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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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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有网约车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治理模式面临碎片化困境,治理规范分散化且各有差异,多种治理思路和治理手段各自为政,无法形成治理合力,“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同时出现。整体性治理是应对和解决治理碎片化的有效途径,坚持问题导向和消费者需求导向,完善治理中的协调机制、整合机制、信任机制,统一治理规则,整合政府治理职能,促进治理主体协同,创新治理技术手段,打造全方位、全流程保护网约车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治理网络。  相似文献   

2.
网络购物消费者个人信息具有信息范围的广泛性、信息易获得性和商品性三个特征。目前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存在缺乏系统、专门的法律、个人信息权利未建立、法律义务规定不明确、法律责任设置不合理等缺陷。借鉴国外相关经验,通过出台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建立个人信息权利体系、明确信息掌控者的义务、调整法律责任的比重等,能够有效加强网络购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相似文献   

3.
当人类社会逐步进入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资源性价值日渐突出.个人信息权属于一项集合了人格权和财产权于一体的新型权利,与知识产权具有相似性,在对保护个人信息的路径进行探索时,可以从二者的权利相似性出发,在知识产权制度框架内为个人信息保护寻求"制度模板".通过借鉴知识产权法相关制度,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制度设计,从而形成顺应"大数据"时代背景的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的制度.  相似文献   

4.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与法律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大数据不仅受到企业的青睐,而且国家也逐渐开始重视。但这也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挑战,现行的个人信息保护策略(告知与许可、信息模糊化、信息匿名化)似乎都变得不可行。在大数据时代,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着力点应聚焦于:改变个人信息收集的个人许可模式,让数据使用者承担责任;推行新技术差别隐私,用于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加强互联网个人信息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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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个人信息除具有其基本的人格属性外,还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如今,信息传播速度如此之快,范围如此之广,导致个人信息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安全风险,且采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方式发生改变,导致我国当前的行政法难以实现对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因此,本文立足大数据时代背景,分析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特点和现有行政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不足,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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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经济模式下,消费者个人信息承载了更高的经济价值,遭受的侵害具有频繁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当前我国虽然制定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但新法在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惩罚侵权行为较轻、相关保护主体责任不明确等问题,需要结合中国国情和实际对问题加以分析,找出问题出现的真正原因,深入研究和探析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具体路径,通过严格司法加大惩罚力度、明确信息保护主体等措施来逐步完善和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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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容易导致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放大,人格尊严、信息自决权与知情权是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三个重要维度。个人信息作为现代人形成人格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财产利益,同时也兼具公共产品的属性。在法律解释上,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应充分考量信息主体各方的法益诉求,达到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在法律适用上,应通过直接收集原则、目的明确原则以及保密原则等法律原则,实现法律制度与法律规则的协调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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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刻面临着被非法获取和使用的危险。随着《电子商务法》的颁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权利和义务不均衡现象更加凸显。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频繁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在于:消费者在博弈中的弱势地位没有得到举证责任制度的回应与调整,同时电子商务平台行业自律因缺乏强制性而无力扭转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博弈失衡。为了优化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政府在促成企业自律中发挥作用等举措应成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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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管理"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介绍了国内外网络个人信息管理的现状,指出了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网络环境下有效管理个人信息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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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告知—知情—同意”框架基础上,创造性地设置了以行为规制为中心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模式。行政监管的功能在这一全新保护模式中能否准确定位,关系到个人信息保护的成效。然而相比于大数据时代的飞速推进,行政监管的长期踯躅导致信息保护效果并不理想,因而亟需对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行政规范条款进行重新诠释。在法理逻辑上,行政监管介入个人信息保护旨在建构“明确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三者的有效连接,维护个人信息的良性使用秩序。在价值立场上,行政监管应以协调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不平等关系为基本取向,调和个人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的非对称关系,以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平等结构为调控重点并平衡公私主体间的不平等关系。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行政监管需维护“告知—知情—同意”的基本保护模式,并加强针对信息处理者自我规制的行政监督,同时还须依循数字社会的变化向智慧化监管转型,创新技术监管方式以加强行政监管的职能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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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作为战略性资源之一的个人信息,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相较于现实环境,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愈加突出。针对我国现有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的空白与不足,从界定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入手,分析其保护的必要性与迫切性,运用比较研究、系统研究等方法,明确提出对个人信息应独立进行保护。在保护模式上建议采取个人信息单独立法和行业自律的双重保护模式;在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上,完善民法、刑法相关规定;健全自律规范,加强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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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司法数据开放成就斐然,但司法数据开放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尚未引起实务界和学术界的重视。司法数据开放与保护个人信息都有着内在正当性,但司法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着逻辑悖论与实践困境。在司法数据开放中,应当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范,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范围,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组织机构,构建保护个人信息的技术处理标准,完善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权利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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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因素,当信息产业化革命席卷全球,使得生产力水平在世界范围内都为之焕然之时,科技社会的利益性、全球性、高度自治性特征也逐步渗透到相应的法律关系当中,对现有的社会管理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个人信息侵权事件的频繁发生,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问题也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要全面、有效地治理个人信息外泄问题.必须根据我国国情,分阶段地采取差异性的保护模式,进行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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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作为信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社会公共属性越来越强,在政府社会管理、企业经营以及保护第三方权益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在收集、处理、使用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各方主体之间存在信息权益冲突,迫切需要规范层面提供协调机制。虽然我国相关立法已经有所尝试,但尚未有具体的操作规范。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对正当利益优先保护的规定,体现出欧盟在调节各方信息权益时的权衡和取舍。我国立法应借鉴《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关于信息数据权益使用的规制,构建信息主体、国家机关、企业、第三方利益者四方主体共享的个人信息权益体系,以妥善解决各方主体之间的权益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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