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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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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官释明权是诉讼法学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行政诉讼法学界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法官释明权作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应有之义,更作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必要"补丁",其价值在现今两大法系都获得不同程度的彰显。在倾向职权主义模式的行政诉讼领域,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官释明权已经存在,法律规范也在其解释功能的缝隙中透露着释明权的生存空间。因此,在理论上厘定和梳理行政诉讼法的法官释明权体现出一定的急迫性。  相似文献   

2.
法官释明权是民事诉讼中法官实施的一种诉讼行为,是对极端当事人辩论主义的适当限制。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通过行使释明权与当事人进行信息交流。适度行使释明权能够引导诉讼的有效进行实现诉讼的公正与效率;过度行使则会严重破坏诉讼的常态机制及诉讼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3.
法官释明权正当行使的理念基础与路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官释明权制度存在的合理基础是通过强化法官的程序控制功能,对完全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缺陷进行限制与修正,但过度释明极易破坏法官的司法中立地位,进而危及司法公正,从而使设立这一制度的本意发生异化.为保障法官释明权的正当行使,应创设协同型的诉讼模式,并从保持程序控制和法官中立的维度出发,确立积极、适度、公正行使释明权的三项原则,在将释明权定位于法官职权的基础上,建立释明权不当行使的救济机制,以纠正法官释明权的不当行使.  相似文献   

4.
司法实践中,辩论主义限定了法院审理和裁判的范围,强化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针对性,于个案而言,提高了诉讼效率。但是,彻底的辩论主义容易造成当事人因法律知识的缺乏而导致的诉讼方向的偏差,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加之以我国没有律师代理的强制制度,法官释明权制度也还很不完善,这对于辩论主义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完整确立形成了障碍。在辩论主义的确立中,律师代理强制主义的确立和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完善必不可少。  相似文献   

5.
法官释明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也有类似规定。本文通过梳理法官释明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德国、法国和日本)和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英国和美国)的建立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分析了在我国建立法官释明制度的必要性,并且试图从释明制度的立法模式、释明权的行使主体以及行使方式和行使内容等方面构建我国的法官释明制度。  相似文献   

6.
德国民事诉讼法最早确立了释明权制度,这种制度被视为职权主义的固有内容。通过分析释明权制度与两种诉讼模式的关系,可以看出,释明权虽然脱胎于职权主义,如将其融合于当事人主义,将能够克服当事人主义所带来的弊端,故该项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并能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7.
法官释明权已成为现代民事诉讼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之一.法官通过释明权的行使,对于促进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民事释明权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远远不能适应改革的要求.因此,应对我国的释明权制度进行完善,使民事诉讼制度的结构更趋于合理.完善我国有关的法官释明权,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8.
法官的释明制度是大陆法系各国普遍规定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内容,它是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对辩论主义原则的“补正”,有利于促进诉讼效率的提高,更有力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释明应该界定为法官的义务,这样才能使法官正确的进行释明,实现释明制度的价值和目的。另外,法官的释明应该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建立法官的消极释明义务。基于我国的国情和审判方式改革的客观需要,我国民事诉讼中建立法官消极释明义务制度比较妥当。  相似文献   

9.
法官的释明权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法中没有释明权的概念,但其“管理型司法”与其类似。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我国的释明权制度正在建立和完善中。本文论证了释明权制度的基础是约束性辩论主义的诉讼模式,并针对我国现有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0.
根据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作用分担,大致可以将民事诉讼的类型分为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但是,现代民事诉讼并没有采用绝对的辩论主义或是职权探知主义,而是两种模式的交错混合体。对于实现民事诉讼真实发现的目标而言,也只能通过法官与当事人的共同努力始得实现。面对我国当下司法资源有限性与民事纠纷多发性之间的供求紧张关系,也只有在民事诉讼中发挥法官与两造的共同作用,才能推进公平适当迅速的解决纠纷。  相似文献   

11.
域外羁押审查可以概分为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模式。职权主义模式将是否羁押视为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项,当事人主义模式则是法院被动听审。我国审查逮捕立法与听证化改革均未赋予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的权限,导致无论是历次修法还是当前的听证化改革,都因缺乏对模式的准确定位而陷入纯技术性的调整。我国的审查逮捕司法化改革,应当首先探讨模式定位问题,在回归职权主义本来内涵的前提下,赋予检察机关广泛的调查权,并最终建立程序密度高低有致的差序审查格局,而不应当将改革重点放在对有限案件如何进行对审审理之上。  相似文献   

12.
河长制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水环境治理创新制度,是中国水环境治理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一个缩影,其通过结构、程序以及技术三个维度的协同设计与运转,共同促进水环境的跨部门协同治理,进而推动“九龙治水”走向“一龙治水”。河长制通过结构性协同实现了治水权威的有效整合与配置,通过程序性协同细节的完善为治水权威流动提供了保障,通过技术性协同为治水权威提供了“智慧”,但这种权威高度依赖且政治动员色彩浓厚的协同模式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出现“重结构性协同,轻程序性协同”“人治属性排斥技术理性”等问题,由此引发对“职责分工明晰与跨部门协同治理”“结构性协同与程序性协同”“技术赋能与技术缚能”等关系的深层次思考。  相似文献   

13.
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自治制度,是区别于主权自治和地方自治的基层社会自治。村民自治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二元化权力发展的要求和结果,体现了中国宪法中国家与社会互相分权的发展趋势;落实了人民主权的宪政理念,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实践了宪法上的人权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村民自治权具有宪法基本权利的属性,应在宪法中明确村民自治的宪法地位与村民自治权的基本权利性质,并制定出关于村民自治的《村民自治法》。  相似文献   

14.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分别采用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就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分配而言,在主体、客体和价值追求等方面互见长短,各有利弊.以职权主义为背景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以增强庭审方式抗辩式色彩的我国刑事诉讼改革是世界范围内两大法系相互借鉴的又一典型例证.在此背景下,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具有了新的涵义,其分配折射出采取削弱法官主导作用和强化控辩对抗程度两大举措的我国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价值取向,但仍需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和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学界,马克思哲学存在于三种理论形式中。长期以来是以下列两种形式存在着:一个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二分板块"结构,也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形式存在着;二是以马克思主义"三个组成部分",也即是"三驾马车"之一的形式被讲授和研究。第三种则以哲学"权威体系"的形式存在着,这就是近年来四种版本的哲学教科书的出版,因为它们是以"工程"或"课题"的形式出现的,有一定的权威性,所以被称之为"权威体系"。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不断出现理论创新,而我们的哲学还是在沿着"哲学原理"的框架建立体系。马克思哲学不是什么体系,它是研究社会及其发展规律的方法,它本身的初始形态就是开放的。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马克思哲学都需要探寻它的"原生态"。这个"原生态"既是科学方法,又是开放性的,因此,它为后来者提供了理论创新的巨大空间。  相似文献   

16.
刑事再审程序改革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再审程序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其启动应受启动理由严格性、有利于被告、不告不理等原则限制。我国的再审程序着重于追求实体真实,既判力在我国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其弊端主要表现在再审程序的请求启动主体错位,启动理由缺乏可操作性,启动次数“无限”、时间“不限”、范围“不限”等方面。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应对传统的“实事求是”、“不枉不纵”、“有错必纠”等理念进行深刻反思,在此基础上建立中国的刑事再审理论体系,使得包括“一事不再理”在内的一系列诉讼原则得到确立和普遍承认,使得法院裁判的既判力、确定力和终结性等基本观念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使再审程序成为一事不再理原则例外的可操作性程序。  相似文献   

17.
基层人大选举制度的改革是推进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对十七大"发展民主政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精神的贯彻落实.目前,我国基层人大选举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与宪法赋予的权威地位还有一定的差距.本文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基层人大选举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建议.但应当明确,改革应当稳中求进,从基层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与人们参与政治的积极性相适应,不能操之过急.  相似文献   

18.
当前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点及突破口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我国的行政机构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已陷入到了“双重困境”,究其原因,关键在于中央与地方的“纵向权力下放”与“横向权力调整”互相脱节,致使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虽经多次改革而得不到根本解决。因此, 中国下一步应当依照《宪法》的规定,撤消职能定位模糊的“地区建制”,取消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地级市政府”,从“城乡合治”走向市、县分置(地级市一律改为县级建制),建立和完善实行“省直管县”或“省直辖市”的地方行政管理新体制。  相似文献   

19.
我国职权立法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职权立法是与授权立法相对应的一种立法类型 ,基于立法权的相关理论分析 ,职权立法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它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向其他国家机关分权的一种形式 ,是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 ,它与授权立法在权力发生根据、权力存在时间、所受立法监督以及目的等方面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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