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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国际商事仲裁 ,作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法 ,其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复杂。其中 ,争议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是仲裁案件的核心所在。作者通过考察有关国际仲裁的立法与实践 ,归纳出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实体问题法律适用的三大原则 ,即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 ,由仲裁庭决定案件的法律适用 ;在当事人的明确授权下 ,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裁决。同时 ,作者指出我国两个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存在严重不足 ,并提出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2.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的日益频繁 ,使用国际商事仲裁的方法解决国际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即涉及到国际私法中有关冲突法的理论 ,又关涉各国的国内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的实体法。  相似文献   

3.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的日益频繁,使用国际商事仲裁的方法解决国际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即涉及到国际私法中有关冲突法的理论,又关涉各国的国内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的实体法。  相似文献   

4.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简称《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是世界范围内仲裁法现代化的重要参考,英国、德国、南非等来自不同法系的代表国家都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法》完善了本国仲裁法律。中国当前的仲裁法律在仲裁机构与仲裁庭的权限划分、司法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等方面还有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中国应充分借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正式承认临时仲裁并明确规范临时仲裁,放宽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减少对仲裁员选任的限制,认可仲裁庭自裁管辖权,赋予当事人选择实体法的自由等。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加入WTO ,中国经济将进一步与世界经济体系融合 ,中外当事人之间的经济贸易纠纷也相应增加 ,而通过仲裁能迅速、有效地解决争端 ,符合当事人的意愿 ,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文章对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地位及我国立法中的确立和适用进行了一定的评析 ,论述了意思自治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第一性原则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6.
论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商人法是在中世纪的商人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在国际仲裁中越来越得到广泛的应用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现人商人法的统一性、国际商事仲裁的便利性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现代商人法适用的理论基础,各国国内立法、国际公约是现代商人法适用的立法实践。只有严格遵守“意思自治”原则,直接规定现代商人法等法律规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顺序,在具体纠纷中慎重选择,才能加强和完善国际商事仲裁中现代商人法的适用。  相似文献   

7.
随着国际商事争议日益复杂,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已很常见。多方当事人发生争议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情况在实践中大量涌现,要求在仲裁中设立第三人制度,以经济、快捷的方式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的呼声越来越高。从我国现实情况看,对这项制度的设立应当慎重,在现阶段不宜实行。  相似文献   

8.
在国际合同中,实体法的选择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合同当事人不订立一条决定实体法的法律选择条款似乎不大可能。然而,这类事却屡见不鲜。造成这一情形主要有两种可能:一是当事人只注重合同中的商事条款,认为订合同是为了做生意,又不是为了打官司,对选择可适用法律问题掉以轻心;二是当事人来自于经济和政治制度不同的国家,对对方国家的法律既不熟悉又不信任,于是先行订立合同,把法律选择问题搁置起来。这样,一旦发生争议提交仲裁,由于当事人之间缺乏明示的法律选择,仲裁员就不得不担负起确定可适用的实体法的工作。  相似文献   

9.
鉴于国内学术界普遍视一裁终局为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优点并将其绝对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绝对的一裁终局制度,运用比较分析法考察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及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分析认为,当争议标的额较大而裁决又有错误时,以效率为价值取向的一裁终局制度会给当事人带来难以承受的损失;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仲裁立法以及一些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在规定仲裁裁决终局性的同时,允许当事人作出相反的约定和安排。分析结果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应当在涉外商事仲裁中摈弃绝对的一裁终局制度。  相似文献   

10.
《体育法》第92条以“正面列举+反面排除”方式规定体育仲裁的范围,突出了体育自治的特殊性,划定了体育仲裁与商事仲裁、劳动仲裁的界限,为体育仲裁管辖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无法实现复合体育纠纷仲裁的快速解决。复合体育纠纷主体多元,性质多样,导致纠纷定性困难、体育仲裁管辖受限和同案不同裁等现实困境。通过明晰复合体育纠纷的性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兼顾体育行业治理特色,可以化解上述困境。与此同时,体育仲裁机构可以联合商事仲裁机构和/或劳动仲裁机构,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一并处理涉体育的所有纠纷,既可凸显体育仲裁的特殊性,又能整合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优势,以此推动我国体育仲裁机构的发展与体育仲裁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1.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软法"应实践需要而产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最佳实践做法,虽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但却被仲裁参与方广泛采纳.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软法"填补了仲裁程序法及仲裁规则等"硬法"的漏洞,有助于提升仲裁程序的效率,推动国际商事仲裁的趋同化发展,并为仲裁程序监督提供合理的参考标准.中国仲裁理论界和实务界未充分注意到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软法"的积极价值,在未来改革中国仲裁法律制度、构建和完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过程中,应充分重视程序"软法"的价值及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2.
国际商事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合意通过第三者的公断来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一种方式。由于它具有充分的自主性、较高的专业性、高度的灵活性、较强的保密性以及广泛的国际性等特点,仲裁已成为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最为有效的方式。分析优势和缺陷,并提出完善的途径,使其能够迅速公正地解决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从而更好地维护世界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13.
国际商事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合意通过第三者的公断来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一种方式.由于它具有充分的自主性、较高的专业性、高度的灵活性、较强的保密性以及广泛的国际性等特点,仲裁已成为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最为有效的方式.分析优势和缺陷,并提出完善的途径,使其能够迅速公正地解决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从而更好地维护世界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14.
仲裁的成立应归于当事人协议选择了仲裁方式,这使得仲裁既存价值依赖仲裁有效性作为基础;研究国际商事仲裁理论,首先在于明晰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基本内涵,以判断这类协调手段的实现依据。本文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法律判断方式出发,分析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与有效仲裁协议的关系,从而设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独立性以及仲裁管辖的效力来源的理论模式。  相似文献   

15.
商事仲裁责任制度简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商事仲裁得以存续、发达的根本原因在于效益与公正价值的统一,而商事仲裁责任制度是保障商事仲裁公正的关键.商事仲裁责任制度由仲裁员责任制度和仲裁机构责任制度构成.仲裁员责任与仲裁员责任的性质、仲裁员承担责任的诉因、仲裁员责任豁免理论三个方面密切相关,但仲裁员责任豁免是核心.仲裁员与当事人间、仲裁机构与当事人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服务合同关系,仲裁员或仲裁机构应为其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责任.完善的商事仲裁责任制度需体现在一个完善的仲裁法律体系中.要解决我国仲裁法律制度中现存的问题,需构建清晰合理并有利于整个仲裁体系发展的仲裁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6.
与其他的争议解决机制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广泛的国际性、高度的自治性、相当的灵活性和很强的权威性,而《纽约公约》的存在使得裁决在外国得到执行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这些都使其成为目前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最佳选择。在我国,从1956年中国国家贸易委员会正式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到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理论界对仲裁的研究逐渐深入,实务界也越来越多地在发生争议时选择仲裁方式。但是长期以来,国内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研究一般侧重于从法律的角度对仲裁制度和规则的研究,且大都持有支持仲裁的态度,这使得对法律不够了解的人们很容易认为仲裁是一种既公正又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但事实上,由于国际商事仲裁的过程是一个存在很大不确定性的过程,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对当事人而言,仲裁有可能变成一种既昂贵又费时的争议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17.
相较于《布鲁塞尔公约》和《布鲁塞尔条例Ⅰ》,《布鲁塞尔条例Ⅰ(重订)》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仲裁除外条款适用范围的有限性给仲裁独立性带来的挑战。重塑仲裁的独立性有助于支撑其在跨国商事纠纷解决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这对于“一带一路”仲裁合作有着重大意义。“一带一路”商事仲裁合作需要处理好仲裁庭自裁管辖权与法院司法审查权之间的“拉锯”问题,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国际礼让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影响力,并逐步建立统一的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法。  相似文献   

18.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友好仲裁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的一个非常快捷和有效的方式。友好仲裁的效力也已为一些国家的立法、司法判例、有关国际公约和示范法所承认,但友好仲裁在我国尚不为人所熟悉,故而急需完善我国《仲裁法》中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9.
国际商事合同适用非国内规则是国际社会合同准据法发展的重要走势。非国内规则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因其较强的实践操作性而逐渐被各国法院和仲裁机关所适用。在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解决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非国内规则;当事人没有选择时,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非国内规则。但由于非国内规则本身的局限性、法院地法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强行性规范和公共秩序的限制,非国内规则在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适用中不具有普及性,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从完善非国内规则和加强立法及司法两方面入手,推动非国内规则在国际商事合同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20.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不能适用普通的合同准据法,必须有自己的冲突规范来指定准据法的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实质效力准据法的确定规则。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是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为适应这一趋势,该规则仍需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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