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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自然人相比,法人名誉权与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等法益关系更为紧密。明晰法人名誉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不仅涉及法人名誉的保护,亦有利于维护其他法益。鉴于我国法人名誉权法律制度规定简略,以司法实践为视角分析我国法人名誉权保护现状及不足则尤为必要。现行法将法人名誉权保护诉诸于侵权责任法。司法实践中,法人名誉权侵权责任构成、抗辩事由、责任承担是廓清其与其他法益边界的主要工具。对法人名誉权保护不足之处主要体现为对法人名誉的非财产利益损害缺乏关注。扩展法人名誉权损害的非财产损害赔偿救济方式,能实现侵权法在保护法人名誉利益方面的补偿及预防功能,从而周延保护法人名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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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侵权包括产品质量侵权、服务质量侵权及建筑质量侵权,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它是生产者或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中常见的情形。由于在先合同关系的存在,质量侵权会引发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本文从对民事责任竞合的一般理论和法律规定出发,对于质量侵权中的责任竞合进行探究,并就不同的具体情形提出了处理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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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保护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网络名誉权是人们在网络环境下依法享有的保有和维护名誉的权利,具有主体人格分层性、客体网络性的特点。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与传统名誉侵权虽为“大同”,但也有“小异”,其民事责任的承担须依据不同情况下行为人的不同侵权行为而进行不同的规定。有必要从各个角度发展出保护网络名誉权的方式,从而获得处理网络时代名誉权保护问题的可能途径,如完善我国网络犯罪立法、提高网络用户的道德水平、鼓励网络行业自律、建立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的良性互动关系、合理平衡网络名誉权保护和网络言论自由之间的利益关系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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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方式是实现侵权责任的重要手段,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多元化责任方式可作不同划分,基于其功能不同可类型化为预防性、恢复性与赔偿性责任方式。考虑到环境侵权的潜伏性、累积性、长期性等特质,需要可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责任方式,方能为环境侵权提供圆满救济。立法上将环境污染责任与生态破坏侵权分置规定,但在责任方式上均共同适用预防性、恢复性和赔偿性等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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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谷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2(3)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规定真正的侵权责任制度时也规定了为数不少的非真正侵权责任制度,其中包括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的牺牲请求权和侵权责任法第24条和第33条规定的损失分担责任,使我国侵权责任法成为名副其实的损害救济法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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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质量侵权责任是指建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所有人或管理人因建筑质量缺陷,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是独立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一种特殊民事侵权责任.建筑质量存在缺陷是构成建筑质量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且责任主体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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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古老而又年轻的法律制度,侵权责任中的正义理念的演进大致遵循了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到社会正义的历程.侵权责任中的正义理念分别反映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社会责任之上,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的变迁及其发展趋势很好地诠释了侵权责任中的正义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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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侵权责任机制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现行立法对“公共利益”规定的缺失、土地征收程序和征收补偿不合理是土地征收侵权原因之所在。现实国情、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土地侵权纠纷、保护农民利益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决定了我国有建立土地征收侵权责任机制之必要。存在规范依据、司法依据、法理依据和比较法依据说明我国建立侵权责任机制是可行的。土地征收侵权责任之规制必须要明确责任性质、权利主体、责任方式和责任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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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飞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2(2):7-11
名誉权与表达自由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如何协调和处理两种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一直是学界的关注点。本文分析介绍了美国现行诽谤法的最重要的原则——“实际恶意”规则以及美国法学界对于该原则的不同修正方案。本文认为,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起诉侵权案,可以借鉴美国诽谤法,采取只有证明被告方面主观上出于“实际恶意”时,才追究侵权责任的原则。在涉及国家官员和社会名流的案件中,对于个人的名誉的保护虽然重要,但一旦与新闻自由有矛盾时,本文认为保护表达自由的价值更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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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刊》2017,(8)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引入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中的避风港规则,该规则能否在专利领域适用备受争议。将该规则适用于专利领域面临诸多困境,如网络交易平台有限的审查能力难以应对专利审查的复杂性,一些人会滥用该规则进行恶意市场竞争。基于专利的技术性、专利侵权认定的复杂性,网络环境下的专利侵权治理模式应由网络服务提供者中心主义转向网络用户中心主义,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责任的规则应由"通知—删除"规则转变为"通知—转通知"规则。在我国《专利法》尚未作相应修订的前提下,法院在审理专利案件的过程中可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必要措施"作扩大解释,要求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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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具有技术性强、手段多、地域范围广等特点。可以根据侵权的特点将其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类型。在认定直接侵权的责任时,应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客观行为、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直接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在认定间接侵权行为的责任时,应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客观行为、法定的免责条件等因素,并适当考虑网络产业发展的现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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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自身的活动行为是社会风险的根本源头,而大规模侵权则是社会风险中的一个极端,传统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无法适用于维护大规模侵权的受害者,通过责任保险制度来维护大规模侵权受害的权益具有可行性。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证人们的权益,在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中应用责任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就责任保险制度在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中的现实可行性以及必要性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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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向红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19(1):111-113
推荐人因各种原因推荐某作品参加科讨大会或发表,该作品其后被认定为侵权作品,文章作者和杂志社构成侵权,但从推荐行为的性质和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可以认定推荐人对推荐作品的侵权不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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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医疗纠纷是医院和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对医疗纠纷进行类型化研究,分析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结合现实案例,对侵犯知情同意权纠纷类型划分为:未取得患者同意而实施治疗行为、告知义务存在瑕疵以及侵犯知情权引起的纠纷三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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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信息权益可作为民事权益受到侵权责任的保护,无论其被理解为民事权利抑或民事利益,对其侵权责任构成并不产生影响。由于个人信息中的部分内容同时也属于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等具体人格权的保护对象,个人信息权益和具体人格权不可避免地会发生重叠保护。其中对于私密信息的保护应优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为最大程度化解立法上的冲突,应降低信息主体对过错要件的证明标准,而对于肖像、姓名等个人信息的保护,则产生请求权竞合,信息主体可择一主张。个人信息侵害具备筛选受保护法益的功能,与损害有区分的必要。无论个人信息是否被非法利用,都可能产生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的既有人身或财产权益的损害与个人信息权益自身被侵害而产生的损害应当各自获得单独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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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光宇 《南昌航空大学学报》2007,9(2):60-65
本文对日益增多的互联网上民事侵权案件的性质、特点进行了剖析,阐述了互联网上民事侵权案件管辖依据的有关理论.针对我国尚未对互联网上民事侵权案件管辖正式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存在种种不足的情况,对互联网上民事侵权案件地域管辖提出司法实践及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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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律责任制度的独立性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于"团体本位"的法理,商事责任制度在责任的宗旨、责任的特质、责任的追究机制等诸方面均与传统的民事责任有本质上的区别.受"民商合一"体制的制约,我国现行立法不存在独立的商事责任.为促使商事交易的迅捷与安全,我国应构建独立的商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