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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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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高政府公信力是全球关注的问题,创新政府管理,建设透明与开放政府,更多地在公共事务上实行公民参与,已成为全球的发展趋势。各国政府也在努力寻找各种途径,使政府更加透明、回应性更强、更加负责和有效。这也使得美国“开放政府”行动的影响越来越大。透明度、参与和协作这三项原则,构成开放政府的基石。而合理地开放政府信息、扩大信息公开与敏感信息的保护、提高政府信息的可及性则是有效实施政府数据公开战略,建设开放政府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2.
大数据时代对数字政府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即由政府信息公开转向政府数据开放。为适应大数据时代对数字政府建设的新要求,国家通过政务信息化工作的统筹整合,实施了一系列政府数据开放利用的政策措施。无论是在法制建设、组织机构建立还是平台建设过程中,政府数据开放利用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面临数据开放利用立法层次低与重管理忽视应用、数据权属与开放范围难把握、数据开放程序难落实、数据开放动力与能力不足、数据开放利用监督管理不到位、数据应用影响力较低等诸多现实困境。为进一步制度化与规范化政府数据开放利用管理工作,有必要建设高效协同的组织运营体系、建立政府数据开放利用法律规范体系、建立专门人才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和评估工作体系、创建与优化政府数据开发利用环境,助推政府数据开放利用法治化向纵深发展。  相似文献   

3.
政府数据开放中,行政机关兼任数据处理者、数据开放者和数据监督者的多重角色,与数据提供者和数据使用人形成了多元行政法律关系。《数据安全法》第52条第1款“造成损害只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难以实现解决行政争议和救济公法权利的目的,因此需要从保护主观权利和维护客观法秩序两个维度来构建行政诉讼制度。行政私益诉讼中,遭受损害的数据提供者享有主观公权利,符合《行政诉讼法》第25条确定的“利害关系”标准,具有原告资格。人民法院可以职权法定、比例原则作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并适当参照技术标准。行政公益诉讼中,应当明确公益诉讼的启动要件,充分发挥诉前程序的功能,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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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数据开放运动的兴起与发展正推动政府的数字化转型。作为政府的特殊信息资源管理部门,档案部门如何参与其中,是大数据时代档案行业的重要课题。文章对档案部门参与政府数据开放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历史回溯,对国内外“档案参与”政府数据开放的研究进展和实践探索进行了梳理。档案部门在政府数据开放中扮演资源采集者、数据服务者、开放推动者的角色,是国家建设数字政府、民众利用档案数据以及档案界发挥自身优势的内在要求。实现这一角色定位,需要从法制层面加强数据开放的顶层设计,从资源层面加强档案数据归集共享,从技术层面加强统一数据平台建设,从管理层面加强数据开放的规范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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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政府数据开放的“集中—分布”模式既存在过度中心化的痼疾,又难以保障数据分布的整体效果。在数据集中的过程中,多节点数据难以汇聚至中心节点;在数据分布的过程中,中心节点数据难以传递至多节点;在数据利用的过程中,多节点与中心节点之间难以互动。鉴于此,需转变现行政府数据开放的模式,并为其寻求一种新的技术支撑。区块链是破解政府数据开放难题的理想技术,可以通过通信、存储、安全、共识等四层机制保障数据流通,克服单点故障和科层组织局限,并促使政府转变职能、赋能多元主体参与数据开放。但将单一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政府数据开放时仍面临着规避监管、固化错误、破解算法和再中心化的危险,存在去中心化、安全性与可扩展性不可兼得的问题。面对政府数据开放的技术需求与区块链技术的三元悖论,本文通过引入主权区块链概念来探寻能够兼顾中心化的主权国家监管与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的政府数据开放路径。主权区块链与政府数据开放存在契合之处,其本质是一种科技与制度叠加的、具有分布式整合功能的治理技术。依托于主权区块链,可以建构一个政府引导、节点共治的政府数据开放模式。具体而言,主权区块链由公有链、联盟链、私有链共同塑造而成,该构造有助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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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共享社会科学数据资源对于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有助于再现和验证研究过程与结果,提升研究成果质量;可以启发研究者提出新的研究问题,推动研究全面创新;可以加速研究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发挥其现实应用价值;可以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加快学科体系的构建;可以推进学科深度协作交叉融合,开创社科研究新局面。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跨界合作,可以促使数据资源更好地互联互通、开放共享与业务协同,从而有力地促进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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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梳理和比较了国内外政府数据开放制度的建设历程和结构体系,系统分析了政府数据开放中公民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的表现形式,利用制度可能性边界、权利保障与实现程度矩阵解释了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机理和协调机制,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快体制机制转变、完善隐私保护立法、完善隐私侵权救济、加强技术创新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公民知情权与隐私权协调机制的实现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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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策层面剖析我国各地政府开放数据行动框架,旨在明确政府开放数据在我国的实践进展与发展方向。对照由文献梳理得出的政府开放数据要素,聚类解析副省级以上城市的政策,从开放管理体制、数据开放流程、数据开放保障三方面总结得出我国政府开放数据行动框架的基本内容。研究发现政策所透视出的行动框架的体系化程度有限,基于此提出依托政策须完善的方向:面向社会化利用强化开放内涵,建立政府内外联动的多主体协同机制,以制度优化领衔保障要素体系化扩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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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数据开放的趋势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知情同意权是公民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核心,是政府数据开放制度中必不可少的内容。知情同意权最早起源于医疗领域,是医学界保护接受测试者的基本规范,这一规范从医学伦理转化而来,最终在法律中得到确认。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知情同意,要求任何主体在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时应当如实、全面地告知当事人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方可对信息进行处理,包含具体同意和概括同意。个人信息知情同意权在行政法领域的特殊性表现为: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知情同意权更多地表现为知情权,个人信息泄露影响巨大。同时应当构建如下规则:知情同意不能构成责任免除;概括同意和具体同意并行;剔除具有可识别性的信息,且不能恢复;制定大数据使用规范,避免出现大数据歧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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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政府数据开放的建设是我国政府面临的重大挑战。影响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因素很多,通过分析各因素之间的联系,建立影响政府数据开放的解释结构模型,进一步分析各因素的作用层次和相互关系,最终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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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数据开放中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应随《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但政府数据开放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目标定位存在一定分歧。《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知情同意规则无法充分证成政府数据开放中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合法性,进一步引入并充分解释合理使用规则,方能为该行为提供合法性基础。在知情同意、合理使用双重规则的调整之下,政府数据开放中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等法治原则的指导;应将个人信息的性质、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及造成的影响“三要件”,设定为判断处理个人信息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具体标准;在适用方式上,则应根据不同类型、层级的公共利益对个人信息和数据进行分类、分级开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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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文献调研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以芬兰为例,通过对文献资料和网站内容的调查,获取一手资料阐述芬兰开放数据政策的发展历程,探讨芬兰开放数据政策目标与意义、政策内容、法律支持,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芬兰开放数据政策法规的特点及应用价值,提出制定完善的开放数据政策、修订法律法规、加强开放数据协作、建立开放数据文化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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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国家都有管理经济的职能,而发挥这一职能的方式,就是授权经济管理机关运用经济管理权对经济生活实施管理。经济法就是这样的一种法律规范。现代经济法是在一个高的起点上出现于法律之林。它授予经济法主体以管理经济的地位与职权,并加以必要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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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源的开放与共享是目前摆在档案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实现档案资源的开放与共享,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打破原有的落后观念;第二,取得法律依据;第三,从加强馆际档案资源开发。另外,还需要做好档案资源与图书馆资源之间的开放与共享,将档案资源与图书资源有效结合起来,使其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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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第五生产要素”的数据在建设数字政府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数据安全法》也设专章对政务数据开放进行了规定,但从政务数据开放的实践来看,“信息孤岛”“数据烟囱”问题严重,政务数据权属模糊、开放准备度不足、顶层设计统筹规划缺乏、开放到利用的转化率低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务数据的深度开放和利用。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研究政务数据开放的内在逻辑和理论基础,有助于发现和解决政务数据开放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可进一步完善政务数据开放制度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政务数据开放制度的完善应当在法治轨道上从数据开放的规范供给、主体责任、监管治理以及安全保护等方面科学、有序地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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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数据虽涉及个人敏感隐私信息,但由于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在数字化时代开放共享成为必然趋势。以往单一权利保护模式已无法应对挑战,通过构建新型治理模式协调多方主体的多元利益,才能促进健康数据的流通开放。健康数据开放利用中存在产权配置权利不对称、健康数据来源者隐私利益保护不足、企业健康数据商业利用场景合法性问题、政府多重角色导致治理边界模糊等治理困境。因此,应重塑健康数据利用权益配置的公共价值,确立“个人、企业、政府”权益合理配置的健康数据整体性治理模式,构建责任与权益相一致的治理责任结构,形成对主体权益的软法与硬法协同保护,最大限度实现公共利益且最小限度利用个人隐私。只有确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并建立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健康数据开放共享才能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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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数字政府的过程中,政府对技术资本存在不同程度上的技术依赖、信息依赖以及决策依赖。技术上的优势使得技术资本开始不断侵蚀政府固有的权力架构和组织形态,并在无形中消解了行政主体的独立人格,解构了行政权力的公共属性,分化了政府的公信与权威,侵害了公民的数据权利,为我国数字市场的繁荣发展埋下了隐患。技术资本入驻的审查标准缺失、基本权利保障理论的适用障碍、技术资本的监管体系不健全、社会性力量的边缘化是当前技术资本侵蚀的主要制度根源。基于此,今后必须明晰技术资本合作的审查标准,强化公民数据权的国家保护义务,加强数字平台的合规化建设,推进公众对数字政府的深度参与,完善党对数字政府建设的法治化领导,从而将数字政府的建设和运行纳入法治化轨道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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