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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建议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集中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司法外职能.广义的司法建议包括法院的司法建议和检察院的司法建议(即检察建议).就性质而言,司法建议只是一种建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当前司法建议适用范围、建议对象、建议参与主体的自行扩张,印证了当下中国的司法属于"建议型司法"的模式.从长期来看,法院的司法建议应当废止,法院对外发出的唯一具有司法权威的文书只能是裁判文书.但对于短期而言,司法建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法院与党政部门保持良好的关系,能在促进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因此,可根据当下所面临的问题对其予以改进,即严格限制司法建议的适用,规范适用对象、制作和发出程序,以保证法院文书的权威性,提升司法权威.针对法院的检察建议是一种非对抗性的诉讼监督,客观上有助于在保持法检良好关系的前提下发挥更好的监督效果,在短期内可以进一步完善和适用,而从中长期来看.根本无需针对法院的检察建议.针对其他单位的检察建议则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外职能.检察机关可以拥有此类司法外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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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纠纷是法院所承担的基本司法职能,"严格司法"和"对权利有效救济"是建构司法公信力的两条基本实践路径。在转型时期,两者各自面对的相关困境和两者之间存在着的内在张力,恰恰构成了当下中国司法公信力建构的"内在困境"和"内在张力"。无论是主张法院应该"严格司法",还是主张法院应该"对权利有效救济",就努力克服当前"判决易变性"和"司法非终局性"这一制约司法公信力建构的关键性要素而言,无疑是法院需要努力的变革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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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现有司法公开理论研究大都指向法院应该做什么,却忽略了与司法公开利益相关的当事人有权做什么,弱化当事人的司法公开救济权是权力意识主导的司法公开改革所必然带来的结果。司法公开改革应还原其权利属性,将诉讼视角引入其中,确立司法信息公开行为具有可诉讼性,赋予当事人司法救济权,否则改革难取得进展。对于司法信息公开诉讼的类型,可将其纳入行政诉讼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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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不仅是最高审判机关,同时也是法院系统的最高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着指导全国法院系统司法改革的职能.本文的切入点是,从最高院自身职能定位来讨论司法改革.这里的基本预设是认为,最高院自身职能的调整不仅是为全国法院改革做示范,同时也具有牵动效用,其职能的调整带动地方各级法院职能的转变,从而推动全国司法改革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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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不少州的强制解散公司制定法将压制及其类似行为作为司法解散公司的根据和理由,赋予权益受侵害股东广泛的救济基础;法院在压制行为的司法认定和适用上给予宽泛的解释,并以小股东权益为中心或引入股东合理期待原则来界定压制行为,拓宽了股东寻求司法救济的空间;制定法还授权法院、法院也经常自主地适用各种替代救济,以充分保护股东权益。基于压制行为而救济股东权益的美国公司法理念和灵活适用公司解散及其替代救济措施的制定法做法与司法实践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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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存在《清洁空气法》等制定法,但其空气污染诉讼主要以判例法的形式展开,法院在审查空气污染案件时采用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欧盟应对气候司法审查的关键在于对各成员国有关强制减排制度的司法审查,欧盟法院在法律适用上也是以判例法为主,重视均衡原则的适用。“双碳”战略下,无论是依据环境政策对企业限期整改、关停并转、优化提升,抑或依据法律对私主体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均极大地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加强环境司法审查对以法治方式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极大的保障作用。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决策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审查,从功能实现的角度起到了与欧美司法审查近似的功能。欧美应对气候变化司法审查均以判例法的形式展开,这也意味着我国指导性案例还有更大的挖掘空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司法审查的实施重点在于: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善制定法的具体规定、阐发相应的法律原则、综合运用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和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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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社会中司法权威的确立,总是要以良好的司法公信力为前提。司法公信力是民众对公正司法的一种内心确信和普遍感知,判决的可预测性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基础。在现代开放社会中,司法尤其是法院在应对充满太多不确定性的社会情境当中,努力通过增强判决的可预测性来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无疑是从社会的"可感知"层面来建构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在判决可预测性要求的背后,意味着社会在"可感知"层面对公正司法的信任,以及社会在"行为可预测"层面对法治秩序的信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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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 Gaoqing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2018,39(3):130-148
Social governance innovation is a basic requirement of China's socialist construction, and an important guarantee that people can live and work in peace and enjoy long-term stability and order. Strengthening and innovating social governance has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governance capacity, and this is where judicial justice plays a unique role at the level of government, society, and the individual. That is, judicial justice is the key to transforming governmental functions; the guarantee of a new-type social construction; and the guide to upgrading autonomy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To achieve judicial justice, we must popularize the idea of the rule of law, improve judicial work style and innovate judicial institution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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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hinese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includes the Party’s governing system, the People’s Congress system,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the court system and the procuratorate. Judicial power is neutral, passive, independent and final, features that reflect the irreplaceable nature of its role in national governance. The growth of judicial power is diachronic, complex and evolutionary, which means that its construction will be a tortuous and difficult process. Given the limitations of the functions of judicial power in China and their immediate results, we should fix our gaze on the construction of a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optimization of the structure and functions of our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by taking checks and balance as the principle in the allocation of judicial power, taking rights protection as the heart of the operation of judicial power, taking harmonious operation as the standard for guaranteeing judicial power, and cultivating legal culture as the foundation supporting judicial power. In optimizing national governance itself, we should strengthen its functions of adaptation, integration, goal attainment and latency.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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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司法哲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和谐社会的建构应以法治为根基。法治在司法上表现为认真对待规则,重视文义解释,尊重法律文本的权威。司法克制抑或司法能动体现了法官释法的两种不同的司法哲学,其主要分歧在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或限度。当下的法官拥有广泛的法律解释权,司法能动处于无序状态,应予以合理规制;法官应当奉行司法克制主义,认真对待和尊重规则,依据法律文本的含义解释法律,从而建构裁判规范,以确保法律意义的安全与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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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性、知识、理性、经验--法官的素质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法官职业共同体而言,德性、知识、理性和经验是法官素质结构的重要部分,也是作为正义实现过程的司法对法官的特殊要求.如果说知识和经验是司法职业的基本要求,那么德性和理性则是司法职业的重要保障.法官缺乏知识和经验,无法胜任司法职业,而法官缺乏德性和理性,就易于导致裁判的不公,滋生司法的腐败,破坏公众的司法信仰.因此法官素质结构的完整性是各国法官职业化建构的共同追求.在当代中国,法官德性、知识、理性和经验的培育和完善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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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唐代京兆府的司法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代的京兆府既是一级行政单位 ,又是中央政府机关的所在地 ,因而有着重要而特殊的地位。其司法权也体现了与这一重要而特殊的地位相一致的特点 ,具体表现为京兆府对所辖境内的司法有相对的独立性 ,有时还可代替中央司法机关行使部分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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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司法强制执行和司法行政强制执行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在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司法裁判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行为性质定位问题上 ,文章不赞成笼统地归结为行政强制执行或司法强制执行 ,而提出行政司法强制执行和司法行政强制执行一对范畴 ,作为对上述强制执行行为性质的尝试性概括。同时 ,文章认为分权学说的基本精神在于揭示国家权力运作规律和政体模式的建构原则 ,并据此对我国复合型强制执行模式选择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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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北京司法在建设初始即成为全国的典范,其发展历程是近代中国司法改革的缩影.从三级审检体系、虚三级审检体系、虚二级法院体系到一级法院体系,近代北京司法体系的发展跌宕起伏,更迭频繁.其背后的造因,除了经费和人才这两大硬性条件的限制外,更重要的是民意代表机关缺位,导致相关法律权威性不高,以及全国性法律调查阙如,造成司法体系无法真正做到因地制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