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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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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背他人意志并强迫与之进行交易是强迫交易罪的核心特征;该罪的成立须以暴力、威胁手段为前提条件且发生在商品、服务交易中;暴力的对象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对人的“暴力”程度限于轻伤,对物的“暴力”不能作用于“数额巨大”的财物;“威胁”须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意志自由的程度。此外,该罪中的“服务”必须是合法的服务。  相似文献   

2.
以手段行为强度的大小区分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忽略了强迫交易罪的交易性,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以给付的对价合理与否来区分两罪忽略了强迫交易罪的强迫性,也与抢劫罪的手段特征相悖;认为两罪共存的观点,可能导致重刑主义的出现和强迫交易罪的虚置化。只有综合判断标准的区分方法才能克服这些弊端,为两罪寻找出清晰、合理的界限,实现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平衡。《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交易罪的修正,使两罪出现不可能交叉的绝缘部分,在讨论两罪的界限时无需对其进行考虑。  相似文献   

3.
强迫交易罪是刑法修订后新增的罪名。由于立法的粗疏,造成本罪和它罪在认定上的困难。就有关认定本罪及本罪和抢劫罪的区别结合案例作了阐述,并作了法理分析。  相似文献   

4.
由于我国刑法对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规定并不完善,所以在这一犯罪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关于法律竞合的问题。强迫职工劳动过程中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强迫职工劳动引发被害人自杀、自残或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进行处理;强迫职工劳动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竞合时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5.
影响力交易罪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影响力交易罪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的一种罪名,它具有交易主体的广泛性、交易行为的多样性、交易的双向性与惩罚的双向性、交易的隐蔽性等特征,影响力交易罪是行为犯,存在未遂状态,法人也可以构成影响力交易罪.建议在我国刑法中规定影响力交易罪.  相似文献   

6.
新刑法对内幕交易罪的规定及处罚,标志我国刑法典的进一步完善,为证券法的创制奠定了基础,有利于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内幕交易罪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信息公开前买卖证券或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它的客体表现为我国的证券交易秩序和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主体为自然人和法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证券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情节和时间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7.
影响力交易罪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因应我国现实中复杂多样的腐败犯罪以及切实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确立的义务,《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制了部分影响力交易行为。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修七》仅设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作法,既有悖于《公约》要求和国际化趋势,也不符合我国具体情况。客观要件上,该罪乃属单一行为结构,而主观方面则为目的犯,如此理解,有助于贯彻“预防在先”的反腐败理念。相较于《公约》,该罪主体范围明显过窄。  相似文献   

8.
论述了在刑法的理论中,危害行为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其中不作为犯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认定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中的自然犯比较容易,但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中的法定犯的认定却一直是理论争论的焦点之一。笔者试图从两个案例出发,针对否定说所持的四个否定不作为型内幕交易罪的理由,以内幕交易罪的本质特点——利用内幕信息出发,从正反两方面论证不作为型内幕交易罪。  相似文献   

9.
本文就内幕信息交易罪的概念、立法理由、犯罪构成及实践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作了分析。作者认为,泄露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交易是两个罪名。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的转化犯,对转化犯的界定应当立足于法律规定。转化犯具有罪过的升级性、行为的一体性以及定罪量刑的法定性等特征。刑讯逼供行为人主观上多是为了获取口供,罪质不转化的可能性客观上大量存在。实践中,刑讯逼供手段极其恶劣,危害结果也呈多样性,“致人伤残、死亡”作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行为的后果不具典型性。对刑讯逼供罪宜选用加重犯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1.
正确理解和把握内幕交易罪的构成,正确区分内幕交易罪和非罪,才能准确地适用法律,惩罚内幕交易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  相似文献   

12.
影响力交易罪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的一项腐败领域中的新罪名。它具有交易主体的广泛性、交易行为的多样性、交易的双向性与惩罚的双向性、交易的隐蔽性等特征。影响力交易罪是行为犯,存在未遂状态。法人也可以构成影响力交易罪。强烈建议在刑法中规定影响力交易罪。  相似文献   

13.
证券市场是我国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运用刑事法律手段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是本文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内幕交易罪是证券交易犯罪中的一种,它是指内幕人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证券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文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对内幕交易罪进行了研究,其中重点探讨了内幕交易罪的客观方面,即内幕交易行为、内幕消息、内幕交易获利额以及构成内幕交易罪的量度等内容。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内幕交易罪的罪状、法定刑的具体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14.
沉默是罪     
西谚云“沉默是金”,意即在某些情况下闭口不语比开口说什么都好。这当然不无道理。我们也有“言多必失”的古训与此相“辉映”。不过;;在某些时候;;沉默不但不是金;;而且是一种罪过;;或者说会酿成大祸。报载;;在云南省德宏州;;最近10多年艾滋病蔓延;;光是艾滋病遗孤;;全州已达500多个。由于传播艾滋病三种典型途径之首是注射毒品的针具交叉感染;;因此全州吸毒者大增;;“最新统计是25285人”。2004年6月,云南省委书记走访了德宏州所辖5县市,专题调研毒品和艾滋病问题,严峻的事实使他震惊。他在调查报告中写道:如果当时采取迅速有力的防治措…  相似文献   

15.
随着我国加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2004年的宪法修改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条重要原则写入宪法,在司法改革中对人权保障的渴求越来越强烈。在我国,确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相似文献   

16.
17.
本文对我国刑法典第180条的规定进行了解读,从而得出:该条的罪名应概括为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罪,其罪的主体只能是特殊主体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主观认定上应当采用严格责任,在刑罚配置上应增设资格刑.  相似文献   

18.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我国刑事立法着眼于社会发展形势,特别是针对金融领域危害日益严重的"老鼠仓"行为所作出的及时回应.本罪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行为的核心是交易行为.对于"未公开信息"的界定应当从实质的角度进行.本罪中的"利用因职务便利"既包括直接利用本人经办、经手或主管相关信息的职务便利,也包括行为人利用与其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对于有身份的人与无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可按共同犯罪或间接正犯有关理论处理.  相似文献   

19.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已成为联合国人权宪章确立的一项刑事司法国际准则。我国已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此原则不仅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而且对于进一步加强诉讼民主、文明具有积极的意义。作为现代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确立已成为一种必然。  相似文献   

20.
导游的恶意强迫交易行为已经侵犯了旅游法所保护的法益,达到了刑法预防与控制的"度",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实务中该违法行为多以行政手段来规制,违法行为所承受的代价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失衡,不符合依法治旅的要求。恶意强迫交易行为犯罪化意义重大,是遏制业内零负团费的客观需要,是强化旅游者维权意识,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完善与构建旅游犯罪应对机制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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