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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1):107-119
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也就是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现代民法中,法律人格并不局限于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生物人"与"法律人"分离的立法技术肇始于古罗马法时代。法人、国家乃至河流等均因"更有效地实现特定社会需求"而获得了法律人格,成为法律上的"人"。随着机器学习等新技术的兴起,人工智能已突破辅助性工具的角色,拥有了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现行法律体系无法解决人工智能自主行为场景中的权利、责任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衔接问题。一条可能有效的建议是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应该是一种以法人制度为参考,以限定性、工具性为特征的电子人格。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设计,应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符合社会伦理规范,并以民法制度稳定性、社会秩序与安全为主要考量因素。源于自然法的伦理性要求不必然成为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绝对阻碍,技术局限性也不妨碍法律分析的前瞻性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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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7):100-110
为确定人工智能等新型社会主体的法律地位,运用演绎推理与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理性主义学派与人文主义学派所提出的六套传统法律人格判定标准体系进行论证与反思。研究结果表明:理性主义学派以认知能力、道德能力、意思能力等具体理性特质为内容的判定标准体系有较重的人类中心主义倾向;人文主义学派以生命价值、生命脆弱、感知痛苦等具体人性特质为内容的判定标准体系在司法实务中可操作性不强。适用于智能社会法律人格判定的标准体系应在算法化的基础上独立于任何物种的具体特质而存在,并同时具有本土性、衔接性、可行性、包容性四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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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敬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25-131
拟制信托是将不满足信托成立形式要件的法律关系拟制为信托关系。拟制信托法律技术在我国已经被运用于司法实践和学理分析中,但其本身并未获得足够关注。现代财产管理关系的复杂化使得外观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不时出现,为保护实际权利人的利益,满足社会生活需要,有必要通过信托的拟制供给规则,以弥补依据法律形式适用之规则的不足。我国信托拟制应从司法拟制上升为立法拟制,拟制的内容应为意思拟制而非事实拟制。在规范设计层面,拟制信托的要件可分为拟制要件和一般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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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85-90
人工智能经过60多年的发展,产生了类人思维。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证研究都揭示了人工智能成为法律主体的趋势。无论是自然人主体地位的平等化,还是动物权利渐渐得到接受,抑或是非生命体法律主体资格的确认等,这些法律主体的演化历程表明人工智能具有充足的法律主体制度容纳空间。梳理康德主体哲学理论可知,自然人具有的理性能力和自主能力促使其成为法律主体。结合人工智能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发展,可以认为,科学技术的运用使人工智能获得法律主体能力的时间已不再遥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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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至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3(4):75-85
"法律人格扩展论""人工智能发展论""有限人格论"是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理论的三大论据。针对这些论据,可对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理论展开批判。首先,在法律人格理论层面上,"法律人格扩展论"的主张不合法理。法律人格发展至今始终是人类中心主义的。自然人的内涵外延无法涵盖人工智能,法人亦与其背后的自然人密切相关。其次,在人工智能技术层面上,"人工智能发展论"的幻想不切实际。现阶段人工智能虽具自主性,但不具意识、意志和理性。对未来人工智能的科幻想象亦绝不能成为法治的注脚。最后在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制度构建层面上,"有限人格论"的设想无法操作。其无法解决具体制度设计中的矛盾,无法实现法律的作用,且不当转移了责任风险,最终将有害于人的权利保障。因此,人工智能无法成为法律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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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崴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5(3):97-106
司法拟制是隶属于法律拟制的概念,作为裁判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理应受到关注.传统理论不仅未对司法拟制与相关概念进行区分,而且还从现实角度将司法拟制误解为法律中的谎言.实际上,司法拟制是处于设证和类推之间的法律推理方法,它以前者作为核心前提,以后者作为辅助论证.在法律实践中,司法拟制运用的反向逻辑能够帮助解决疑难案件,其所秉持的待定、中立的态度能够完善案例制度,而且它还能通过渐进的方式促进法律的创新和发展.但是,作为非常规的司法技术,它的操作条件还需要进一步加以论证、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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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也是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统一体,其中的特别规定就包括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在适用条件、认定结论和法条解释等方面存在着重大区别,所以,我们必须正确确认民法中的一些特别规定的性质,尤其对于若干很容易引起争议的特别法条,在认定其究竟属于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定时更需小心地求证和谨慎地判定。 相似文献
10.
王军仁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2006,(2)
民法也是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统一体,其中的特别规定就包括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在适用条件、认定结论和法条解释等方面存在着重大区别,所以,我们必须正确确认民法中的一些特别规定的性质,尤其对于若干很是引起争议的特别法条,在认定其究竟属于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定时更需小心地求证和谨慎地判定。 相似文献
11.
王军仁 《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9(4):51-54
民法也是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统一体,其中的特别规定就包括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在适用条件、认定结论和法条解释等方面存在着重大区别,在认定其究竟属于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定时更需小心地求证和谨慎地判定。 相似文献
12.
分析了法律人格和民事权力能力的本质,对国外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给予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经验进行了比较和分析;认为中国法律以出生为标准确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致使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基于保护胎儿利益的现实需要,结合国中民事立法的现状,提出中国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立法建设应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13.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2):25-34
当今人工智能系统已经创造了包括音乐、小说、食谱等作品和潜在的可授予专利的发明。然而各国知识产权法却并不承认非人类作者或发明人的法律地位。为了实现知识产权法的目的,知识产权法应适时承认人工智能具有作者和发明人的身份。其条件是人工智能创造物符合知识产权的客体要件,而且人工智能在作品的发展或发明的创造中存在因果关系。对于符合这两个要件的人工智能创造物,应通过借鉴现有的职务作品或职务发明的分配机制,将其知识产权分配给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 相似文献
14.
人工智能技术既是一项制度文明,也可能带来一定的制度风险。人工智能凭借其智能算法模型对人类思维的模仿,正在科研发明领域逐渐展现着具备脱离人类干预、自主创新的能力。但这种现代化的技术形态对法律所调整的诸方面社会关系产生了冲击。在智能机器自主发明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权利保护模式不明、侵权责任难以认定、市场竞争被破坏以及违反人类道德等社会风险。当前法律制度应从厘清权利保护模式、明确侵权责任主体与证明责任分配、规制反竞争风险以及加强伦理道德要求等方面进行积极应对,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以预防性治理理念为核心的法律运行体系,从而实现对人工智能自主发明风险的有效防控。 相似文献
15.
从历史上看,"黑客"迭代到"人工智能黑客",是伴随着计算机、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而产生的。现如今的"人工智能黑客"是人机交互体,既非人也非物,介于两者之间,它可以模仿人类、干扰人类认知,为达到设计者或决策者的目的对网络系统漏洞进行智能化侵入和破坏。"人工智能黑客"区别于传统"黑客"的主要特征在于其可以依靠智能算法自主学习、寻找网络系统代码漏洞和加强分布式攻击。部分学者将人工智能技术划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超人工智能三个阶段,甚至有学者建议从伦理上赋予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赋权理由是强人工智能算法具有独立的"机器意思"表示能力,与人类有情感的联结。显然,这种赋权方式不仅违背"人本主义"原则的主体创新,而且现行法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人工智能黑客"不属于任何一类主体,突兀地将法律主体的理性意思表示与人工智能算法指令的"机器意思"相等同,容易形成"人工智能黑客"行为在算法正义法律评价和民事法律行为构造上的困境,干扰我们对"人工智能黑客"本质的判断。溯本清源,应当以法律上权利义务构造标准去判断"人工智能黑客"的法律属性。"人工智能黑客"本质上是自然人主体通过人工智能算法技术,利用网络媒介进行网络侵权或犯罪的行为。"人工智能黑客"的核心是通过计算机代码设置、大数据运算与机器自动化判断进行决策的一套机制。"人工智能黑客"在责任承担上不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只具有特殊的"人格性工具"法律属性。"人工智能黑客"的智能化攻击外在表现为算法程序的自动执行,但程序的设计和算法运行归属于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人,也完全符合法律上间接侵权的调整范畴。对于"人工智能黑客"的侵权或犯罪行为,应当通过揭开"人工智能黑客"的"面纱",找到其背后隐藏的可规制法律主客体,利用"穿透"方式对"人工智能黑客"的非法行为进行伦理、技术和法律三个维度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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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一种政治艺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卢鹏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6(1):101-107
法学作为一门艺术,并不是一个比喻,而是另一个视角的白描。拟制就是不可推翻的虚构,在作为法学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和政治现象中,广泛存在着拟制。这些拟制不是作为认知实验才有意义,而是其本身就具有实践意义和终极价值。它不仅有助于人们得出适当的判断而且也有助于人们采取必要的行动。 相似文献
18.
王建文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2):18-23
在不对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的法人属性相关规定进行变动的前提下 ,探讨公司法律人格要素 ,对于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 ,以及国有独资与国有控股公司的人格独立的真正实现 ,具有重要意义。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人格 ,具有许多特征 ,但堪称公司法律人格要素的只有独立的财产与独立的意思两项 ,而其本质性要素则应为独立的意思。基于此 ,在国企改革中 ,应围绕如何确保公司具备独立的意思 ,从而成为完全意义上的独立人格展开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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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从抽象人格到具体人格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代民法根基于商品经济,秉承斯多葛哲学以来的理性传统,历经近代人文主义思潮和启蒙思想的启迪,确立了抽象平等的法律人格。但进入20世纪以后,垄断加剧、社会动荡、各种不平等加剧,保护弱势群体成为一大法律问题,遂出现近代民法抽象人格向现代民法具体人格的转变思潮。然而,在作为"宪法"地位的民法典中不能用具体人格代替抽象人格,抽象人格仍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随着保护弱者地位的法律的增多,社会法逐渐形成,由此形成了具体人格根基的土壤。这一方面显示了民法发展的现代化,另一方面也显示了法律从二元法律结构向三元法律结构发展的精细化过程。在这一发展变化过程中,人更加受到关怀,人的尊严更加受到尊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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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兵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3):70-79
注意规定是将原本符合基本规定的行为,提示性地规定按照基本规定处理,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故相当于路径指引的"超链接",而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基本规定的情形也按照基本规定处理,故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刑法分则中关于"明知"、"以共犯论处"、"以强奸论处"、"妨害公务罪论处"、以贪污贿赂论处、数罪并罚等规定属于注意规定;第382条第2款属于注意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第267条第2款、第269条、第289条以抢劫罪论处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第196条第3款、第362条的规定既是注意规定,又是法律拟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