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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隐名出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公司法解释三》区分内部法律关系与外部法律关系,分别采取不同的调整规则。在内部关系上,根据"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实际出资人是股权的最终归属者;在外部关系上,依据股东名册记载和工商登记的内容确定股东资格,实际出资人的身份"转正",必须受到其他股东同意权的限制,笔者认为,此限制应当和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适用一致的同意权比例标准,即"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根据外观主义理论,并基于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名义股东应与实际出资人就瑕疵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兼谈《公司法》相关规定之修正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没有受到与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同等程度的社会关注,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远远没有引起立法机关和学界的重视.法院在处理股东知情权诉讼上的认识不尽一致,有碍公平与正义的实现.文章试从法理的角度,结合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分析股东知情权法律保护水平低下的现状,从有限公司股东关系的特点出发,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行使有限制做了阐述,并提出建立预防与救济并重的股东知情权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3.
冷铁勋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
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的观点与实践虽然仍有争议,但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妥善处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的效力不但必要而且必须。《公司法》规制董事自我交易的第149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从其防止董事违法自我交易的立法目的、所禁止的行为有损公序良俗、所保护的公司利益具有优先性等因素看,应理解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149条第二款关于董事违法自我交易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的规定也反证了该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相似文献
4.
司法解释的法律目标与其被解释的法律应该具有同质性。这种同质性要求司法解释必须契合被解释法律的立法宗旨与原则,它是评判司法解释正当与否的标准。当司法解释的法律目标偏离,甚至背离被解释法律的精神,则该司法解释法律目标因不具有同质性,从而失去司法解释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目标偏离《婚姻法》的精神,不符合同质性的要求,因此不具有正当性,其后果不仅严重影响法律的正确适用,也会给社会公众行为带来负面的指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