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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叶锦花 《学术研究》2024,(1):120-131+178
划区行盐是明代食盐运销的重要原则。然而,并非所有地方都是食盐专卖行盐区或都能成为行盐区,它的形成需要经济和社会基础。明王朝没有为地方推行食盐专卖制度提供经费支持,却对地方盐官的盐税征收进行严厉考核,地方盐官则低成本、低风险推行食盐专卖制,将既有规模大的食盐市场及有商人支持的地方纳入行盐区,推行专卖制,而放宽对其他地方食盐流通的管理。以福建为例,16世纪初福建境内仅闽江流域及其所达数县食盐专卖。嘉靖十五年以国家财政紧张为契机,福建运司在食盐自由流通的滨海四府一州的广阔区域中,仅选择在福宁州建立黄崎分司,将闽东纳入专卖体制,正是因为当时从福清到福宁州地区之间存在规模大且稳定的食盐市场,且福州商人支持专卖。此后福建运司为保证从福清到福宁州之间的官盐销售,逐渐将罗源县、福宁州辖境及建宁府政和、松溪、寿宁三县划入东路行盐区,亦以既存食盐市场和商人支持为前提。  相似文献   

2.
盐船水运为盐业运输主要方式,盐船失事则会严重影响盐商营运与国家盐课收入。清初,清廷即出台失事盐船“淹消补运”条例,为食盐水运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保障,后随盐区盐业经济发展,更将该条例从权宜之法发展至常法,直至升级为国家大法。然而,有清一代,“淹消补运”条例在实践中不断遭遇来自违法官吏、不法船户甚至盐商的破坏。这促使该条例在整个清代不断得到修订完善并于清中后期逐渐形成较系统的“淹消补运”法制体系,但其实践效果仍然陷入短期时好时坏、长期不断恶化的困境。纵使如此,因“重商”成为近代以来国家发展共识,“淹消补运”条例在屡遇撤销提议的同时,一直延续至民国。清代“淹消补运”条例演变的漫长历程展现了清廷为平衡“杜弊”与“恤商”而进行的艰难探索,同时也彰显了清代盐业国家法制体系的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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