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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海外公民权益的外交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黄涧秋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39(3)
外交保护是基于个人权利受到侵害而采取的国际求偿方式,属于国际责任法的范畴.外交保护可以弥补个人国际求偿能力的不足,协调个人国籍国与东道国的管辖权冲突.传统观点认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国家没有针对本国公民进行保护的义务.对权利性质的争议关系到外交保护所维护的权利和救济后果的归属.外交保护与人权保护制度是平行适用的关系,两者在若干方面存在差异,外交保护可以对人权保护起到补充作用. 相似文献
2.
论国际社会提供保护责任的协助与补充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洲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2(3):57-63
主权不仅是国家所拥有的控制、支配手段,同时也是一种保护其人民的责任。如果国家不愿或不能履行保护责任,国际社会就应该提供保护。保护责任机制包含了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主权国家承担的是首要的和主导性的责任,而国际社会承担的则是补充和从属性责任。强大而运用正当的主权权能是国家履行保护责任的手段与保障,国际社会在主权权能缺失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补充保护,但最终应实现目标国的权能培养与提升。主权是国际社会里一种特殊的自我演化的身份秩序安排,国际社会应按照补充原则来提供保护,这样才能充分尊重和维护目标国的主权身份。国际社会在苏丹达尔富尔的保护实践验证了从属、补充原则的恰当合理。 相似文献
3.
李丽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9(2):163-170
保护的责任(R2P)从提出到规范化发展,中等国家扮演了重要角色。韩国作为中等国家之一,旨在执行“中等强国外交”,它在历届联合国大会关于R2P非正式互动对话的发言中,反复强调支持保护的责任,但韩国同时也表现出谨慎与克制,尤其是针对R2P支柱3的执行,即国际社会在特定情形下强制性干预一国内部的人道主义灾难。韩国的立场符合中等国家外交导向,一方面,人权领域是中等国家的“利基外交”之一,积极参与到国际人权机制的韩国对保护的责任表示支持;另一方面,中等国家在外交中所扮演的推动者、协调者、斡旋者等角色使得韩国需要综合考虑国际体系中的大国对该概念的态度,以找出折中之道来弥合分歧,推进概念的规范化发展。 相似文献
4.
张磊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39-45
主权国家如何对于具有双重国籍的自然人实施外交保护一直是困扰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难点之一。当两个国家同时对双重国籍人实施外交保护时,应当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双重国籍人的一个国籍国针对另一个国籍国侵害该人的不法行为实施外交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自然人与两个国籍国拥有明显不同程度的联系,那么国际法应当采用主要国籍原则来判断这两个国籍国中哪个国家拥有针对另一个国家实施外交保护的法律资格;如果自然人与两个国籍国之间拥有几乎相同程度的联系时,那么国际法应当采取无责任原则,即不允许这两个国籍国之间相互实施外交保护。不过,上述两个法律原则都存在例外情况。第二种情况,双重国籍人的两个国籍国同时针对其他非国籍国的不法行为实施外交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既不能适用主要国籍原则,也不能适用所谓"有效和实质联系原则"。由于国际法一般没有理由不允许两个国籍国共同行使赋予它们的权利,所以任何国籍国都有权针对非国籍国实施外交保护。 相似文献
5.
文章在论述公司外交保护制度中国籍确定规则的意义的基础上,阐明了国际上通行的认定公司国籍的标准、巴塞罗那公司案确认的规则、<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的规定是公司国籍认定的三个原则.以国际立法和司法实践确认的规则、自然人股东国籍国的确定、股东的持续国籍作为公司股东外交保护的依据,立足我国立场,结合实践,针对公司外交保护制度及国籍确定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6.
陈致中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Z3)
本文根据国际法院的观点对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提出三点看法:(1)国际经济争端是跨国性的争端,其解决可以适用国际法但不能完全适用国际法的解决程序;(2)发生跨国经济争端时外国法人必须在经营地国用尽当地救济方法,只有在遇到拒绝司法的场合才可以由其国籍国行使外交保护,争端才可以依国际法程序解决;(3)外交保护权一般只能由外国法人的国籍国行使,但在特殊场合,股东国籍国也可以为其国民行使外交保护。保护的对象只能是他们的法律权利,不是他们的经营利益。 相似文献
7.
海外中国国民权益保护的国际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孔小霞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6(6)
全球化导致海外国民保护的客观需求迅增,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促进了国际层面个人权益保护的发展,中国政府的职能调整在外交领域促生"外交为民"理念,需要有效承担海外国民权益保护的重任。外国人待遇是确定海外国民权益的国际法基础,属人管辖是国籍国保护在外国民的国际法依据。海外中国国民权益保护的途径首先是受害人用尽当地救济,其次是起到预防与协助作用的领事保护,而外交保护、国际人权保护只是补充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8.
李寿平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1):36-39
伊拉克战争以后,战俘的待遇及虐待战俘的国际责任问题成为了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虐待战俘行为既构成行为人及其指挥者的战争罪行,也应构成国家的极其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因此,“虐俘”行为既产生直接行为人及其指挥者的国际刑事责任,也产生了国家的严重的国际责任。作为战俘的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或司法途径要求战俘的控制国承担其国际责任,也可通过国际刑事法院或国内法院追究直接行为人及其指挥者的国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论外交保护中的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兼评2006年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涧秋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7(5):43-46
用尽当地救济是外交保护的限制性条件,其法理依据主要为尊重责任国的属地优越权,它是追究国家责任的程序性条件。用尽当地救济不适用于国家遭受直接损害的情况,在国家损害与国民损害的混合请求中,我们应当考虑哪一种请求属于主要要素。当地救济应当是有效和受害者可以寻求的,受害者应当用尽所在国的一切有效的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以及程序上的便利。国内求偿与国际求偿在内容上应当具有实质上的一致性。 相似文献
10.
张慧霞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28-32
随着国际上人员流动的增加,外国人的人权保护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人权法领域的突出问题。由于许多外国人不具有居留国的公民身份,若想在居留国保持自己的传统文化.就必须在理论上归属于少数群体成员从而享有人权法上的特殊保护。少数群体保护的目标包括禁止歧视和特殊保护两个方面,就禁止歧视而言,少数群体享有与其他多数群体成员同样的基本的人权;而在特殊保护方面,少数群体成员享有特殊的保持文化传统的权利。本文试从少数群体权利保护的法理入手,结合联合国以及欧洲人权保护的实践.探讨非公民的少数群体成员身份问题。 相似文献
11.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思想是新时代中国外交战略的集中体现,这一外交思想生成于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处于大国崛起的关键时期、中国外交战略亟待调整的时代背景之中。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思想,蕴含了立意深刻的国际秩序观、国际责任观、国家利益观的外交思想内涵。其中,国际秩序观表明了中国在现行国际秩序中的国家身份与角色定位;国际责任观明确了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的发展程度,并据此确定了中国承担国际责任应综合考量的内容;国家利益观则凸显了国家主权安全这一利益的核心地位。 相似文献
12.
论构建中国软实力的外交战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会钧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2(5)
当今时代,软实力已成为一国综合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正在和平发展并倡议构建和谐世界的中国来说,增强软实力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发展软实力,中国应该在国内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基础上,对外制定并实施一套成熟而系统的外交战略,包括重视文化外交,加强对外文化传播;坚持和平外交;开展多边外交,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履行大国责任;发展和谐外交,构建和谐世界;等等。 相似文献
13.
陈亚东 《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8(3):63-66
外交决策和外交活动的主体是个人。一国执政的领导人、具有权势和影响的政治家,还有国际国内的其他重要个体,在外交进程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也是实现外交目标的重要国际政治资源,有着自身的活动特点,应该开发和利用个体因素的国际政治资源,使其功能最优化,同时应加强对国内相关问题的研究。 相似文献
14.
郭冉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0(5):25-30
联合国决议、秘书长报告和国际司法实践表明“保护的责任”已经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以《履行保护的责任》为主体的联合国文件是将这一国际习惯法具体化和法律化的初步尝试.为应对新挑战,中国应采取以下对策:坚持主张“保护的责任”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四大罪行;完善早期介入机制和预防性部署;坚持以联合国为主导的多边主义,并在联合国不能及时反应的情况下,支持区域组织的行动. 相似文献
15.
王祯军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2(5):124-128
在国外遭受家庭暴力的中国妇女可以通过国际私法制度依靠定居国的法律寻求救济。但有时仅依靠定居国的法律可能并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而依靠国际人权法的救济途径可以弥补依据定居国法律保护的不足。但传统国家责任的理论对依据国际人权法防治家庭暴力构成了障碍,因此应适当拓展国家责任理论,强化国家对于家庭暴力受害妇女保护的责任意识,使国外的中国妇女在受家庭暴力的侵害时,能够通过国际人权法提供的途径寻求保护。 相似文献
16.
17.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之相伴的是严重的跨国环境问题。在联合国主导下,世界各国就有关环境问题,举行了多次谈判和国际会议,并达成了一系列重要成果。一种新的外交形式即"环境外交"因此产生了。但是,有关全球环境外交的谈判从未一帆风顺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有关减排责任问题上进行了持久的对抗和博弈。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中国环境问题对世界尤其是东亚周边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世界面临的全球环境问题和区域环境问题需要国际合作。本文从联合国主导下的环境外交的发展与国家责任争辩的演变出发,结合东北亚地缘环境问题,探讨中日韩三国环境外交的发展动力及其相关问题,认为东北亚三国的环境外交合作过程,正好反映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环境外交的博弈模式,与其长期争论不休,不如切实开展中日韩之间双边或多边环境合作,更显重要。 相似文献
18.
陈剑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8(1):82-84
构建《外国人居留法》不仅是为了保护外国人的权利,也是为了规范约束外国人行为;更是为了实现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与中国人和睦共处,促进和谐社会加快发展,维护我们的国家利益。但是,我国现有相关立法条规,已不能完全适应新世纪的发展。因此,应该更新观念,参照国际立法趋势,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一套完整的外国人居留权利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9.
张磊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125-134
外交保护是国家保护海外国民最重要的法律手段之一。国家实施外交保护的首要前提是国籍持续,即个人或公司从发生损害之日到求偿提出之日持续地具有保护国国籍。如果在上述两个时间点上个人或公司都具有保护国国籍,那么可以推定这期间的国籍状态是持续不断的。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国籍持续可以存在例外,其中"国家继承"和"公司因损害而终止存在"是较为特殊的情况。但就个人而言,国籍变更后,现国籍国不得针对原国籍国就该受害者所受到的损害实施外交保护,除非原国籍国放弃反对的权利。中国的政府声明没有明确涉及该问题。因此,我国有必要在该领域进一步完善自身的法律规范与外交政策。 相似文献
20.
论太平洋战争前10年的日美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咏华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6):85-91
日美关系一直是东北亚国际关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伙伴与对抗是两国间关系的基调。从"九·一八"事变到太平洋战争爆发的10年时间内,日美两国围绕伪"满洲国"的正统性、"门户开放"政策、华盛顿体制、海军军备和所谓"东亚国际新秩序"进行了长期的外交交涉。由于日本向中国和太平洋地区的扩张及美国在太平洋和中国的利权是双方不可退让的基本国策,因此两国最终从对抗走向对决,太平洋战争的爆发成为两国清除恩怨关系的最后手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