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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立法者在界定股东权利时,既可以直接规定股东权利,也可以规定相对人的义务,以间接表达股东权利的内涵。为了确保股东权利的实现,公司法应当确立公司对股东的一般保护义务。董事义务是公司保护义务的延续,它是源于信托和委任观念的成文法义务,而不拘泥于信托和委任的传统规则。公司保护义务和董事义务奠定了股东权利实现的基础,却难以满足股权集中型公司中股东权利保护的现实需求,应当通过扩大解释董事义务或创设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则,确立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和责任。  相似文献   

2.
以义务性规范的形式对宪法权利作出的限制规定,就是宪法中的权界式公民义务规范,它有概括限制型和具体限制型两种类型。宪法权利的法律保留限制式规定,不应视为公民义务规范。权界式义务规范在创设目的、出现位置、表述转换等方面与明示式义务规范有着重大区别。权界式义务规范附属于公民宪法权利规范本身,它可以转换成非义务性的表述,其实质是表示权利应当有所约束。关于宪法权利之限制规定能否被视为公民义务规范的争议,可通过形式与实质的双重视角予以化解。  相似文献   

3.
分析探矿权的特殊法律属性,对探矿权在用益物权体系中的定位进行研究,以保证调整探矿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能够正确适用,探矿权人能够适当行使权利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到有效的救济。研究认为探矿权在权利取得、权利客体和地勘成果权利上具有不同于传统用益物权的特征,这些特征并不影响探矿权的物权属性,但在法律规范上应当在适用用益物权一般规范的前提下通过特殊的规则进行调整。应当建立一套准物权理论体系,研究准物权的特殊法律性质,以丰富传统用益物权理论。探矿权作为具有公权力色彩的私权,在法律调整上应当在用益物权一般规则的指导之下适用民事特别法进行规范,并相应建立专门的准物权权利体系和理论系统。  相似文献   

4.
公共服务的法治建构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体现民意、保障民生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从法与公共服务的渊源看,现代公法首先是调整公共服务的法律,是公共服务精神融入国家治理的体现。公共服务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创制规则、主体规则、行为规则和责任规则等四个环环相扣、联系密切的基本维度。西方发达国家公共服务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法制驱动,着重从权利界定、责任分配、行为规制等不同方面共同规范公共服务的发展。我国公共服务立法存在基本法缺乏、实体法不完善、过程或程序性法律滞后等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为了使公共服务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必须从顶层设计、分权、质量改善等原则出发,加强公共服务立法的系统性、民主性和科学性。  相似文献   

5.
权力与权利需要法律规范来授予。法律规范虽然也要规定义务与责任,但法律规范的基本功能并不在此,法律规范的基本功能在于授予权力与权利。无论是授予权力还是授予权利,都存在着多种方式。法律规范之外的权利具有正当性,但难以得到法律规范的保障;法律规范之外的权力一般不具有正当性,有待于法律规范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6.
薛涌 《社区》2005,(13):1-1
征收房地产税,是我们从发达国家学来的。目前城市居民购买私房的越来越多,已经形成了一个都市“有产阶层”。但是,在一个地方买了房,安了家,也必须对本社区的公共环境有所贡献,似乎没有被这些“有产阶层”接受,因此,个人财产同时意味着个人责任,也是征收房地产税的一个法理上的基础。但是,居民要承担对本社区的责任,就必须有行使自己权利的手段。当人们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时,人们就会逃避义务。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房地产税不仅意味着个人对社会的义务,而且也是地方自治的基础。以美国为例,房地产税来源于财产税。这一块的税收,是留给州和地…  相似文献   

7.
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一个国际组织,拥有庞大和复杂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体系不仅仅包括实体法规范,也包括程序法规范。因此,任何一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拥有大批精通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人才,才能更好的履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赋予的义务,并充分地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赋予的权利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带来的机遇,实现对本国经济利益的最大保护和发展。入关之后对复合型企业人才和服务人才求之若渴我国作为WTO成员,在享有协议赋予的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即逐步消减进口商品的关税,逐步减少甚至取消对某些商品的数量限制…  相似文献   

8.
过去的伦理学主要是义务伦理学,而社会伦理学可以看做是权利伦理学.在权利伦理这里强调权利优先于义务,道德权利是道德义务的前提.对于权利与正义何者优先的问题,应当具体考察,从社会伦理角度看权利优先于正义,而从普世伦理角度分析,普遍的正义优先于权利,这也是普世伦理理论建构的价值要求.  相似文献   

9.
霍菲尔德从八个基本法律概念(权利、义务、特权、无权利、权力、责任、豁免、无权力)入手,重新构建了法律关系理论.他认为这八个法律基本概念作为一个整体,既可以从“相反关系”,也可以从“相关关系”进行分析.当把这个整体拆开时,就会发现权利、义务、特权、无权利是“针对行为的法律关系”;权力、责任、豁免、无责任则是“针对法律关系的法律关系”.霍菲尔德法律概念理论对后世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产品责任因果关系是指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的相互联系,缺陷产品在发生损害事实时,常常介入了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行为等因素,即中介原因。分辨是产品缺陷还是中介原因构成产品责任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产品责任因果关系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通过比较中美产品责任因果关系规则,在产品责任因果关系和中介原因的判断上,应把可预见规则与相对过失规则结合起来,并引入法律的价值判断,实现消费者权利和企业效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11.
缺陷产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承担严格的民事责任。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充分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扩大了产品责任义务主体范围 ,但是 ,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仍存在不足 ,特别是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与发达国家产品责任立法仍存在差距 ,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亦不利于有效地遏制生产者、销售者的恶意和不负责任行为 ,最终影响生产力的发展。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我国教育体系中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大支柱已逐渐呈现不平衡的状态,家庭教育被弱化,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立法的缺失,缺乏关于家庭教育的专门立法。同时现有零散的法律规定未明确家庭教育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因此,亟需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法》,保障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明确家庭教育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并以《家庭教育法》为核心,立足我国国情和文化传统,构建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教育法律系统。  相似文献   

13.
社会资源分配问题是人类永恒的主题。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合理分配具有如下价值内蕴:社会基本经济权利平等分配,个人所享受的权利与责任、义务基本对应相等;价值生产、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之间的基本合理。为提高新时期我国政府干预社会分配的合理性、有效性及适度性,政府职责应主要在于:为市场初次分配创造公平制度环境;完善财税体系,灵活运用财税政策。  相似文献   

14.
我国从2001年确立起独立董事制度后,相关实践和表现并未达到制度构建时所预设的目标。通过对我国法律制度规定进行考察和探讨,认为我国现行独立董事制度创制根本弊端在于未能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在性质、特征、行权等方面的不同。从区隔二者出发,本文对独立董事职权、义务与责任进行了重新构造。认为独立董事得借助证券市场的力量对公司内部控制人形成制约的方式行使监督职权,其信义义务与内部董事相比在标准上应当有所差异,应建立相应保险制度以及法定免责机制,不应过于倚重法律途径追究独立董事的责任。  相似文献   

15.
首先明确出版者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性质,是法定权利,还是合同权利,或是法定和合同混合性权利;是著作权,还是邻接权。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16.
通常认为亲权性质为权利义务的统一体。通说违反了权利和义务范畴的基本关系,直接违背亲权的私权属性。亲权的私权属性是由亲权产生发展的历史和对抗专制政权的现实共同决定。亲权是父母特有的民事权利,客体为父母对后代的自然情感利益。滥用亲权会引起相关公法后果,表现为父母须对国家和社会承担一定责任,责任性质不是民事责任,责任本身也不改变亲权私权属性。  相似文献   

17.
在物权请求权行使费用负担问题上,学界提出了行为请求说、所有人责任说、容忍请求说、共同负担说等几种富有代表性的学说。这些学说之所以难以自圆其说,根源在于没有分清义务和责任的关系,进一步混淆了两者之间的界限。任何民事权利的行使,意味着相对人义务的负担。这是一种法定的义务,无论相对人有无过错。也不论其有无可归责事由,均不得免责,而责任则不同,在被害方的损失是由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相对方的原因所致时,相对方是可以免除其责任承担的。  相似文献   

18.
晚近 ,不少法学家都倾向于认为法应当是规范体系和价值体系的融合体 ,并相当重视在既有严整的规范体系内纳入法的价值要求。但是 ,如何在纳入的同时实现法的两套体系之间的自恰、圆融的“通约”却成了一项技术难题。通过提出验证“通约”的三项技术标准并进而对传统通约技术即自上而下形态的宏观统摄技术进行批判分析 ,继而探寻微观层面上的概念———“权利”所具有的自下而上的通约功能 ,并同样予以校验。从而得到结论 :在赋予“权利”这一概念充分的定义弹性的前提下 ,在宏观价值统率、微观权利配置这两个向度上共同努力 ,即可实现法之两套体系的完美通约。  相似文献   

19.
法律权利,或为“允许”规范的直接意义,或为“命令”或“禁止”规范的间接意义。“允许”规范所规定的法律权利一般被称为“强允许”或“积极允许”;与之相对的是“弱允许”或“消极允许”。“弱允许”不具有法律意义,属法律不作评价或不干涉的自由或权利;具有法律权利意义的“强允许”只有与相关的禁止或命令规定相结合才能使法律权利名符其实。“乞讨权”有“弱允许”和“强允许”两种存在形态,前者不是法律权利。  相似文献   

20.
通过两个关于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典型案例,解释了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基本概念、内容和作用,分析了经营者对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应履行的义务,认为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合同方式给予取消,即在消费过程中第三人侵害了消费者安全权以及消费者自身有过错时,经营者应尽到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及附随义务,在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受到损害时,经营者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应减轻或免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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