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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三权分置"为土地经营权入股有限公司提供了可能,农民将土地经营权入股有限公司后转化为农民股东,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存在种种差异。农民股东天然的弱势地位使其股东权在出资评估、表决权行使、利润分配、退出机制以及破产清算中易受侵害。经营权入股应当是债权入股。实践中,对经营权作价时应参考农用地评价体系,并应在农地股有限公司合理分配农民股东的表决权,同时,农民股东的利润分配应以累计参加优先股计算,此外,应建立以优先购买权和失地农业保险为基础的破产清算制度,以实现对农民股东权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2.
"三权分置"背景下的土地经营权承载着重要的财产价值属性,对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和实现农业生产适度规模化意义非凡。但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新型权利面临着法律属性界定不明的困境。学界对于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债权属性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二元思维模式的局限使法律属性界定陷入僵局。突破传统民法二元思维,将土地经营权界定为高度物权化的新型财产权利,既保留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特征,又避免了法律属性界定逻辑上的瑕疵。此界定方式使土地经营权的确权与流转得到了保障,有利于推进农地制度改革的进程。  相似文献   

3.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转型,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不断强化农户对于其承包地权利的同时,亦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中央适时提出"三权分置"的政策指引,为重塑我国农地权利制度提供了契机。当前学界对于"三权"的权利属性尚存较大争议,不利于地方实践的推进及最终立法的制定。"三权"之间是内在统一的整体,应当以整体性思维解析"三权"的权利属性界定,确定"三权"由政策向法律转化之后的权利性质。由此,达到放活并规范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之目的。  相似文献   

4.
以“两权分立”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宅基地制度在不断推进的城镇化进程中面临闲置化、非资格占用、市场化退出困难等问题的挑战。导致宅基地利用出现以上状况的原因在于现行宅基地制度的福利性、封闭性、僵化性。在城乡融合发展视野下推动宅基地制度“三权分置”改革,须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与退出以落实集体掌握的宅基地所有权,完善宅基地的用益物权权能以保障农户享有的宅基地资格权,同时扩大宅基地产权结构的开放性以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使其可为集体外组织或人员获得,从而推动城乡土地不断融合。   相似文献   

5.
农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私有制是对地主不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私有制的否定,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制度安排为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提供了制度条件。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是对农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私有制的否定之否定。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存在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上的条件,需要通过深化制度变革的方式解决。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具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实现农民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相似文献   

6.
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是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关键,在制度层面农村发展正受制于土地制度改革。对当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进行分析,认为集体所有制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有所有制形态,曾根据生产力发展状况进行调整,其中使用权的放权私有有效提高了生产效率。在当前,土地权属关系往往被严格限制在本村居民的政策底线约束下,土地集体所有制存在组织架构内部冲突、集体权利与成员权利冲突、承包权与经营权冲突等弊端,限制了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不利于农村发展。未来“三权分置”改革应在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大前提下,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赋予农民充分的土地处分权,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的基本经营制度。  相似文献   

7.
新生代农民工作为农业转移人口中市民化的主力军,也是最能体现身份转换过程的群体代表。如何在宅基地制度改革中保障好这一庞大群体的宅基地权益,事关我国城乡融合发展与农民市民化进程的稳步推进。保障新生代农民工宅基地权益旨在帮助其实现从农民到市民的根本性身份转变,宅基地资格权正是认定其能否享有宅基地权益的核心要素;宅基地资格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具象化,是成员权权利束项下的具体权利,也是其享受其他宅基地权益的前提;获得财产性权利是新生代农民工行使资格权的结果。梳理历史逻辑、现状逻辑和价值逻辑这三条线索,厘清新生代农民工宅基地权益的法理逻辑和对宅基地权益保障的真实需求。应清晰界定资格权多元认定标准,丰富宅基地资格权实现形式,分阶段引导新生代农民工逐步退出宅基地权利。  相似文献   

8.
土地指标的核心问题在于土地用途的变更以及开发容量和空间扩张。从权利视角来看,这些问题分别对应着土地开发权等学理问题。从土地开发权的来源而言,土地开发权的实质内容并非源于土地规划权,而是来自所有权。从土地开发权的性质而言,应当将土地开发权定义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从土地开发权的功能而言,作为独立的用益物权,土地开发权能够为土地规划等行为提供正当性基础,并且为集体及其成员的正当利益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9.
城乡一体化建设与农民土地发展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土地问题是我国城乡一体化面临的核心问题和首要问题,对农民土地发展权益的保护是土地问题的重中之重。农民土地发展权益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土地现存价值、失地补偿利益;二是土地开发经营增值利益。我国城乡一体化农民土地发展权益保护存在制度性缺失,总结实践经验,完善制度建设,是进一步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10.
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是城乡一体化的关键。“三集中”、“三置换”、“三大合作”等做法既节约集约土地的利用,又能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要做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要将保障农民的基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根本目的,一定要走集约节约型的新型城镇化道路,要坚持以土地制度为核心的体制机制整体创新,同时要采取行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方式来推进,要坚持农业基础地位、推进农业现代化。  相似文献   

11.
土地调整是中国农地制度的重要特征,虽然均田的益处得到了广泛认同,但是借助土地调整来保证农民获得土地的均等机会是合理和必要的。从合理性来看,土地调整体现了村民的集体成员权,在土地仍然承担社会保障功能的阶段,特别是在土地流转市场运转受限的情况下,农民在社会保障、资源配置与乡村治理方面仍对调整有较高的需求;从必要性来看,土地调整迎合了村民的“公平”观念,与村民自治制度相契合,并因正式法律的不完全以及替代性制度的运转受限获得了存在的空间;从总体来看,基本公平和成员权保障的土地调整已经不符合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未来要健全传统调整的替代性制度,削弱其社会基础,有条件地发挥调整产权整合优势,实现土地细碎化的治理。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的"两权分离"农村土地制度,尽显其无法满足城镇化需求的土地流转僵化性。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构想,缺乏相应的经营权法律制度配套,阻碍了现实中土地的有效流转。"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权利法律制度构建,重心在于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法律逻辑结构与现实国情,将土地经营权从承包权中独立出来,构造物权化和债权化并置的二元农村土地经营权制度。法律上明确,经过登记公示的为物权性土地经营权,未登记公示的为债权性土地经营权。  相似文献   

13.
农民非农用土地经济权益是农民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农民家庭及子孙后代长远的生产发展权和生活福利权,是涉及诸多关系与矛盾的综合性制度和政策问题。以我国土地征用制度对农民非农用土地经济权益的影响为研究对象,揭示现行制度下农民非农用土地经济权益受侵害的症结,认为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是农民非农用土地经济权益受损的直接原因。  相似文献   

14.
依民法理论,胎儿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胎儿是附属于孕妇身体的一部分,"胎儿权"即是孕妇的人身权.但胎儿的特殊性质已使许多国家在涉及胎儿相关利益时将其视为自然人,并给予一定的法律救济权.我国应建立相应的胎儿权制度,为胎儿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5.
论中国农民成员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中国农民成员权是指由中国法律制度确认的,有农民身份者在村社集体关系中享有主体地位和利益份额的法律资格。中国农民成员权是特定范围农民的群体性权利,可使集体权益回归农民,维护村社组织本旨,实现土地保障功能。在私法中,以成员资格为基础安排主体制度,以集体利益为基础安排客体制度,通过成员权衍生权利体系展现权利内容。同时,按照法定程式行使成员权,并依据多种意志共治实现成员权变动。  相似文献   

16.
城乡统筹发展中存在农地利益失衡的现象,损害了农民土地权益,影响了城乡统筹和谐发展。农地利益均衡存在农地制度不完善,政府规制不健全,农地市场不规范,利益诉求机制不完备等制约因素。为此,应完善农地法律制度,从法律上保护农民土地利益;健全政府规制机制,让政府能有效保护农民土地利益;构建农地市场机制,让市场为农民提供应得农地利益;完备农民农地利益诉求机制,让农民自己能有效维护农地利益,从而形成系统的农地利益均衡机制,有效保护好农民土地权益,和谐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相似文献   

17.
城乡二元分割,主要是城乡居民所享受的权利悬殊.农民集约使用土地的主体权利贫困包括三个方面,其中最直观的是社会权贫困,最核心的是土地财产权贫困,最重要的是公共产品分享权贫困.促进农村土地集约使用,必须完善和落实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完善农民的主体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18.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确认是集体土地流转的前提,其决定集体土地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人和利益的享有者,是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基础。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规定不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赋能不足以及农民土地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等,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的共有权被虚置,农民的土地利益被剥夺。破除体制机制壁垒、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通过立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资格、明晰农民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份额、拓展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强化农民土地利益的法律保障是农村改革和农业现代化的必然,也是城乡协同发展和社会公平公正的必然。  相似文献   

19.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构造是牵涉到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基本制度。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关键是将集体成员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各种权能对接,这就需要突破罗马法传统的所有权框架,以日耳曼法的总有理论为基础分析和构造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总有的所有权框架中,农民集体作为所有权的主体,各个集体成员依据其成员资格而非通过他物权的设定享有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收益权,并通过民主的形式行使对集体土地的管理和处分权能。在这方面,日本运用总有理论对其入会权制度的整理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20.
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核心在于农民土地利益的实现与发展,进而需完善农民土地权益的利益结构与利益机制。基于农村社区发展的视角,从农民土地权益的利益代表和利益表达、利益产生和利益分配、利益协调和利益保障、利益发展和利益共享等方面,构建农民土地权益的利益结构。在分析农户禀赋、农地流转风险、土地利益相关者、农村制度环境等农村社区发展要素对农民土地权益影响的基础上,创新农民培育、风险防范、纠纷解决、制度保障,构建农民土地权益的利益机制,使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保障,以推进农村社区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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