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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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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代言官为给事中和御史的合称,是明代官僚集团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具有如下特征:一,人员众多,冠居历朝;二,选任精粹,进士为重;三,秩低权重,势凌三司;四,升迁迅捷,赏赐丰厚;五,分布广泛,东南为盛.明代言官的这些群体特征是与明代极端强化的皇权相适应的,体现了皇权控制下的分权制衡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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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卷三五四《余传》 (P11170 )载 :“居三月 ,进给事中、殿中侍御史。毛注建议罢增石炭场 ,驳其非。”按 :据原文标点 ,余是升为给事中后又升殿中侍御史 ,显然有误。因为 ,给事中为正四品高官 ,殿中侍御史官仅七品 ,怎么会由给事中“进”为殿中呢 ?其实 ,殿中乃毛注的官衔 ,所以原文标点应作 :居三月 ,进给事中。殿中侍御史毛注……。 (毛注履历见《宋史》卷三四八本传。)2 9.卷三八九《袁枢传》 (P11936 )载枢进言 :“威权在下则主势弱 ,故大臣逐台谏以蔽人主之聪明 ;威权在上则主势强 ,故大臣结台谏以遏天下之公议。今朋党之旧尚…  相似文献   

3.
<正> 明代言官与前代含义不同,不是对谏院官员的称呼,而是对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的统称。这样明代御史、给事中的职责就比前代重大。统治者在言官的建置上颇费了些脑筋,让他们秩卑、势尊、权重,使其不患有所失而勇于任事。明代又是我国历史上宦官干政严重的一代。虽然太祖当政之时,鉴于前代乏失,曾明文规定宦官只供洒扫奉侍,“不许读书识字”,“不得兼外臣文武衔”,并敕诸司不得与其文移往来。又镌铁牌置于宫门口,上书“内臣不得干预政事,预者斩。”①但率先违犯的就是朱元璋自己。他大权独揽,冷落朝臣,不知不觉间又把宦官视为亲信,让他们参与政治活动。洪武十一年,“遣内臣吴诚诣总兵杨忡名行营观方略。”②到成祖永乐时,由于“靖难之役”中建文帝宫中的宦官有为成祖通消息者,成祖宫中的宦官也有随军作战立功的,所以成祖登基后更加信任宦官,让郑和率船队下西洋就是人所共知的史实。到宣德时更开设内书堂,“选内使年十岁上下者二三百人读书其中”,③让宦官读书习文,为宦官干政进一步创造条件。明太祖、成祖、宣宗诸帝乾纲独断,尚能随心所  相似文献   

4.
嘉靖中后期,严嵩擅权乱政二十余年,言官对他进行了长期的弹劾和抗争。由于世宗刚愎暴戾,厌薄言官,喜谀恶谏,严嵩善于趋媚迎合,并利用各种手段分化打击言官,因而言官得祸颇重,而严嵩则屡劾不倒。嘉靖时言官与严嵩的颃颉抗争是明代言官与阁臣关系的转折点,此后言官蜕变加剧,与阁臣閧斗不已,对明亡产生了恶劣影响。  相似文献   

5.
试论明代的科道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明代的內阁六部制官制是与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相适应的,这种制度保证了明代国家的最高权力集中于皇帝一人。为了监察百官、维护至高无上的皇权,明代的官僚体系中,又有着一支品位不高、人数众多、活跃于朝廷內外的科道官队伍,他们在明代各时期各重大事件中起了特殊的作用,发生了较大的影响。科道官是科官和道官的合称,明人又称之为言官、台谏官、台省官和台琐清班。科官指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的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和给事中;道官指都察院属官十三道监察御史(简  相似文献   

6.
李森先,字琳支,号滟石.山东掖县(今莱州市人)人.明朝崇祯元年(1628)进士.清顺治二(1645)自国子监博士考选江西道监察御史.为人鲠直敢言,因上疏摄政王多尔衮弹劾礼部尚书、大学士冯铨及其子源淮诸不法状,而被夺官.顺治帝亲正后,览其原疏,认为“所劾甚当”,遂官复原职.顺治十五年,李森先应诏陈言,为流徙诸言官开脱.顺治斥责他“市恩徇情”,又夺官下刑部,议流徙.寻宽免,复原官.命其到河南勘察荒情,不久卒.王士祯在《池北偶谈》中称其“屡上疏,论事切直,三下刑部,不少摧折.”  相似文献   

7.
明代官员敢言之风盛行,在传统"五谏"说的基础上,明代官员主要采取婉言讽谏、敢言直谏、犯颜强谏的方式进谏.其中,官员在婉言讽谏时,又往往借灾异、古训、先贤、祖制、史官以及自劾不职等方式进行.明代官员的进谏实践,进一步丰富了中国古代的进谏理论.与前代相比,群体性的直谏、强谏成为明代官员进谏的显著特点.明代虽谏无专官,由言官掌言责,但进谏的官员不限于言官,层面广泛,进谏风气浓厚,且传统的进谏戒律多被打破.明代官员的进谏模式及其特色,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明代文官集团的成长.以及士大夫为维持士人政治所进行的抗争和努力.但进谏官员多下场悲惨,反映了士大夫政治在膨胀皇权的挤压下日薄西山的态势.从历史的发展来看,明代官员在进谏方面的努力,可视为中国古代士人政治的挽歌.  相似文献   

8.
史学界已经明确,封建监察官——御史有推鞫狱讼、弹劾百僚的职权,却没有注意到这两种职权在唐代已形成了固定的、系统的职事制度.御史推弹制度指御史推按和御史弹奏制度.唐代御史有两种权力,即司法权和弹劾权.御史的司法权表现在御史可以受理、审讯和参与司法机关审判案狱,这在以前的御史是少有的,唐人苏冕说御史“有弹邪佞之文,无受词讼之例,今则重于此而忘于彼矣!”但是,御史审理狱讼之后要上报皇帝或交付大理寺判决,自己没有独立的判决权,最多只能在同大理寺、刑部联合审判案狱时有一定判决权力,因而,御史的司法权  相似文献   

9.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被西方学者誉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二条"万里长城",监察官员历来被称作是"风宪""耳目"和"言路"之官。身为"风纪之司"的明代监察御史品秩虽不高,但权力极重,确有"使一县之众必由于令,一郡之众必由于守,守之权归于按察,按察之权归于天子,则天下如网网之相维、臂指之相使矣"之功。正因监察御史的作用不同一般,对其选授的标准也就更加严格。明代对监察御史的选任经过历朝不断完善,形成了一套严密而独具特色的制度。  相似文献   

10.
明代言官与阁臣的关系经历了一个由和谐到恶化的过程.明前期,言官与阁臣素质较高,双方立公为国,和衷共济.嘉靖时期是二者关系的转折点,言官群体在与阁臣的对抗中,其制衡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隆庆以后,门户日重,言官趋附阁臣,成为权力角逐的先锋.张居正去世后,言路势张,压制阁臣,言路与执政相水火,争斗不已,迄于明亡,晚明时期言官的制衡作用已走向反面.言官和阁臣都是明代皇权强化的产物,二者关系的演变,反映了明代政治逐步浊化的过程,揭示了专制体制下士大夫悲剧命运的必然性.  相似文献   

11.
弹劾,在旧时代是剥削阶级的国家对政府官吏违法或失职行为的检举和揭发。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如何运用弹劾,是我们政治生活中亟待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一、弹劾制应属于人民的国家机器保持廉洁和高效能的防卫系统弹劾制在我国建制于秦汉。御史或监察御史就是专司弹劾之职的官吏。如有政府官吏违法或严重失职,御史得向帝王提出检举,请求惩办,充当封建统治者的耳目。这种制度,一直为历代王朝所沿袭。在我国政治史上,弹劾也有时起到过“澄清吏治”的积极作用;但大多数弹劾,是剥削阶级内部争权夺利派系倾轧的一种反映。  相似文献   

12.
宫春科 《中华魂》2017,(2):38-38
《资治通鉴·唐记二十六》曾记载唐睿宗说过的一段话:“鹰搏狡兔,须急救之,不尔必反为所噬。御史绳奸慝亦然。苟非人主保卫之,则亦为奸慝所噬矣。”这是针对当时的御史杨孚讲的。御史就是监察官,身为御史的杨孚不畏权贵,履职尽责,弹纠了不少朝廷当时位高权重的人的过失,于是,他们联合起来在睿宗面前诋毁杨孚。睿宗对杨孚给予了及时的保护,让那些作奸犯科的权贵得到应有的惩罚,与此同时,在朝堂上树立了典范,让更多的御史言官敢于以杨孚为榜样,履职尽责,当时的官场风气也有了好转。  相似文献   

13.
北宋仁宗统治四十二年(1022—1063),其间发生的一件大事就是范仲淹主持推行的新政。新政的成败与具有建言和纠察之责的台谏官(御史与谏官的合称)有密切的关系。包拯恰在新政时期先后任监察御史里行和监察御史,属御史台官员。他对新政的态度及在此期间的表现,是评价其历史作用与地位的重要方面。以往研究包拯的论著,主要依据分类编辑的  相似文献   

14.
明代公文的风格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嬗变 ,即多样期 (洪武至永乐 )、分化期 (洪熙至天顺 )、集中期 (成化至嘉靖 )和异化期 (隆庆至崇祯 )。公文的制义化、缺乏巧妙的进言策略以及屡禁不止的繁冗现象等 ,则代表了明代公文区别于其他时期公文的主要风格特征。  相似文献   

15.
海瑞于一五八六年(万历十四年)任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时,曾受到南直隶提学御史房寰的诬陷,经过吏部办事进士顾允成、太仆卿沈思孝、吏科给事中张鼎思、南京户科给事中徐常吉诸人先后反复上疏,揭露房寰的贪脏枉法罪行,力辩海瑞的正直无私、大节凛然。最后朝廷才在舆论的压力之下,免了房寰的职。一个南直隶提学御史,职位并不高,为什么竟能够和三朝元老海瑞分庭抗礼?朝廷又为什么迟迟不加处理?为什么这一事件后来又给朝廷以强烈的冲击?发生了怎样的深远影响?这些都是很值得研究的。  相似文献   

16.
御史"关白"制度肇始于唐,终结于宋。从成因上看,御史"关白"制度在唐代主要受宰相专权及宦官秉政的影响,宋初以降,君主独裁政治的进一步发展、"以文治国"的理念思维、"务行祖宗之法"的意识形态乃至宋仁宗个人对台谏的倚重使"关白"制度走向终结。"关白"制度为皇权政治和官僚政治之"变异",必将在皇权政治和官僚政治的进一步成熟后退出历史舞台,使御史职能之运作回归常态,此即御史"关白"制度之演化逻辑。藉由暴力潜能、意识形态、知识存量、特定历史事件与历史人物四要素,便可解析其历史动因与演化逻辑。对北宋时期的台谏政治和御史弹劾制度进行研究,有助于丰富对中国古代君主专制制度的理解,为当下的制度建构提供镜鉴。  相似文献   

17.
20世纪80年代,开始探讨和宣传“加强法制”的时候,流行过一种观点:中国传统制度文化的特点是“人治”、依赖“德治”,西方的或日现代的社会重视的则是“法治”。这种观点,可以追溯到晚清一些最早走进西方世界的人物。近代第一位驻欧使臣郭嵩焘在《伦敦与巴黎日记》中就说过:“圣人之治民以德,德有盛衰,天下随之以治乱,”“西洋治民以法,法者,人已兼治者也,故推其法以绳之诸国,其责望常迫,其法日修,”所以中国“将有穷于自立之势矣”。黄遵宪《日本国志》也说:“中国士夫好谈古治……盖所重在道德,遂以刑法为卑卑无足道也。而泰西论者,专重刑法,谓民智日开,各思保其权利,则讼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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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对于元诗创作,除元末部分文人外,朱明以后往往多有贬损之词。明代文人受本朝统治者政治上否定元人的影响,在元诗评价上也以取消主义的态度而一笔抹煞。如胡应麟道:“语诗于宋元,卑卑甚矣,即以无诗,夫孰曰不然!”清代满族统治者对于同为少数民族的蒙古人的元王朝,已不再仇视,唯其多数文人却依然仿照明人诋毁元诗。如《四库全书总目》称“元诗绮靡者多”,即为其例。  相似文献   

19.
21、"乾道元年"为"淳熙十五年"之误. 卷三九四<许及之传>(P12041)云:"乾道元年,林栗请增置谏员,乃盕唐制置拾遗、补缺,以及之为拾遗."按:拾遗、补遗为唐武则天时增设的二谏职,北宋太宗时改称正言、司谏.南宋孝宗时,在正言、司谏之外又复置拾遗、补缺,这是两宋台谏史上唯一的举措,所以见于记载者甚多,但都系于淳熙十五年(1188),而不是乾道元年(1165).这里不一一列举,读者可参阅<宋史·职官志>一中书省条、<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五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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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书局所出标点本《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有关“长吏”的一段,作如下之标点: “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全文用了四个句号,将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总叙县令、长,句号在“掌治其县”后。第二、三部分分别指明县令与县长各自所辖户口和秩禄之多少,句号在各自秩禄若干石之后。第四部分则指明县丞与县尉之秩禄,但在其“秩四百石至二百石”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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