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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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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经营罪规制情节严重的民间高利贷行为具有必要性、合法性和一定的合理性,但为了防止非法经营罪成为“口袋罪”,有必要制定司法解释,明确民间高利贷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或者增设高利放贷罪,规定高利放贷的罪与刑,确保适用法律统一,实现类案同判。同时,依法惩治因民间高利贷引发的犯罪行为,加强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有效防治高利放贷。  相似文献   

3.
《江西社会科学》2016,(8):151-156
醉驾一律入罪与否,关系到刑法谦抑原则能否得到贯彻、刑法的人权保障和法益保护机能能否实现平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能否得到落实,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当下司法实践对醉驾案件采取一律入罪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应当明确醉驾不应当一律入罪,并且对醉驾的司法认定应当围绕其犯罪构成要件展开。在主观要件中,该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且主要是间接故意,必须证明驾驶人对醉驾行为导致危险结果的主观认知和放任心态;在客观要件中,不能仅以血液酒精含量为醉驾入罪的绝对标准,必须以此为基础,综合考察客观情节判断醉驾行为的危险性。  相似文献   

4.
目前刑法将贪污贿赂罪局限在收受财物的范围内,易导致“性贿赂”这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逃脱刑罚的制裁。从法理学的视角,从“性贿赂”入罪的应然性、道德合理性、立法渊源的层面,来论证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5.
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一方面源于观念误解,另一方面源于部分司法不当.其根本原因是忽视了或者不合现实地理解本罪的规范保护目的,结果,学界提出废止寻衅滋事罪立法的观点,其司法实践也出现了异化问题.缺乏以社会秩序法益为条件的规范目的的引导,寻衅滋事罪的判断就无目标.本罪的规范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其建构的根据是,在行为对身体和财物的损害具有低强度性的场合,行为的多次性、行为对象的复数性和行为场所的公开性等因素加强了行为对社会秩序的负面影响,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缺乏个人法益的佐证,寻衅滋事罪的判断就无可靠抓手.社会秩序构成成分复杂,本罪构成要件繁杂,且包括较多规范要件.传统"唯结果导向"的司法经验,异化了本罪规范保护目的并扩大其规制范围.有些扩大化措施必须加以合理限制.只有运用统合方法,才能建立社会秩序与本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之间的论证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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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犯罪作为一种偏激的言论表达,是一些人利用网民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的误听误信,实施诋毁他人名誉等非法目的的行为。网络谣言的本质属性不在于没有事实依据而是"未经证实"。从主观要件看,网络谣言犯罪要求行为人知道信息已经超越合理怀疑范围,可能为假仍予以发布传播。从社会危害性看,尽管网络谣言犯罪是通过网络言论实施的,但不管侵犯的是个人法益还是公共秩序,其本质都是传统法益的网络再现,而非完全异质的新型法益。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媒体舆论高度关注、评论和质疑的司法案件日渐增多,公共舆论("民意")与司法的冲突紧张也日益明显,从而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舆论监督、言论自由和司法权威之间关系的学术争鸣和讨论,是否增设藐视法庭罪也就成为一个理论热点,甚至进入了两会提案。然而,西方言论自由、藐视法庭罪与司法过程的历史嬗变进程告诉我们,藐视法庭罪日渐为司法民主所"遗弃",而建立舆论监督、言论自由和司法权威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理性构架则成为主流,这也许正是我国司法改革需要努力的方向。  相似文献   

9.
张丽 《天府新论》2012,(4):71-74,127
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频频引发恶性交通事故,在社会各方因素的合力作用下,《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以为应对之策.然而,客观考量该立法进程及其规定,推动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诸多理由尚存疑问,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必将伴生一系列负面效应.目前,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凸显的主要原因在于行政执法的懈怠,而非刑法的缺位.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才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10.
入罪慎行是刑法的基本要求,严密法网是刑事法治的基本趋势。入罪慎行与严密法网之间存在价值立场的二律背反。我国刑法体系的不完善、刑事司法权的过度扩张及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滥用是导致入罪慎行与严密法网价值立场二律背反的原因。刑事法律的制度体系之完善应当侧重于刑事立法的轻刑化、精细化;提倡刑事司法、执法的谦抑性;正确理解、适用基本刑事政策,加强其对刑事立法的轻刑化及刑事司法、执法的谦抑性之指导是缓和、化解入罪慎行与严密法网之间价值二律背反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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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东岳论丛》2017,(12):147-155
司法克制主要是指法官遵照成文法或者前例作出司法决定,其与司法能动主义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在实际操作意义上,二者只是行使裁量权的程度或大小不同而已。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都是一种司法的姿态,一种对待司法的主观态度。显然,司法能动主义倾向的是在法律适用上的实用主义,强调司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态度;而司法克制主义则倾向的是维护司法独立和程序公正,强调法官作为审判者消极中立的态度。绝对的能动主义或者司法克制主义都是不可取的。司法行为亦是一项艺术,只有既有刚性又有灵活性的司法才最具有生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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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敏 《理论界》2013,(10):85-87
将刑法解释运用于罪状模糊且实践中有广泛争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中,有利于非法集资的正确入罪同时使民间融资得以出罪.此罪保护的法益-金融秩序的内容及重心,随经济社会发展经历了从强调监管到重视交易的演变.本罪的“存款”范围不限于一般的银行存款,但是吸收的资金必须与银行存款具有相似性.用于正常生产经营而非货币、资本经营是解释存款及变相吸收的关键.运用体系解释有助于将本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犯罪以及行政违法行为相区别.  相似文献   

14.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仅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尊严,而且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社会影响甚烈,危害甚大。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准确解读刑法的有关规定,划清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保证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件的正确定性处理。而判断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否有犯罪的未遂形态,就必须明确该罪是否属于结果犯、行为犯或者危险犯。如果该罪属于上述三种形态之一,则其当然存在犯罪的未遂形态;反之,如果该罪不属于上述三种犯罪形态,则其犯罪未遂形态也就不可能存在。  相似文献   

15.
受网络版权侵权严重化与不同限缩入罪范围方法的影响,网络版权犯罪的入罪标准正处于扩张与限缩的张力之间。为防止迎合社会对“安全”的单纯想象而选择盲目扩张入罪标准,保留一种合理的限缩方法是妥当的。但学界通常依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进行限缩的做法难以发挥实效。因为这一理论仅能够消极地通过前置法规定排除刑法处罚范围中不构成民事违法的行为,却无法揭示刑事处罚的上限。相反,累积犯理论与网络版权犯罪十分契合,为明确网络版权犯罪的入罪标准提供了理论支持。具体而言,累积犯理论中的“阈值”概念可以引导刑法将打击范围限定为恶意违法行为,以区别于合理的市场自我调节行为,从而贯彻谦抑性原则。“真实的累积效应”概念可以引导刑法去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具有现实的普遍化趋势。根据累积犯理论的启示,《刑法》应当保留“以营利为目的”以论证“真实的累积效应”的存在;因非交互式传播行为在事实上缺乏普遍扩张的趋势,所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应当包含非交互式传播行为。同时,帮助规避行为具有普遍效仿的现实性,而破坏技术措施行为既包括直接规避行为也包括帮助规避行为。但是,由于这种普遍效仿的程度要低于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此,应当为破坏技术措施行为设置比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更高的入罪标准。  相似文献   

16.
刘斌  赵宇峰 《东岳论丛》2019,40(4):176-183
从教义学的立场出发,在司法适用中恪守污染环境罪的形式及实质双重判断标准,显然是对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本身的回归。通过对个案以及类案的实证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污染环境罪的入罪以及量刑近来都呈现出明显的变化,单位追诉率的走低、务工人员入罪尺度的不一、量刑上的非规范化都是在司法适用中对教义学立场之偏离。污染环境罪教义学视阈下的司法适用应以新十六字方针作为价值引领,以严格依法定罪量刑作为基本要求,以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来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相似文献   

17.
慈善:政府与民间的责任边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与民间在慈善中的责任边界是不同的.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实践模式:美国是“民间主导型”的,英国是“合作伙伴型”的,而加拿大则是“志愿者参与型”的.当前中国社会转型的形态决定了我国慈善事业必然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补充,慈善组织必然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从慈善的本质来看,政府应该扮演好慈善政策的制定者、慈善精神的培育者、慈善行为的保护者、慈善运行的监督者、慈善环境的营造者等角色;民间应该扮演好慈善组织的培育者、慈善资金的筹集者、慈善活动的动员者、慈善平台的搭建者等角色.从社会转型的历史趋势来看,我国慈善事业必将由“政府主导型”走向“民间主导型”.  相似文献   

18.
司法是立法的过滤器和安全阀,司法的合理性可弥补单纯合法性之不足.化解司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冲突,首先需要明确司法合理性的内涵与层次性,同时肯定司法所合之法乃生成之法而非立法,在此基础上分析司法合法性与合理性冲突的成因,进而探讨解决司法合法性与合理性冲突的原则与方法,最终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9.
中国社会日益多元化,司法公信力日渐式微。把协商民主引入司法领域,将传统社会的单向型司法制度改造为多元社会的回应型司法制度是当代司法改革的现实选择。解构传统司法制度的同时,厘清回应型司法的概念、特征及其理论逻辑,将其从单纯的内部自控体系建构成由宪法传导机制、民意反馈机制和个案调处机制三位一体的他控体系与自控体系相统一的回应型制度,使其受制于宪法的有力拘束,运行于民意监督之下,并通过个案调处机制实现对多元社会的协调与整合功能。  相似文献   

20.
近期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为依法合理应对轻伤害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引导,解决一系列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难题,具有很大的理论价值。但是,指导意见并未放弃将轻伤结果作为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并且仍然坚持使用寻衅滋事罪这一兜底罪名处理未造成轻伤后果但需要刑法介入的案件。能否使用类似指导意见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就通过情节不同导向不同结果的方式,把仅造成轻伤以下结果的轻微伤害行为纳入故意伤害罪的规制范围,值得进一步研究。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衔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暴行罪的弊端以及逐步消解寻衅滋事罪等四个方面,均可得出轻微伤害行为入罪的必要性。而基于对定罪模式先例、刑法谦抑性和犯罪预防三个角度的论证,前述做法也具有可行性。未来,应就具体的入罪与出罪模式、基础理论逻辑的梳理与法条设计等问题,尽早提出具体的理论构想,以回应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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