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周炫 《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2):69-71
刘克庄在担任江东提刑时,被百姓称为良吏。透过刘克庄的书判,可以看到刘克庄对判官素质的思考,即一要廉政爱民;二要不能伤"朝廷之仁厚";三要具有法、理、情的通变之才。 相似文献
2.
唐宋两朝乃传统中国法律集大成的重要时期,也是司法官员由法吏向儒吏转变的重要时代。唐代的判词多为拟判,而宋代纠正了拟判脱离实际的弊病,实判之风由此盛行。两朝虽然在判书形式上存在差异,但就判词实质而言,制判者的思维方式却同出一辙:在法律明确、稳定、统一的条件下,均采用“罪行法定主义”的裁判方式,而在更多的情况下,司法官会对情、理、法融会贯通,最终达到“情法两平”的断案至高境界。 相似文献
3.
明书判体公案小说集之间的相互关系及文体演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杨绪容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110-116
明书判体公案小说集很值得注意。但它们的编刊年代大多不明,因此难以确定它们之间的关系。本文就这一问题作了探讨。根据成书时间和撰述情况,《诸司公案》标榜为《廉明公案》的续书,而《明镜公案》又标榜为《廉明公案》和《诸司公案》的续书,因而它们之间的关系也较为简单。通过文字比勘,《详刑公案》应当是《律条公案》和《详情公案》的源头,《律条公案》和《详情公案》很可能都是根据《详刑公案》各自改编而成,只是《详情公案》比《律条公案》与《详刑公案》更接近。在此基础上,本文还讨论了这批书判体公案小说的文体特征,分析了它们在公案小说史上的地位和影响。 相似文献
4.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5)
书判拔萃科是吏部继平判入等科之后设置的第二个科目,与平判入等科有明显的区别,起初是制举科目,大足元年以后吏部始设此科,虽不及博学鸿词科崇重,及第人数也不及平判入等科多。士人以拔萃科及第释褐,授官的高低、清浊并不看重此前的进士、明经或者门荫等出身因素,主要看参加拔萃科考试的等第。但以拔萃科及第迁转时,所授官要看前任官的职望和品阶,以及拔萃科等第的高低,与其最初是否以进士、明经或门荫出身的关系不是很明显,进士兼拔萃科出身在士人迁转中优于明经兼拔萃科。不过,以制举、门荫兼拔萃科及第迁转中央官者,却要优于前进士、明经兼拔萃科出身者,多为京县尉、拾遗等最为清显的基层官和中层官。 相似文献
5.
割股疗亲滥觞于唐,两宋时期蔚然成俗。宋政府对割股疗亲的大力旌表,直接刺激了人们的割股欲求,使割股疗亲逐渐脱离"治病""尽孝"轨道,呈现出强烈的政治色彩。南宋官府文告和判词集《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了真德秀等地方官旌表割股疗亲的5篇文告,是政府旌表割股疗亲的真实记录,有力地证明了旌表政策与民间陋俗的暗合关系。 相似文献
6.
《名公书判清明集》所引宋代法律条文述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孔学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3(2):57-65
《名公书判清明集》大约有 1/5的判词引用了宋代法律条文 ,显示了当时法官对律条的重视。按当时法律形式如 :律、敕、令、格、指挥、看详 ,对《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有关律条进行归类和比较 ,可以看出各种法律形式的运用大致遵循了“政和名例敕”的规定 ,但在实际的判案中 ,法律虽然是判案者的重要准绳 ,然而并非是惟一的依据 ,法官们还依礼、人情、封建名教、例等作为断案的根据。从书中判词内容 ,可以得出南宋时仍然是律敕并用的结论。书中所引的一些法律条文亦具有补宋代法条之缺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田振洪 《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0(3):124-127
今存的唐代判文中,有许多与当时科举制度有关的模拟判文,保留有唐代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内容。这些书判虽然不是实判,但许多判文所述事实均为日常所见,所作判词也基本与唐律规则基本一致,由此可从一个侧面认识唐代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和实施情况,从而更为全面了解唐人的法律思想和司法观念。 相似文献
8.
9.
10.
韩锦鹏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1(1):184-186,191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与通行的诉讼理论和迄今为止的审判实践均未完全构建起既判力理论体系,使既判力理论在我国面临诸多困境,我国的再审制度与之冲突更为明显。既判力理论作为诉讼终结点的理论,对于如何认识既判力以及缓和或解决该理论与民事诉讼相关问题的矛盾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