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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和民法的关系及其调整范围究竟如何划分?这是国内外法学界众说纷纭、尚无定论的问题。钱仍茂同志在《不能低估民法的作用》(载《浙江学刊》1981年3期)一文中,对拙文《经济立法体系与经济法学》(载上海《社会科学》1981年第1期)中的一些看法提出了异议,他的意见是值得重视和欢迎的。为了对这个问题进一步开展讨论,我想在这里再谈一点自己的意见。我在那篇文章中,并没有把经济法和民法对立起来,简单地抛弃民法,用经济法取而代之。这一点,可能是钱仍茂同志的误解。经济法是从民法中分化出来的。从世界近代史和现代史来看,各个国家首先是用民法来调整财产关系的,有的国家除民法外,还有独立的商法部门。但是随着各国经济事业的发展,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原有的民法和商法已经不能满足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要求,于  相似文献   

2.
一、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既需要经济法也需要民法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就总体说是一种计划经济,即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既具有计划经济的属性,又具有商品经济的属性,它是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的有机统一。这就决定了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既需要经济法,也需要民法。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需要经济法。这是因为: (一)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其经济职能的重要法律手段。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它是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适应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和国家政治权力结合在一起的”①。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它是资产阶级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手段;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它则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其经济职能,即在全社会范围内领导、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法律手段。列宁曾经指出:“苏维埃政权现在所面临的这一提到首位的任务,还有这样一个特点:现在(在文明民族的现代史上大概还是第一次)所说的管理,不是政治而是经济具有更重大的意义”②社会主义国家组织和管理经济的职能是剥削阶级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所无法比拟的,这就是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国家必然得到广泛发展的政治基础。因为社会  相似文献   

3.
本文认为,对日益社会化的商品经济关系,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民法都是无法完全适应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的;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合乎时代潮流的必然结果。文章从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性质和要求、经济关系的参加者、国家对宏观经济领域和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四个方面,论证建立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并对“七五”期间经济立法、经济司法和建立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4.
经济法是规定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相互关系的法律的通称。如土地法、森林法、公司法、保险法、外贸法等等都属于经济法。我国的经济法是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定的调整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即是为了处理经济建设过程中的各种特殊关系而制定的一些法规。它的主体权利发生在全民之间和全民与集体之间以及全民或集体与个人之间,所调整的是生产领域中的商品关系,如原料的供应和产品的销售、物资的调拨、储运、运输、基建、信贷、结算等等关系。民法虽然也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与经济法有密切的联系,但它们各有各的作用,彼此不能代替。民法的主体权利发生在公民之间和公民与国家或集体之间,所调整的是消费领域里的商品关系。社会主义的经济法较符合客观的经济规律,体现了无产阶  相似文献   

5.
婚姻法也叫婚姻家庭法.它究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还是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在我国法学界至今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婚姻家庭关系,不是契约关系,更不是商品关系,把婚姻家庭法纳人民法体系中是不合适的,而应将婚姻家庭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传统的民法体系,并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婚姻家庭制度与民法的其他制度的联系,笔者认为,婚姻家庭法应纳人民法体系.其理由是: 一、根据传统的民法体系,婚姻家庭法包括在民法中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婚姻家庭法都包括在民法中.这一点,在以罗马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中表现的尤为明显。罗马法学家盖尤士在其著作《法学阶梯》中,对罗马法的结构,即罗马私法的编制进行了探索性的尝试.他以权利的主体,客体和保护为思想脉络,将罗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最相近邻而长期以来又难以理顺关系的莫过于民法与经济法这两个法律部门。理顺它们的关系,对于以法律手段保证经济体制改革向更深层次的发展,尽早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体系和经济法体系,关系极为重大。有鉴于此,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旧研究模式再做深入的反思,并深入探索以新的视野、观念和方法来观察、分析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无疑是迫切需要的。本文拟论列若干见解,以期与法学界同仁商讨。 一、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旧研究模式的反思 众所周知,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不同观点的争论几乎与经济法的问世相伴而生,带…  相似文献   

7.
合同法,作为调整财产法律关系的法规范,在《罗马法大全》中题为“债,契约之债”。近现代以来,民法学的法理论和民法债权法的立法活动主要体现于合同法之中,全社会的商品交换和财产流通机制也完全得益于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新方法、新手段的不断充实和完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的商品生产和交换急剧发展和扩大,经济、社会关系也发生了质的变化。商品交换和财产流通法律关系突破旧的定对,形成诸多新的合同法律关系,合同的法形式、法原则和法规范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本文主要以比较分析论述现代合同法的形成和特征,对现代…  相似文献   

8.
四个现代化迫切需要制定民法,但是,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如何确定它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以及它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有待进一步明确,本文试从这两方面作些探讨。 (一) 民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本部门法,它和其它部门法一起,共同担负着调整社会关系的任务,但民法有自己的特点,它只规定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基本准则。我们在研究确定民法调整对象及范围时,必须注意民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这是区别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键。恩格斯曾经指出:“如果说国家和公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那末不言而喻,私怯也是这样,因为私法本质上只是确认单个人之间的现存  相似文献   

9.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理论的核心问题。明确经济法的对象,既是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的前提,又是经济法理论的重要课题。经济法顾名思义,是调整一定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经济的法律,而经济又总是以经济关系为其本质内容的。经济法首先表现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种表述显见不能反映出经济法的特征。众所周知,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但社会关系是多方面的,有经济关系、政洽关系、思想关系、家庭关系等。经济关系则是广泛的社会关系的基础,当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人们便在一定生产方式基础上,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环节之中,发生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这种如此广泛、又如此错综复  相似文献   

10.
商品经济和法律调整手段的关系是历史的、具体的辩证统一。商品经济是法律手段获得强大活力的雄厚源泉,而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又需要较完备的法律手段的能动调整。我国“七五”时期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适应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建立比较完备而协调的商品经济法律调整体系。这是牵涉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综合性法制建设系统工程。为完成这一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必须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法律调整为主题,深入探讨一系列法律问题以及法律与商品经济的边缘问题。本文拟对其中的若干基本问题陈述管见,以就教于同仁。 一…  相似文献   

11.
建立起我国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的任务,已提到日程上来。为此,深入探讨经济法体系问题,提出一套系统、科学的经济法体系的理论,指导建立我国经济法体系的实践,这是当前我国经济法学界面临的一项有重大意义的工作。本文仅就建立我国经济法体系的必然性谈一些看法。一、经济法有其自身独立的体系在我国,关于经济法体系问题多有争论。持否定态度者不外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完全否认经济法有其自身独立体系的存在,另一种是怀疑目前建立我国经济法体系的可能性。我认为经济法的体系足一种客观存在,并不以人们的主观意识而转移。我国的经济法不但有其自身独立的体系,而且这个体系正在为人们所认识。 (一)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律部门,应该有其自身独立的体系。从形式上看,经济法规数量众多,涉及范围广泛,显得庞杂而又零散。但实际上这众多的法规是按着不同功能、不同层次有机  相似文献   

12.
一、法律关系体系的概念及其内部结构法律关系体系就是现行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由不同层次的法律关系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它的范围包括那些由现行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目前,我国法学界对法律关系的划分基本上是依据法的部门来进行的。一般把法律关系分为:国家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等。从抽象的角度来看,这种划分是与法的体系一致的。依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一些学者之所以在民法与宪法关系上提出民法根本说的观点,除了现实语境中的原因之外,还由于他们在逻辑语境中混淆了"法律部门"和"法律形式"与"民事权利"和"民法"这两对法学基本范畴.如果在法律部门的语境下谈民法,则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应该存在于不同的法律形式中,包括宪法.因而宪法也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渊源,民法不能脱离宪法而独立成法,也就无所谓民法与宪法谁是根本法的问题.如果在法律形式的语境下谈民法,则宪法是根本法,民法典属于法律,从属于前者.不仅中国宪法和立法法这样规定,法国和德国这样的民法典非常发达的国家的理论和实践也是如此.宪法比民法更"根本"的理由有两个方面:从价值理性的角度来看,宪法和民法都以民事权利的保护为起点和终点,而宪法所规定和保护的民事权利与民法比较起来应该更具有抽象性、原则性和基本性,因而与民法所规定的比较具体的民事权利相比,具有更大的普遍性、包容性、稳定性和适应性;从工具理性的角度来看,宪法通过控制国家行为、尤其是通过控制立法权来保障民事权利,而民法则是通过控制个人行为来保障民事权利,前者控制的危险性比后者大得多,因而工具效力也自然比后者大得多.  相似文献   

14.
张雪强 《社科纵横》2010,25(12):64-67,74
经济法一直以来因其所涵盖的部门法律分散而被认为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所以招致对其法律独立性的异议。而经济法规范缺乏系统性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各个具体法律之间没有形成完整的责任制度。没有责任制度保障的法律必然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对法律关系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并实现权利的法律救济。通过对经济法的责任制度进行深入分析,消除对经济法的法律系统性的争议,为经济法的法律独立性提供足够的支撑。  相似文献   

15.
关于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差别,民法学界认为二者在性质上分别是“不平等”与“平等”的,而以平衡论为代表的行政法学则认为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在总体上应该是平衡的.这种认识分歧的根源在于从描述层面向规范层面的跃进,《民法通则》关于平等主体的规定应该是描述性质的,旨在解决调整对象的问题,而不应以此作为法律关系性质应然的判断标准.行政法与民法之分所强调的命令服从关系,其背后的理由只是职权法定与意思自治的差别.这种差别应该在现代法治国家的背景下理解,而不应将命令服从的性质夸大为等同于行政法本身.  相似文献   

16.
《社科纵横》2018,(7):69-75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我国民法的正式渊源有法律和习惯,这里的"法律"应系广义上的制定法而言,"习惯"则指习惯法。除了这两大正式法源,我国民法渊源的类型还应包括国际条约、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民法总则》第十条法源制度规定的亮点是明确了习惯的地位,取消了国家政策,其不足之处在于未将法理纳入其中,使得我国民法法源制度具有封闭性。在民法渊源具体内容的适用方面,法律规则应优先适用;无法律规则,应依习惯;无习惯,则依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17.
《求是学刊》2015,(5):87-99
我国与苏联有关法律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之论述,多数均将法律行为的合法与生效混为一谈。实际上,法律行为的成立并不以违法性为判断基准;法律行为是在成立要件中判断其是否成立,于生效要件中才判断其是否生效;法律行为经常与合法与否没有直接关系,"适法"比"合法"更能准确体现出法律行为的本质。《苏联民法》继受自《德国民法》,但缘于意识形态与计划经济的需要,苏联以国家意志取代了通过意思表示所形成的私法自治,因此认为合法行为才是法律行为。我国的《民法通则》以"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代替了"法律行为",此规定与理论难以自洽,在实践上产生许多变形,一直不乏学者批评。确认无效法律行为(民事行为)得以撤销,对法律行为的中立性与适法性等特质,有辅助厘清的效果。未来民法总则中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定,将决定我们国家与民族的生活方式,法律人应为此奋斗。  相似文献   

18.
试论经济法产生的理论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所论及的经济法,仅指资本主义经济法。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经济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只有在国家对一定经济关系实行干预的条件下,才会出现经济法。因此,经济法是国家借以实现既定经济政策的法律手段,或者说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而国家所制定和执行的经济政策,又总是以某一种经济理论做为依据的。这样,我们在研究和分析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时,就不能不考虑其必备的理论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说,在经济法产生的整个历史过程中,一直起着支配作用的就是国家干预主义。所谓国家干预主义,是指主张用国家的力量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以保护和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一种经济思想和学说。  相似文献   

19.
在经济法学的研究中,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对于明确经济法的地位、作用,协调各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工作,确定经济法的范围和体系,有效地发挥经济法在调整社会主义经济关系方面的作用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目前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和争论。科学地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相互关系的基本原理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解放思想,冲破旧法观念的束缚,勇于探索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制的新路。因此,经济法的调整…  相似文献   

20.
陈国文  岳文 《社科纵横》2005,20(2):92-92
社会的变迁终究要推动法律的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变、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和经济的全球化,合同法有了新的发展。其中附随义务的产生就是其发展的表现之一。本文针对附随义务的缺陷及经济法对合同关系调整之特点,认为经济法与合同法对合同关系的调整具有一定的分工,在此基础上得出自己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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