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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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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立星  隋国成 《理论界》2005,(3):104-104
本文通过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通说的四种观点进行论证,确定违约责任中应有精神损害赔偿,其后分析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与范围的限定。  相似文献   

2.
从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质及违约责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来看,精神损害赔偿都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侵权不是其前提条件,反对违约责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故我国应建立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但这一原则应受适用于赔偿的通常原则的限制,以免损害到交易的进行。  相似文献   

3.
李彤 《北方论丛》2007,(4):150-152
违约损害赔偿之诉是英国契约法领域内出现时间相对较晚的令状形式,但其产生后发展速度较快,逐步成为主导性的契约令状。不同法院组织之间就管辖权问题展开的争夺是促使该令状不断发展的强劲动力。突出的优点使其获得了凌驾于其他令状之上的优势地位。该令状的出现,在英国契约法的整个发展进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减损规则适用的关键,是违约后受害人可能实施减损行为或已经实施减损行为的合理性判断。减损规则可以细分为四个具体的规则,适用的情形可以区分为两种,一种为已经避免的损失,另一种是可以避免的损失。实务中,减损规则有时会直接体现在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中。  相似文献   

5.
保护当事人合理预期是合同法的使命所在,违约可得利益作为期待利益的一部分,值得重点关注。我国合同法虽然确立了违约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规则,但对该问题的研究远不能满足复杂的司法实践。为切实保护受害方利益,立法应明确可得利益的概念;可预见性作为可得利益赔偿的重要限制,应当通过区分违约方主观过错、明确预见能力标准等方式加以细化。此外,法院还可借鉴"事实-数额"区分法以及底价仲裁制度降低可得利益的证明难度。  相似文献   

6.
夏囡 《理论界》2005,(2):94-94
传统理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扩展至违约责任中。随着经济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利益,受害方可基于违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7.
罗佳意 《天府新论》2007,2(Z1):163-164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考虑,为使违约方和非违约方之间的利益达致均衡,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待从该笔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即期待利益,包括履行利益和利益损失。同时,违约方并不必然对该范围内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立法者在制定合同法时,规定了可预见规则以合理确定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尚不包括合同领域,文章对违约的精神损害进行了界定,对违约导致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及法律规范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针对我国司法实践的突破和发展趋势,提出了完善我国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相关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针对我国法律规范以及的司法实践中不支持合同违约情形下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旅行社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旅游者精神方面的损害显得尤为复杂.鉴于此,有必要在相关法律规范以及现有理论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域外两大法系国家的有关法律规范进行研究和分析,学习其先进的立法规范和实施经验,探讨在我国建立旅游服务合同违约情形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成立的条件,以指导相关的立法,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0.
在计算违约损害赔偿金额过程中,不得不考虑标的物的时价问题,因为时价可能因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时价的确定是计算违约损害赔偿金额的关键问题之一.时价的确定需要明确价格的时间标准和地点标准,其中时间标准表现为缔约之日、违约之日、裁判之日以及违约和裁判之间的某一时间,而地点标准表现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接受地和替代交易地.  相似文献   

11.
刘金凌 《理论界》2014,(6):73-75
精神损害赔偿不适用于违约责任是传统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本文通过文献整理,结合典型案例的司法实践,提出了我国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依据和建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应从严掌握,避免滥用。  相似文献   

12.
垄断损害赔偿立法比较与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世界各国和地区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立法例的比较研究可知,三倍损害赔偿除具有补偿功能外,其独特的威慑功能,非常有利于解决司法资源、司法能力的有限性与反垄断案件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并提高发现、查处、审理和抑制垄断行为的效率.因此,我国现阶段反垄断法立法,仍以三倍损害赔偿制度为较理想的选择.  相似文献   

13.
李彤 《理论界》2007,(6):72-74
英国契约法的发展滥觞于违约损害赔偿之诉的出现,它是从侵害令状中分离出来的一种诉讼形式。从14世纪开始。违约损害赔偿之诉逐渐产生并不断扩大其适用范围,从中逐步发展出了一些现代契约法中的理念和原则。  相似文献   

14.
张璐 《理论界》2005,(4):88-89
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契约自由越来越呼吁诚实信用原则的强化。但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违约还是不可避免的,违约责任也是合同法不可缺少的内容,完善的违约制度是合同顺利履行的有力保证,是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立法者的一个重要的任务。我国吸收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又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最终确立了自己的与两大法系皆不同的制度模式。这里仅就违约制度中的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加以比较,找出二者的相同与不同之处。  相似文献   

15.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国外立法比较,存在很大的不足,如法律责任僵化、民事责任形式单一等。同时,在损害赔偿中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不确定及其计算方法的模糊尤其在实践中难以执行。因此,需要借鉴国外反不正当竞争领域中的相关规定,来完善民事损害赔偿这一民事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16.
本文对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两大制度加以比较,并提出见解。  相似文献   

17.
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并非因其产生在合同中就都是违约损害,也可能有侵权损害。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是否予以赔偿,采取何种模式予以赔偿取决于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的性质。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是由违约行为引起的违约损害,当然适用违约责任予以救济。这里所要注意的是,有些合同的给付目的具有非物质性(精神性),但是不妨害其本身的物化交换意志,因而此种给付本身就具有了财产属性。因而此种合同下的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仍旧属于对合同债权的侵害,仍应按违约损害赔偿来救济。  相似文献   

18.
旅游合同纯粹以精神利益增益为目的,若发生违约,未实现的精神利益应当予以赔偿。《民法典》颁布后,其中增设的人格权编第996条成为支持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为旅游合同下违约非财产损害救济排除实体法障碍。但《民法典》第996条因规定“侵害人格权”等要件,无法完全救济旅游合同下非财产损害。在旅游合同下,非财产损害赔偿符合可预见性、补偿性原则,且损失计算可以通过衡平方式补偿。应当借鉴典型国家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救济的成功经验,以《民法典》第584条为基础对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予以认可,从而构建我国更加完善的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9.
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并非因其产生在合同中就都是违约损害,也可能有侵权损害.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是否予以赔偿,采取何种模式予以赔偿取决于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的性质.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是由违约行为引起的违约损害,当然适用违约责任予以救济.这里所要注意的是,有些合同的给付目的具有非物质性(精神性),但是不妨害其本身的物化交换意志,因而此种给付本身就具有了财产属性.因而此种合同下的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仍旧属于对合同债权的侵害,仍应按违约损害赔偿来救济.  相似文献   

20.
反垄断法中的损害赔偿具有与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不同的特点和功能,由于法律传统和价值取向的不同,世界各国(地区)反垄断法有关损害赔偿数额的规定各具特色.我国的<反垄断法>应严格区分本身违法的垄断行为和合理分析的垄断行为,对本身违法的垄断行为适用三倍损害赔偿,对合理分析的垄断行为适用双倍损害赔偿,并可在特定的情形下酌情减免损害赔偿金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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