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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我国自然资源以公有为原则,并建立了自然资源用益物权制度。然而上述权利制度与自然资源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自然资源公有会导致公地悲剧,用益物权人可能破坏性使用自然资源。为此,必须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国有制度;完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保护机制,延长权利期限,构建畅通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流转渠道;加强对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管理,对非关乎生存权保障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获得应当是有偿的,并满足一定的资源保护条件;用益物权人利用自然资源时,应当遵守自然资源保护的义务性规定;破坏性使用自然资源的责任首先是民事责任,其次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生成机制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典》、各自然资源单行法及其相关配套中,立法分散、规则繁乱,导致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生成机制识别上的困难。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生成机制包括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权源和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生成机理。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生成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而非行政权。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由出让行为设立而非行政许可。基于此,应对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生成进行规范重构。应调整“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方式为“出让+登记”的用益物权取得方式。自然资源用益物权应以转让为原则,不允许转让为例外。切割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登记与行政登记,回归其物权登记属性,并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管理。  相似文献   

3.
自然资源利用权对民法物权理论的新发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自然资源利用权是一组新兴的权利群,其权利类型包括水权、探矿权、采矿权、养殖权、捕捞权、狩猎权、采伐权以及放牧权等。自然资源利用权与传统用益物权有很大的差异。自然资源利用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也亟待协调。自然资源利用权催化民法物权理论发生变革:可持续发展应该成为物权法的价值之一;应该从客体的角度对我国的用益物权进行分类;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与不动产的含义应重新理解。  相似文献   

4.
[摘要]中国自然资源物权体系与美国自然资源产权体系是从不同的角度去构建各自的权利体系。中国自然资源物权体系不具有美国经营权人(Proprietor)和管理权人(Claimant)的概念。中国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仅相当于美国自然资源产权体系中授权使用者(Authorized User)所持有的准入权和收取权,因为我国用益物权人不具有美国管理权和专属权这类决策性权利。美国自然资源产权体系通过下放政府的一部分管理权和专属权给经营权人和管理权人,为其进行长期投资自然资源和建设绿色自然资源提供动力,并且为自然资源经营权人和管理权人承担保护、改善、管理自然资源和生态补偿等义务提供法律基础。这为我国尽可能合理发挥一项自然资源的价值,为自然资源的绿色开发、合理投资、合理管理养护提供域外借鉴。  相似文献   

5.
设立自然资源物权之初探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下载免费PDF全文
自然资源物权的建立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结果,虽然这些权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究其根源,并不影响它们的物权属性。自然资源物权是符合物权法理论及其发展方向的。传统的物权法分类完全可以将其涵盖其中。自然资源物权并不是独立于自物权和他物权以外的新概念,而只是按客体的不同做出的新分类。笔者认为自然资源物权体系是自然资源所有权、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以及自然资源担保物权的综合体。  相似文献   

6.
构建合理的城市土地权利体系,有利于充分利用城市土地,防止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城市土地上设定的用益物权主要有地上权、地役权、人役权、典权等。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并结合具体国情构建中国的城市土地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7.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是一个庞大的物权体系。该体系的客体是多元的,竖立客体上的权利是多元的,由此决定其物权归属也是多元的。至少包括自物权,用益物权和准用益物权三类。传统物权制度受各种理论的束缚,庞大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以特许物权或准物权的物权设置而简单地归于他物权,形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的一元归属体系。突破各种束缚,打破一元学说的禁区,认可其物权属性的多元化,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8.
分析了我国集体土地物权构建的法理基础及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基 于对我国集体所有土地有关权利的现状分析,参照大陆法系国家具体的土地物权制度 ,提出了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完善措施,构建了我国集体土地农用地用益物权和建设用地用 益物权等用益物权形态。试图在我国集体土地上设计一个,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石、集体 土地用益物权为重心的集体土地物权体系。  相似文献   

9.
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用益物权在传统物地中主要是关于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的他物权,对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就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其发展趋势、体现现有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定、反映我国优良文化传统、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讲究立法技术等方面探讨了构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应有内容。对于地上权、农地承包权、典权、居住权和地役权等具体有益物权形态的名称采用、范围、权利和义务结构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  相似文献   

10.
自20世纪以来,所有权呈虚化倾向,所有权绝对性受到抨击和动摇。因此物权立法出现他物权优位化。其中用益物权的地位尤为重要。关于如何建立科学完善的用益物权制度学界分歧较大。针对现行用益物权制度的主要缺陷与不足,提出了完善用益物权制度的几点构想。我国用益物权的体系应由地上权、地役权、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典权、居住权、空间权、特许用益权八种具体用益物权的类型构成。  相似文献   

11.
经历了一系列土地制度变革后,当前的农村社会中依然有着较大范围和程度上关于土地是“祖业”的认知和表达,并影响着国家的法律实践.祖业观念下的土地产权——祖业权,具有人格化、象征性和社区化的特征,使得其性质上是具有较为完整的使用权,却不具备独立产权的完整性,而明显区别于建立在西方市民社会基础上的私有产权.中国土地产权的观念型塑与村落的社会结构之间有着自洽的逻辑,它与家族的绵延性、伦理本位和差序格局有着密不可分的共通关系,“祖业权”是嵌入在以血缘为主要纽带的乡土社会之中.由此,在国家建构的地权建设中,尤其要注意地方社会也在建构着关于土地产权的“地方性共识”,进而避免落入历史虚无主义的窠臼.  相似文献   

12.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是我国现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的规制对象。生态监管机构改革之后,由新设的自然资源部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统一监管,对自然资源、自然资源资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在国家公园体制建设中探索所有权分级代表的模式。目前管理体制中所有者权利与义务尚未完全明确,自然资源资产的社会经济属性没有明确界定,市场运营与资产监管亦未分离。为此,实现分级管理之下的综合管理、统一管理之下的分类管理、协同资产管理的省部级关系,以及协调管理主体与市场的关系,是建设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的主要路径。  相似文献   

13.
古罗马物权法历来为世人视为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物权法,即个别性物权法,但在个别性的法律物权之下,其深层的、实践的物权则是充满关系性因素,实际上是社会的、关系性的物权法。  相似文献   

14.
"小产权房"问题近年来成为社会争论的热点,但是各种有关"小产权房"的观点存在一些普遍的问题:对"小产权房"命名不准确、分类不合理,提出建立"集体用地流转制度"时忽略了其应有一定的限制。通过分析"小产权房"法律特征,赋予其法律意义上的名称"村镇集体土地商业住宅",进一步界定其为"建筑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销售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宅"。通过对"村镇集体土地商业住宅"的重新分类,提出对"小产权房"进行"分类规制"的建议,并提倡建立和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同时强调给予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草案中之“物权性质”条款即“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之条款几经删改,该条款存废争议的焦点在于其是否突破和违背了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反映了立法界与学理界对物权法定原则及该原则之缓冲所持态度的差异。虽然新通过之物权法最终并未吸纳此款,但该条款仍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实际上,只要立法对物权性质作出符合本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界定,那么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就可以通过“法定的”物权性质而得到立法承认,就不会对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造成冲突,并且该条款的出台亦为物权法定原则之缓冲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16.
《物权法》坚持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的精神,从实际出发,但又在具体内容的规定上“宜粗不宜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公共利益、法律责任、诉讼主体资格、土地使用权等方面或规定得很原则,或没有规定,留下了众多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这些问题或者需要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司法程序加以确定,或者需要进一步研究并在立法中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17.
意识形态是与制度特别是与交易关系是否正义和公平的判断紧密联系的。它是在产权界定并实施的过程中,在交易费用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对所有交易活动和交易主体的一种制约机制。作为关于世界的一套信念,意识形态倾向于从道德上判定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现行社会制度。中国自然资源产权的效率与意识形态有密切的关系,如何推进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帕累托改进,意识形态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本文试图从产权界定与实施同意识形态的关联入手,探讨意识形态对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安排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之条款可谓我国物权立法过程中的一大创新。但是,因被认为突破和违背了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而遭质疑,最终未能得到物权法之采纳。实际上,该条款并未违背物权法定,而是为物权法定之缓和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其最大的缺陷在于物权性质的不明确,导致实际认定何种权利属于物权时存在困难。物权法不应轻易地抛弃该条款,而应对其加以完善,即对物权性质作出符合本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界定,使之更适于实际操作,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并成为中国物权法之亮点。  相似文献   

19.
担保物权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刚刚实施的《物权法》对担保物权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多方面的补充、修订和完善。《物权法》有力扩展了担保财产的范围,明确区分了债权行为与物权变动,创新规定了抵押权的担保期间,明显强化了担保物权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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