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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案件范围的立法分为三个阶段,2004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赋予当事人选择适用人民陪审员的权利,是司法民主的一种体现。但现行法律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范围的规定仍然存在不明确、不合理之处,理论上对此存在较大争议,实务上陪审率也存在较大差异。陪审率的高低并不等于司法民主水平的高低,从法律制度完善角度看,应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适用人民陪审员,同时限制当事人申请适用人民陪审员的案件范围。  相似文献   

2.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直接目的与其说是体现司法民主,还不如说是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司法公信和权威的首要基础,是人民大众尤其是具体案件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认同和理解。在现行民事案件的陪审中,由于过分信奉法院的权力而忽视当事人的认同,往往出现“费力不讨好”的尴尬。赋予当事人在民事陪审中的程序选择权,将民事案件是否适用陪审的决定权交给当事人,将民事陪审案件中具体人民陪审员的选定权交给当事人,不失为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再完善的好思路。  相似文献   

3.
人民陪审员制度能让普通公民协助司法、见证司法、参与司法,充分体现人民主体地位和司法民主功能,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陪审专业户"问题,妨碍了民众的平等参与,违背了法定的程序要求,也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为此,应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随机抽取的方式,细化随机抽取方式的法律规定,加强对随机抽取方式的监督,以有效解决"陪审专业户"问题,进一步促进司法民主。  相似文献   

4.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而是由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这就要求人民陪审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是陪审员胜任陪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关涉陪审制度价值的实现和功能的发挥。法律教育本身是适用于多个领域,对于人民陪审员这个特殊群体,更有必要通过法律教育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  相似文献   

5.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颁布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发生了明显的职能异化和虚化现象,其原因是受到了部门利益的影响,亦即法院系统在该制度的立法和实施过程中谋求本部门工作的便利和利益,以致影响了人民陪审固有价值的实现。要想实现其司法民主、司法监督等预设价值,就必须将陪审还原为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去除部门利益的影响,具体包括科学民主立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等。  相似文献   

6.
尽管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可能解决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公正的所有根本性问题,但其所具有的重要司法民主价值和功能是值得重视的。在我国,围绕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多种争议,同时其实践也显示出某些制度异化的迹象。这种情况与我国的治理传统和复杂的社会因素有关。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预期功能和目标,目前应避免简单追求数量与规模的扩张,注重从个案(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和死刑案件)的示范作用入手,循序渐进地推进民众对司法活动的有序参与,逐步畅通和规范普通民众参与司法的途径,孕育司法民主的文化氛围和社会基础。  相似文献   

7.
我国陪审制度之“陪”,从清朝末年的引进,发展到如今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其中内含了多重的语义和价值吁求.现行立法中的“人民陪审员”,既不是英美法系大众化的“陪审团成员”,也不是大陆法系专家化的“参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应当把握人民陪审之“陪”的语义及其折射的伦理价值需求,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平衡和协调民意监督、政治民主和司法借力这“三重价值期望”,保证人民陪审员的实质性参与,将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一分为三”: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机册(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专册(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实现人民陪审的司法借力和“民主”功能.  相似文献   

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于扭转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窘境有所裨益。但由于制度矛盾及配套措施欠缺等多种原因,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与预期仍存在一定差距。为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所承载的司法民主、权力制衡等制度价值,我国应着重从扩大制度的适用范围、规范陪审员遴选程序、增加陪审权力、强化陪审义务四个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仅可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表决,不可就法律适用进行表决。但是该法及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未对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权限内的事实问题应当指某一行为或事件是否发生或客观存在,而事实确定后的后果则属于法律问题,但从法理以及司法实践来看,部分事实问题仍然由职业法官进行认定,例如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及证据是否采信。大合议庭审理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可以通过听取证人证言、向证人发问以及勘验犯罪现场认定案件事实,准确参与审判,保证司法民主得到落实。  相似文献   

10.
保持司法的人民性要求司法裁判吸纳民意,而司法裁判吸纳民意需要相应的程序机制。陪审制度的本旨在于掖助司法裁判对民意的关照。然而,中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已远离了陪审的本意,沉沦于三方诉讼构造,无能于有效传达民意。只有本诸陪审之本旨,解构现行陪审制度,实现人民陪审员的解放、司法裁判权的释放和人民陪审员选任权的下放,从而转换诉讼构造,才能形成司法裁判吸纳民意的程序机制。  相似文献   

11.
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于法律传统和人文环境的不同,其在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已处于名存实亡、图有虚表的尴尬境地。2005年5月1日《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似乎迎来了“复兴”的希望,但其运行的制度环境,所追求的价值功能。具体制度安排上都存在着重大缺陷,不可能真正复兴。  相似文献   

12.
司法民主仍然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核心价值和支撑,要更新形式民主观念,强调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思考、获得充分资讯和协商对话.人民陪审员制度要发挥司法功能,塑造司法的主体权威、过程权威、结果权威,提升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认同感,形成司法领域的公共理性,最终实现提升司法公信力这一制度目标.人民陪审员实质性参与审理需要有效的配套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3.
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修辞方法与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古代司法判决中的修辞不是法官故意炫耀的文学技巧,而是作出令人信服的论证和寻求合理性判决的方法。以修辞作为司法判决的说理方法是法官的理性选择,修辞方法在实现司法功能时并未让法律陷入不确定性之中。法律修辞是法律人在充满价值冲突的具体案件中作出合理法律判断的重要法律方法,在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蕴含着人文主义的修辞方法应当被重新记起。  相似文献   

14.
《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时代.这不仅是着力推进司法民主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的关键部署.根据审判独立原则,作为独立裁判主体,人民陪审员应当被赋予合理、充分的裁判权.就此而言,科学地在裁判主体之间配置裁判权,既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所理应实现的改革目标,也是提升审判质量的必然要求.因此,从裁判权配置角度审视这部法律极具理论意义.大体而言,当前《人民陪审员法》在"裁判权的逻辑界分"和"表决权的份量分配"这两个维度上都存在着逻辑上的不一致性,由此引致了相应的逻辑问题或悖论.而这类逻辑性问题很可能造成未来制度运行和司法实践方面的困境.概而言之,尽管总体上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踏上了一个新的发展起点,但这场改革未完待续且任重道远.  相似文献   

15.
《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时代.这不仅是着力推进司法民主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的关键部署.根据审判独立原则,作为独立裁判主体,人民陪审员应当被赋予合理、充分的裁判权.就此而言,科学地在裁判主体之间配置裁判权,既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所理应实现的改革目标,也是提升审判质量的必然要求.因此,从裁判权配置角度审视这部法律极具理论意义.大体而言,当前《人民陪审员法》在"裁判权的逻辑界分"和"表决权的份量分配"这两个维度上都存在着逻辑上的不一致性,由此引致了相应的逻辑问题或悖论.而这类逻辑性问题很可能造成未来制度运行和司法实践方面的困境.概而言之,尽管总体上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踏上了一个新的发展起点,但这场改革未完待续且任重道远.  相似文献   

16.
一、为何竞争? 在司法民主层面,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人民监督员制度都是司法机关引入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司法活动的具体形式,均属司法民主化之制度性体现;在法律技术运作层面言,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人民监督员制度都一定程度上强调将普通民众及其质朴的社会正义观导人司法活动中,以避免司法人员因职业化而可能导致机械化、官僚化等司法异质现象,以寻求司法活动的顺利展开。可以说,二者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相似文献   

17.
人民陪审员遴选制度是整个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基础,是实现司法民主、司法公平、司法正义的第一道程序,其有效运行能够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政治价值与司法价值得以实现,但中国的人民陪审员遴选制度却并未能实现良性运行。价值导向的混乱,制度设计脱离社会实践,致使遴选范围狭窄,遴选主体单一,遴选程序缺乏普遍性。人民陪审员遴选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根植于我国的社会差序格局之上,正视城乡差距,重新梳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规范制度设计,推动人民陪审员遴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相似文献   

18.
人民陪审员制度对贯彻落实人民民主、实现司法公开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司法监督和法治宣传、解决法院案多人少问题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受制于法律法规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要求过高,对人民陪审员的职权行使、业绩考评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规定不明确,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一定的瑕疵。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需要从选任机制的建设、管理制度的完善、实质性参审职能的发挥、奖惩手段的运用、培训和退出机制的健全等方面入手,逐步推进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和加快司法文明的建设步伐。  相似文献   

19.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但却一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比如人民陪审制在我国缺乏宪法依据;存在政治化、政权化倾向;陪而不审现象比较普遍;陪审员代表性不足且素质参差不齐;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范围界定不清;人民陪审员惩戒机制尚未建立等等。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该在宪法中确认人民陪审制度的地位;其次,探索建立二元陪审模式及二元人民陪审员类型;最后,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惩戒机制。  相似文献   

20.
陪审团制与参审制是民众参与裁判制度的两种基本模式,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本质上属于参审制。陪审团制与参审制在实践司法民主价值理念方面难分优劣,但陪审团制容易造成诉讼效率的低下,而且参审制较之陪审团制在诉讼制度的配套、事实与法律区分的难易程度方面也更契合我国国情,故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完善应坚持参审制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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