基础上建构明确性原则贯彻的进路与取向。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