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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8年4月10日,赵、钱、孙、李与某公司签订为期3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前,某公司人事管理人员吴某2011年3月8日单独交给四人已盖章、与原劳动合同条件相同的新劳动合同各一份,但四人提出带回宿舍考虑。4月15日,四人将签好字的劳动合同交该公司。7月5日,四人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其续订而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3000元/月)和经济补偿金共计78000元整。某公司同意与四人解除劳动关系,但认为续签劳动合同未成立的责任不在己,不应承担双倍工资赔偿责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后认为,四人之劳动合同签名均非本人签字、劳动合同不成立,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四份劳动合同签名系劳动者伪造,故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支付四人赔偿款、补偿金共计78000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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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几则因企业发现员工电脑聊天信息,从而将员工辞退的案例引发了媒体的关注.由这些案例,也引发了人们的探讨.企业“监视”了员工电脑保存的文件或聊天软件保存的信息记录等,其行为或是有意,或是无意,但都涉嫌侵犯员工的个人隐私.当企业通过员工的电脑,发现员工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由此做出辞退处理,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结合有关案例,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任姚均昌律师作出了点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