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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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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胜文 《当代老年》2013,(7):13-13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在今年7月1日实施。新法明确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实际上,养老不光是中国的问题,处于各个发展阶段的国家同样面临这一问题,这些国家也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相似文献   

2.
2013年7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该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意义,在于进一步强化了中华民族尊老  相似文献   

3.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于7月1日起开始实行,其中一些规定备受瞩目——"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2013年6月14日《中国青年报》)事实上,根据相关报道,我国城市老年人"空巢家庭"比例已达4 9.7%,接近一半,我国农村老年人"空巢家庭"比例也达到3 8.3%,上升速度比城市更快。  相似文献   

4.
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实行,其中一些规定备受瞩目——"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近日,中国青年报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搜狐网,对31 79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89.0%的受访者感觉当下空巢老人情感寄托缺失的情况严重。新世纪以来,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强,很多年轻人因工作、学习、结婚等原因离开家乡,留下老人独守"空巢",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为了"爱"和"情",为了"孝"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似文献   

5.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起开始实行.内中修订的一大亮点,就是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我国自古就有"上孝养色"之说.明代哲学家吕坤说得更完整:"人子之事亲也,事心为上,事身次之,最下事身而不恤其心,又其下事之以文而不恤其身."这就是说,侍奉父母做得最好的是让父母心情愉快,其次是照料好父母的身体,差的是尽管照料父母的身体却不体谅他们的心情,更差的是虚假一套,连对父母身体也没有实际的关照行动.我们行孝,就要重视"事心为上".  相似文献   

6.
最近,我国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16年来的首次修改。修改后的草案中,针对老年人精神赡养需求增多的实际,草案充实了精神慰藉的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也就是说,儿女们无论生活得远与近,都要“常回家看看”,用一颗感恩的孝心去关爱自己的父母。  相似文献   

7.
, 《中国社会导刊》2013,(2):23-23
“孝有三:大者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两千多年前,《礼记》就对孝的道德规范作了专门记载。孝敬父母,天经地义;孝老爱亲,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今年6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临近元旦、春节,回望一年,我们是否做到经常看望或者问候?在人们心里,传统孝道文化是否历久弥新?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是否真的很难?  相似文献   

8.
7月1日起,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随着新法将子女"常回家看看"作为一个硬性规定列入法规,"常回家看看"的老话题再一次被炒得热气腾腾. 新法中的这一规定立即引发强烈讨论——赞成者说,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给老人一份法律权利,给儿女一份法律义务,更符合现在社会发展的需求;而反对者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好是好,但法律难以约束感情,执行起来很难,什么叫"常回家",谁来监督执行,父母会控告子女吗?违法了最后又能如何处置?靠法律强制的探望能有什么亲情?  相似文献   

9.
丽洁 《当代老年》2008,(9):10-11
6月2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对老年人“精神慰藉”可能首次纳入辽宁法规。《草案》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回家问候、看望。  相似文献   

10.
为困难老年人当"拐杖"、为老年弱势群体当"卫士"、为老年文体活动当"导演"——丰富的内涵使湖北省监利县农村老协充分发挥了"敬老、助老、为老"的优良传统. 农村老协为困难老年人当"拐杖".协会会员互帮互助,对贫困老年人积极帮扶.许多农村老年协会将孤寡老人、残疾老人、高龄老人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经常走访看望,及时向村"两委"反映困难老年人的情况,并积极向社会募捐或动员老年协会会员捐款捐物、结对帮扶,给予困难老人必要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还建立了慰问制度,在老年人生病、遇灾、生日时上门慰问,让老年人感受到组织的温暖.  相似文献   

11.
伍金梁 《老年人》2006,(8):37-37
第一次看到《老年人》杂志,是在和妈妈发生了一次不愉快的争论之后。妈妈退休那年,爸爸不幸患病去世了。虽然我和妹妹经常回去看望她,但妈妈始终都不能从痛苦中摆脱出来。直到有一天,热心的刘阿姨给妈妈介绍了一位丧偶的王伯伯后,她老人家的脸上才露出久违的笑容。但我和妹妹却  相似文献   

12.
《老年人》2008,(4)
笔者的一位朋友是公认的孝子。他原先每月都要回一次老家看望父母,而这次却三个月没有回去了。为什么?朋友告诉我:他的弟弟下岗10年,只在外面打了一年工之后就不再出去了,一家三口靠"啃"父母每月不到2000元的养老金过日子。  相似文献   

13.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中国老年人的主要经济来源一直是社会各界关心的一个问题,因为它关系到一系列问题:我国到底有多少老年人在经济上不得不依靠子女养老?到底有多少老年人是靠自己的离退休金生活?农村老年人与城市老年人在经济来源上的差别究竟有多大?以离退休金为主要经济来源与以子女供养为主要经济来源的老人家庭在养老的经济负担上存在着多大差异? 从历史上看,我国老年人晚年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是老年人自己的劳动所得和来自家庭成员、特别是子女的经济供养,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开始成为退休大军中的一员,离退休金的收入逐渐成为城市老年人的主要经济来源,城乡老年人的收入水平以及在经济来源上的差异日益明显。那么,今天的中国还有多少老年人仍在依靠自身劳动收入或子女亲属供养来养老呢?  相似文献   

14.
《老年世界》2011,(13):19-19
(接上期)第九条 赡养人必须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的义务,保证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等基本生活需求。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并与赡养人分开生活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期给付赡养费,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承担家庭劳务,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  相似文献   

15.
博客记     
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然而,新法还未驾到,2007年年底就掀起大规模为规避新劳动合同法的"辞工潮",其中尤以深圳华为事件反响巨大。而近日,某些经济学家与企业家也认为新法"维护懒人""把经济搞垮"。是误读?还是新劳动合同法只是不经事的"面子货"?  相似文献   

16.
截至2012年底,江苏省南京市北仑区60岁及以上户籍老人达7.08万,占总人口的19.9%,高于全市、全省和全国的水平.到"十二五"末,全区老年人口将达到8万.近年来,北仑区着力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但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剧和家庭结构小型化的日益凸现,家庭成员为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支持已越来越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因此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显得日趋重要.  相似文献   

17.
王新法义务扶贫永留薛家村 2013年的7月,骄阳似火,刚从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退休的王新法,千里迢迢来到湖南省石门县南北镇薛家村,寻找恩人曾德美报恩!30多年前,王新法是"反扒精英",但是,他却因故含冤入狱了.当时,曾德美是石家庄市人大代表,被王新法的正直所感动,为他伸张正义,最终帮他恢复了名誉. 王新法来到恩人故里,但万万没有想到著名的湘鄂边革命老区,竟然这样贫困.他在村里走访时,受到了精神上的洗礼,村边有座六塔山,1930年,一支红军队伍被敌人追到了薛家村六塔山的剪刀峡,子弹打光后,68名红军战士壮烈跳崖.王新法毅然决定扎根薛家村义务扶贫.  相似文献   

18.
周斌 《职业》2013,(22):47-49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此事一经报道便引起东莞网友围观,在有数以千万计外来打工者的某沿海城市成了热门话题。网友“一气种田”在阳光网发帖说,他也想常回家看看,可是“1个月最多4天假,清明、元旦只有1天或者2天假”,并称如果回家就要付出辞职的代价。网友“saikenki”以“老板!我爸把我告了,你是第二被告!”为题发帖,调侃若自己被老爸告上法庭,老板应该是第二被告。  相似文献   

19.
2013年7月1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以上这四条规定都涵盖了赡养和扶养的责任和义务.而笔者曾遇到了两个案例,一个是自己已经是老年人,还要不要尽赡养父母的义务?另一个是老年夫妻是再婚,要不要尽相互扶养的责任?答案是:只要有能力,就有这份义务和责任.现向大家推荐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供参考.  相似文献   

20.
若星 《老年人》2014,(5):8-9
正"大爷,您怎么把儿女3个都告上了法庭?是他们不孝,不常回家看望您吗?""他们回不回家看我无所谓,但他们不给我钱买酒喝,就是不孝。"这是法官与一位66岁老人的对话。老人喜欢喝一口,做儿女的咋就不能满足老人的愿望?是儿女们不孝,还是另有缘由?2013年7月底,这起奇特的"酒"官司在湖南省芷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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