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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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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新享有立法权的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呈现出制定地方性法规数量有限、地方性法规数量呈现大幅增长趋势、地方性法规制定地域较为集中、立法内容基本符合立法权限范围的特征;而本享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行使立法权呈现出有关城乡建设与管理立法最为丰富、出现"旧瓶装新酒"现象、越权立法大量存在的特征。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于越权立法问题突出、设区的市的立法需求与立法权限失衡以及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难以充分实现。因此,应当通过对《立法法》中列举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后的"等"字做扩张解释,从而扩张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在扩张解释时应当考虑是否具有上位法依据、是否具有实际立法需求、是否严格履行立法程序和是否具备足够立法能力等因素,从而将对立法权限的扩张解释控制在合法、妥当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2.
自2015年新《立法法》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陆续一次性确定或者分批确定了本区域内各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行使时间.比较各省级行政单位对设区的市立法时间的确定、各设区的市立法活动的开展情况,展示和分析当前我国设区的市在地方立法起步阶段缤纷多彩的现象,以及立法粗糙与不成熟的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3.
郭万清 《江淮论坛》2010,(3):112-116
我国目前80%以上设区的市没有地方立法权.这既不利于地方人大充分发挥其职能,也不利于兼顾城市差异性,实现地方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应调整地方立法主体、完善城市地方立法权限、改进城市地方立法监督、加强城市地方立法基础建设。  相似文献   

4.
设区的市是与地方环境和自然要素联结最为紧密的立法主体,特色性赋予设区的市环境立法以生命。实证分析表明设区的市环境立法在立法选题、立法类型及立法内容上普遍存在特色性不强的问题。省与设区的市环境立法权重叠、环境要素保护的整体性要求在权限和事实上约束了设区的市环境立法权限,是设区的市环境立法难有特色的重要原因。立法权限的优化须由以下进路展开:一是在与国家法的互动中形成设区的市环境立法新的结构秩序;二是运用辅助原则突出设区的市环境立法权的优先性;三是以“地方性事项”为标准确立设区的市环境立法的权限范围;四是将立法前评估作为设区的市环境立法“有特色”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5.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将依法治国提到了新的高度,《立法法》的修改通过,将享有立法权的城市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由此,中国的法治建设迎来了新常态.立法是法治建设的起点,地方立法又是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常态背景下,立足于合肥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实践,结合地方立法的理论,提出新常态下地方立法应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坚持人大主导的原则和坚持地方特色的原则.  相似文献   

6.
地方立法权扩容是立法的重大改革,同时也是国家法治体系构建中极为重要的一步。对全国范围的设区的市的立法赋权,为央地立法分权、回应时势之需和解决地方立法的旧疾提供了空前的机遇。然而立法法修改后地方践行的考察结果显示,扩容的效果并未尽如预期,且随着宽幅扩容还对地方立法的功能和实效提出了更大的挑战。究其问题产生的根源,不仅来自于立法体制内部,更重要的是受到了央地关系失衡的直接影响。对于扩容提出的挑战,施解的关键在于央地关系的优化,使地方立法由"被动式"转为"自主型"。  相似文献   

7.
2015年春天修正后的《立法法》新赋予235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享有立法权主体的数量骤然增加.多元的立法主体与作为单一制的国家体制之间似乎产生了严重的紧张关系,为此人们产生某种担忧亦属自然.本文正是循着这一问题线索,对建国六十多年在立法领域发生的制度变革进行梳理,认为我国法制统一原则的制度保障已赫然鼎立.《立法法》为我国法制的统一提供了重要的途径与手段,从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法律优先原则扩大化适用到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与审查,架构了融事前与事后监督于一体的四道防线.  相似文献   

8.
理论上,地方立法协调存在紧密型区域地方立法协调模式和松散型区域地方立法协调模式的分类。结合国内外的实践经验,以主体为标准,将区域经济一体化立法协调模式分为区域组织主导型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立法机关主导型模式更为合理。在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广佛肇一体化过程中的地方立法协调应以立法机关主导的模式为优选。在地方立法过程中,三市协同联动,以平等为原则,横向协商解决立法争议。争议无法协调,纵向报请共同上级立法机关裁决,最终实现法制体系协调。  相似文献   

9.
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批权制度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设计。但这一制度设计在实践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包括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审批一定程度上“逾越”了法定界限,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批权运用程序不统一、不健全以及合法性审查标准不明等,因此,在对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批权制度进行理论反思、对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批权制度“存废之争”进行回应的基础上,我们应明确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批权的法定界限、健全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批权运用程序、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以使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批权制度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0.
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法律规范存在的依据和相互间衔接协调的基础。基于其应当具备的功能和满足的条件,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的基本原则应包括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法定原则;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与税种划分、财政转移支付相协调以确保实现各级政府事权原则;确保中央宏观调控与地方因地制宜兼顾原则;中央税收立法权对地方税收立法权进行法律制衡原则。  相似文献   

11.
2013年以来,由于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相关政策的推动,我国出现了改革开放后第二次市辖区行政区划调整热潮,撤县(市)设区和市辖区合并重组成为当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调整的主导类型。基于城市发展的最优规模、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定位、城市政府管理的整体性特点、城市连续建成区的空间规模四个影响因素的考察可见,撤县(市)设区和市辖区合并重组对大城市和中小城市经济发展及政府管理有不同的影响。据此,应摒弃目前简单的发展主义导向,在区分城市和调整类型的前提下,兼顾经济发展与城市政府管理的整体性特点,对市辖区的调整在政策上进行分类指导:对于大城市,应继续推动撤县(市)设区,允许城市连续建成区内的市辖区进行必要的合并重组,但并不鼓励这种做法;对于中小城市,应适度控制撤县(市)设区的发展趋势,严格控制中心城区市辖区合并重组行为。  相似文献   

12.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力关系的变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力关系是国家法律体系建构中无法回避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之一。从我国中央地方立法权力关系的演变看,尽管不同历史时期地方权力大小各异,但相对于中央立法权,地方立法权是逐步扩大的;在中央立法权缩减的同时,地方立法权总体上呈扩张趋势,究其原因在于我们对国家结构形式与分权关系认识的加强、治理方式的民主化和差异性国情下的市场经济。面对纷繁复杂的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我们应在法制统一的原则下,适当扩大地方立法权;实现立法权的均衡下放;力求权力配置上法制化和科学化,运用立法监督制度规范中央地方立法权力关系。  相似文献   

13.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逐步扩大有立法权较大市的范围,反映现代城市管理中对地方立法权的现实需求。现行较大市立法中的批准制度反映当时法制建设的实际状况,却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模糊了各级人大之间法律监督关系,混淆立法权与立法监督权,忽略了较大市立法责任,制约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树立法治思维,完善法规备案审查制度,授予较大市完整的法规制定权。现代宪法理论中,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不仅仅是国家权力的依据,更是国家权力运行底线,根据实际需要,全国人大立法授予较大市完整立法权并不存在宪法障碍,因而也无须修改宪法。  相似文献   

14.
地方立法权是国家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促进新疆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自治区人大和政府及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充分运用国家所赋予的地方立法权,结合新疆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了许多地方性法规,对促进新疆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中有很多成功的经验,也有需要不断完善的地方,文章对促进和完善新疆的地方立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15.
从立法体制而言,我国的立法主体分为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国家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其拥有国家最高立法权,是其他国家立法渊源和地方立法的依据和基础.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学术界关注国家立法权的越来越多,但从民法角度研究国家立法权划分存在的问题尚属少见.  相似文献   

16.
全面依法治国走进了新时代.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有重要意义;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有许多新要求;设区的市,新时代深化全面依法治国有着丰富的实践.  相似文献   

17.
论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税权是国家权力在税收领域的体现,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三个方面的内容。税权具有可以进行纵向划分的性质,是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的核心,是地方是否拥有地方税的立法权。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司法权和民主制度的制约,可以有效防止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滥用。按照不同税种的归属确定税收行政权的归属,是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行政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8.
中国立法机关的历史变迁经历了无常设立法机关、常设机构和群臣参与、立法权专属于特定机关三个时期.在法律本身是经义或礼仪的附庸那些年代,立法权并不专属,而是控权集团贯彻时势政策的附从机构;中国古代的司法权不独立于行政权,决定了立法产生的法律规范本身并不分立于其他行为规范.清末以降西方民权思想的引入,开始让中国人认识到人民主权理念支配下的立法权才是国家最重要的主权归属;举凡民政、财税、军政等整个社会生活都应由立法来规范,并且这些法律是能够得到充分地贯彻实施的;立法权开始专属于议会机关或类似代表机关.  相似文献   

19.
周俊鹏 《兰州学刊》2007,(9):98-100
美国、日本和法国代表了当前世界上最主要的三种税权划分模式,通过对它们的比较分析,可以得出几点可供我国借鏊的经验:一是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与国家体制相统一;二是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应在宪法和法律的层面上加以规定;三是税收基本法规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即使是有限的地方税收立法权也将受到中央严格的法律规制;四是注重税收司法权对税收立法权、执法权的制衡;五是地方政府拥有稳定的主体税种,地方税体系成熟;六是中央政府掌握大部分税收收入,通过恰当的转移支付制度实现对地方税权的补充和制衡.  相似文献   

20.
一、我国地方立法体制的依据及范围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可以享有一定的立法权.1982年颁布的宪法,对立法主体和立法权限划分作了新的规定,至此地方立法权在我国立法体制中获得了应有的地位,形成了我国现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两级多层次分权型立法体制.即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中央级的立法主体是中央机关,它制定的法律除特别规定以外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中央级立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和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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