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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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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程序能否公正、公平和高效率的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即清算组的活动密切相关。然而我国现行破产清算人制度有着强烈的“政府主导型”色彩,存在称谓不统一、职责权限不明确、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本文着重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的称谓、临时破产管理人的设立、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剖析,提出构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2.
破产制度中管理人的选任极其重要,完善的管理人制度不仅能够最大化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能有效地优化债务人财产,提高整个破产程序的运行效率。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缺陷限制了我国破产法的完善。应当从创新选任模式、选任范围、选任资格准入等方面进行完善,建立法院与债权人会议相结合的管理人选任模式,创新管理人的选任方法,建立有效的企业退出机制。  相似文献   

3.
破产管理人的角色实为债务人企业在破产重整阶段的受托监护人。“受托”二字指称是破产管理人代表着债务人企业股东、债权人等关系人的利益。只不过破产管理人接受的委托并不是一般的财产管理的委托;而是对困境中的“企业子女”人身和财产的监护。  相似文献   

4.
极端个人债务纠纷主要有暴力逼债、涉黑讨债、自残要债、抢先要债、霸道拒债、恶意逃债、消极避债、择亲还债等,这不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也不利于社会公平与再生。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失为化解极端个人债务纠纷的有益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要着重关注破产原因、程序启动与法院受理后的效力、失权与复权制度、免责制度与自由财产制度等问题。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和理性的个人破产文化,可以有效地避免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以破产为借口来逃债。  相似文献   

5.
浅析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它是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社会竞争力提高的有效途径,而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乃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目前的破产法制已滞后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社会需求,因此文章在比较分析各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国情,探讨了如何修改、充实、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管理人制度作为我国新破产法的一个创新例,相关规定的科学与否直接关乎破产价值的最终能否实现。然依循破产利益制衡机制,适宜以特殊机构来厘定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方利于管理人队伍的建设及其职业化发展。据此,以新破产法中管理人中心主义架构为视角,细致地考察管理人的权责利一体化的法律规制,包括管理人的职权、义务和责任、报酬取得以及相应的监督机制等方面的系列规则,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7.
跨境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国际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证跨境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跨境破产管理人制度还不够完善,涉及该内容的破产法也不多。文章介绍了国外跨境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有关内容,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我国设立跨境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基本途径。  相似文献   

8.
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有代理说、职务说、破产财团代表说和破产财产受托人说,但是都有缺陷.破产管理人独立主体说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我国<破产法>应根据破产管理人独立主体说,改善破产管理人选任、报酬制度,并建立破产监督人制度.  相似文献   

9.
个人破产庭外程序既是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内在要求,也是个人破产在我国顺利推行的有效途径,同时体现了破产程序的效率追求。我国司法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及个人债务清理与个人破产的试点,为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构建提供现实基础。破产和解制度存在独特价值且与庭外程序中的协商调解存在实质差异,二者应并存,共同服务于破产程序的进行。相较于选择模式,前置模式的庭外程序能够最大程度发挥庭外程序的作用,且与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理念相符,应为现阶段的最佳选择。我国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应以调解为基础,融入信用咨询,并设立行政主导的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程序的运行。庭外程序中债务清偿协议的达成,需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可赋予债务清偿协议以强制执行力,同时也应设置完善的监督措施。在债务清偿协议无法达成或执行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将案件转入庭内程序,使庭外程序能够与庭内程序顺畅衔接。  相似文献   

10.
德国个人破产制度及其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德国破产法》针对个人破产程序的特点,对该程序作出了一些特别的规定,使得这一程序更加简化灵活,并降低了这一程序的运作成本。文章在对德国个人破产程序的适用前提、基本结构,自然人剩余债务的免除、简要介绍的基础上,对我国建立健全个人破产制度提出了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第 3条将破产法的适用对象扩展到了一般商人 ,这无疑是对原有破产制度的一个突破 ,但与现今绝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所采用的“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相比较 ,商人破产主义仍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之处。本文拟从破产制度的价值取向来分析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及从我国的现实状况论述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 ,并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提出一些个人想法。  相似文献   

12.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乃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新破产法设专章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这虽然是立法上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相比之下,美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比较完善。在美国,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案件审理中非常重要的参与者,拥有巨大的权利,并担负着重要的使命。从美国经验中可以吸取以下有益经验:增设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保持破产财产的稳定性;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职权除了作出一般的规定外,还应该在不同的破产程序中作出特别的规定;设立破产监察机构,对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相似文献   

13.
在需求型经济时代,制度创新是启动居民消费需求的必然选择。文章通过对消费者破产制度形成过程的历史考察,在分析西方发达国家现行消费者破产制度基本功能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我国消费者破产制度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14.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一直停滞不前,以民事强制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和限制高消费令为代表的替代性措施的现实效果欠佳。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是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破产法与《民法总则》有效衔接、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以及与破产法国际惯例接轨的客观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学界对破产法本质的逐步理解,个人破产立法的现实障碍已被排除。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应从适用主体入手,采用一般个人破产主义,配套建立自由财产制度、个人破产许可免责制度和失权与复权制度,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5.
个人破产立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应有之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则标志着个人破产立法是否完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表明免责制度的初步框架已经确立,但其对于免责条件和免责程序的规定均不尽完善。故未来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应做如下完善:其一,在免责例外的规定中,扩大故意与重大过失侵权客体的范围,将雇用报酬请求权与预付金返还请求权置于优先受偿地位并区分税收种类,对税收债务进行时效规定;其二,在具体的免责规则中增加兜底条款与原则性规定;其三,在免责程序的规定中,增加限制准入主体的规定,并将和解作为进入个人破产清算程序的前置程序。此外,在条例的基础上缩短免责考察期限,并对免责撤销设置一年的行使时效。  相似文献   

16.
我国自制订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以来,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极大推动了我国破产管理人职业化建设。但是这一过程仍出现了一些值得我们深思的地方,尤其是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规定的严谨性。本文以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为核心,分别分析了美国法国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中值得借鉴的法律规定,并在对比下提出了我国破产管理人薪酬制度发展的建议和想法。  相似文献   

17.
个人破产程序包括庭外程序和庭内程序,二者相辅相成。在我国个人破产的制度构造和司法实践中,庭内程序趋于完备,庭外程序有待完善。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性质认定应当以民诉基本法理为依据,采取和解程序。为减轻司法压力,同时提高申请门槛,个人庭外程序宜采取和解前置主义,未经庭外和解不得进入庭内程序。我国个人破产庭外程序以债务咨询和债务人教育作为前置要件,并设立破产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机构主导程序开展。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开展分为申请、和解和履行三个阶段,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应对每个阶段进行监督,确保庭外程序与庭内程序的有效衔接。为保障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实施的可行性,还应健全社会配套制度,与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形成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8.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个人破产的定义出发,分析反对我国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四个代表性观点,进而强调建立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并着重从有利于在经济转型时期中克服金融危机、活络经济交易、逐步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等角度,探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可行性,达到证明我国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目的。  相似文献   

19.
旨在分析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思考,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履行职责进行有效的监督能够促进企业的有效整合及清算,发挥破产程序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律师事务所从事破产管理事务尚处于起步阶段,执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破产程序,在接管、调查、破产宣告及分配清偿等各阶段按部就班进行。破产管理事务错综复杂,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存在着道德风险、法律风险、利益风险以及人身风险等。因此,风险防范措施方面,律师事务所本身应建立完备的工作记录制度,行业协会应发挥制约功能,法律上对律师事务所等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体系应当完善、科学。此外,保险制度的配套、破产基金的创设以及将其他部门的协助义务法定化也有利于降低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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