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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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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岳论丛》2016,(6):98-105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的目标,这对于我国当前进入了瓶颈期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来说具有重大的全局意义,也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根本性挑战。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应当以司法公正为最终目标,在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内涵和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认清并谨记改革所应解决的核心问题,转变改革决策者与执行者不科学的司法观念,并且为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这一宏观而复杂的改革目标找准一个切入点,从作为刑事审判惟一依据的证据的取得与裁判这一动态角度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证据规则,从而落实改革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2.
刑事诉讼作为一种国家追究犯罪的活动,它有两个并驾齐驱的目的,一为惩罚犯罪,一为保护人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经修改后在保护人权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使得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大体上接近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刑事诉讼的国际标准,但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与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只有切实加强制度和程序设计,缩小这种差距,我国刑事诉讼的人权保护才能顺利实现。  相似文献   

3.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当代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基点,其核心要义为发挥审判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中心地位和关键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性庭前审查程序存在诸多弊端:实践中难以发挥过滤不当起诉、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功能。应当抓住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历史契机,重塑庭前审查程序,将目前的程序性审查改革为实体性审查,同时在审查主体、审查内容、审查方式与程序、审查后的处理等方面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以充分发挥庭前审查程序的第一道把关制约作用,进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4.
司法审判的可预期性低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一大痼疾,长期以来为人所诟病,在群众中造成了对司法公正性的消极印象.我国一直以来以自己是成文法国家为由拒绝实施有法律约束力的案例制度,这是造成司法可预期性低的重要原因.在当前的司法改革中,我们应该接受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共同承认的判例规则,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案例指导制度,以此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从而最终提高司法可预期性.  相似文献   

5.
审判中心主义对刑事诉讼的影响始于侦查程序 ,在英美法系国家 ,审判中心主义深刻地影响着侦查程序 ;即使在当今的大陆法系国家 ,审判中心主义对侦查程序也有一定的影响。而在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 ,审判中心主义的作用甚小 ,对于侦查程序的影响更是微乎其微 ,因此 ,我们必须加强审判中心主义的研究 ,做到理论先行、立法规定、实践遵循 ,以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  相似文献   

6.
胡斌  陈卫 《南方论刊》2007,(12):42-44
对于沉默权问题的争论,本质在于对刑事诉讼模式的理解和选择。就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而言,法律尚未确立沉默权制度,并且也不适宜立即引进和确立沉默权制度;由此,在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联系到我国的刑事诉讼领域比较安全和自由的价值取向,我国更应该选择构建安全优先的刑事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   

7.
中国正式批准<反腐败公约>后,即应当按照公约资产追回机制的要求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于进行缺席审判还存在一些质疑,但经过评析以后发现,只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加以精心安排,建立这种制度利大于弊,并且不致损害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相似文献   

8.
连续犯的存废不只是个实体法问题,也是个程序法问题。连续犯的存废会对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的运行过程产生影响,也会对刑事诉讼的价值实现产生影响,因此应否废除连续犯,除了从刑法法理进行分析,还应该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进行考察,做出审慎的选择。  相似文献   

9.
在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中,有一种过多关注和保护被告人权益的倾向,被害人的尊严和利益反而受到忽视。如果说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弱势群体,需要通过控辩均衡以维护被告人的利益,那么被害人从犯罪行为实施那一刻起就处在弱势群体的地位上,调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就是聆听被害人声音的过程,还被害人和国际社会一个公正的过程。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新兴的国际刑事审判机构一方面对各主要法系的制度和国际惯例兼容并蓄,另一方面也在不断改进和创新中探索其自身的审判理念。  相似文献   

10.
作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顶层设计的“审判中心”制度,尽管在内涵界定上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但其通过庭审实质化实现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精准掌控,从而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利成为学界共识。然而,我国当前较低的二审开庭率相对弱化了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不少国家已确立了二审开庭原则,这种将法律审与事实审相结合的庭审实质化方式,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鉴于此,我国有必要对刑事二审庭审程序进行优化:宏观方面——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原则;中观方面——建立二审“以开庭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的制度;微观方面——制定二审开庭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11.
与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热度相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对清冷,改革亦未明显见效.以审判为中心原则主要以司法公正为价值目标,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追求刑事司法的效率价值,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形式冲突.以审判为中心原则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和约束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受该原则的指导与约束.冲突的平衡协调既要坚持公正对于效率的优先性,又需要两者之间彼此关照、相互妥协.应在实质性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原则的前提下,积极有效推动检察主导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适用,避免虚化、架空审判的中心地位.  相似文献   

12.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质上是强调审判阶段尤其是第一审程序中的法庭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中心地位,强调把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限定在审判阶段,并通过制度提升法院的权威,保证判决的终局性。为此,一方面,应当对现行刑事审前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引入司法令状原则,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引导和监督,通过权力制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应当对法庭审判进行实质化改革,确立、完善证据开示制度和庭前会议制度,改革全案卷宗移送制度,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此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还要求全面落实证据裁判原则,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相似文献   

13.
朱战芳  韩永周 《兰州学刊》2004,(1):119-120,118
宪法的审判适用是事关宪法功能能否发挥、地位能否显现的问题 ,也涉及保护人权的价值取向能否实现的问题。宪法审判适用具有的应然性 ,对于宪法审判适用面临的困难 ,可以从建立健全违宪审查制度和确定宪法适用机制来解决。  相似文献   

1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以"审判为中心"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明确规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但是,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审查起诉等审前环节证据排除机制却违背了此精神.该机制设置实质上是受传统的侦查中心主义思想影响所致,其危害显而易见,它不仅阻碍"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目标的实现,也使刑事诉讼程序制度性冲突不断.  相似文献   

15.
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全面废除死刑的条件,但通过程序保障慎用死刑,已成为学界的共识。律师充分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对于保障该程序功能的实现尤为关键。因此,有必要检视我国现行刑事政策下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与构造,使律师按照《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关于辩护与代理的规定享有相应的辩护权;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进一步扩大人权保障的成果,充分发挥律师在实现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和价值方面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论非法证据排除理念的中国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于重视个人自由、人权的西方国家 ,其理念根基与我国重视集体安全和利益的传统有明显的不同 ,这势必使这一制度在中国的确立与实施产生困难。应从以下方面使其一般理念中国化 :重视该规则在保护民众整体利益方面的价值 ;强调该规则在促进警检提高侦检技能 ,从而有利于打击犯罪的作用 ;不片面夸大其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 ,平衡发展其他人权保障措施 ;重视非法证据的虚假性 ;全面落实刑事诉讼的原则和制度 ,降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17.
独任制、合议制与审判委员会是刑事审判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组织的良好运行是国家刑罚权正确适用与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借助“组织场域”理论模型进行解释,分别在治理结构、制度逻辑以及行动者层面剖析原因并寻找解决方案。独任法官庭审“流于形式”属于制度逻辑层面的认知问题,应当转变快速审判程序的理念与构造;合议庭“合而不议”属于制度逻辑与治理结构的双重问题,应当取消承办法官制度并完善合议庭评议规则;审判委员会会议类审判职能的局限属于治理结构层面的问题,应当对列席人员范围、讨论程序与决议机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我国行政审判存在以下问题:现行行政诉讼法本身不利于对行政相对人人权的保护;非正常撤诉率畸高使行政相对人的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行政审判易受外界因素干扰,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人权无法得到真正实现。对此,应在立法、司法和审判监督方面进行改革,以解决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19.
尉兰琴 《兰州学刊》2006,(4):196-197
在以安全和自由两个法律基本价值所演变的刑事诉讼犯罪控制观和权利保障观中,合理的刑事诉讼价值取向应是人权保障优先,因其更符合国际人权保障思想,符合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要求,有助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之检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不符合控辩平等、控审分离、审判独立和无罪推定等一系列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精神,有悖于程序正义的理念;不仅会导致审判监督权的滥用,而且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一系列无法克服的矛盾,加剧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不合理性;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与行使审判监督权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人民法院组织法>在未来修改时应当废除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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