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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宪法包含对国家权力进行分配和保护人民基本权利两方面的内容。在构成国家的地方机关享有部分立法权(尤其是在私法方面的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情况下,国内立法冲突和司法冲突本身即是由宪法分权体制造成的。从美国和德国的宪法实践看,宪法审查制度是宪法影响冲突法的桥梁。我国应当建立切实可行的宪法审查制度,完善宪法中协调法律冲突的有关条文,充分发挥宪法在协调、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有关人权限制的问题,我国宪法不论是文本还是理念,都与国际人权公约存在差异,因而产生两者之间的冲突和协调问题。我国宪法限权条款有待明确化、具体化,违宪审查制度有待建立。  相似文献   

3.
法律监督是一个重要的法学基础性课题,而宪法监督模式研究又是法律监督理论的核心。如何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也是世界各国宪政建设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因此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审查一般法律或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通常称为违宪审查或合宪性审查,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相比欧美国家而言,我国现在还欠缺完善的宪法监督体制。通过比较研究西方的宪法监督模式和我国宪法监督的差异,无疑对完善我国的相应制度有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我国现行宪法总的来说实施得比较好,但还是有些不尽人意的地方,特别在树立宪法权威方面主要存在政策影响宪法的权威及法律抑制宪法的权威等现象.主要是由于公民的权利意识太淡、宪法司法适用机制欠缺、宪法本身的不完善、宪法监督机制不力等原因造成的.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主要依靠完善现行宪法及其有关的法律、严格依宪办事、加强宪法的监督、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等途径.  相似文献   

5.
违宪审查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宪法对违宪审查制度虽有明文规定,但却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违宪审查缺乏有效性及可操作性。为了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我国必须尽快建立起符合本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设立相对独立的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使违宪审查工作专业化、专门化、技术化、经常化。  相似文献   

6.
作为宪法实施重要保障的宪法监督是一种特殊的宪法实施方式,但过于宽泛的理解宪法监督缺乏现实意义,狭义的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合宪性审查概念不谋而合。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建构不应完全突破现有的制度框架,避免国家权力的重新洗牌。在备案审查作为合宪性审查过滤机制的基础上,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导合宪性审查工作,同时通过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建构赋予最高法院强制力较高的"审查要求权",由司法机关对个案中法律条款的合宪性争议提交人大常委会决定,形成对审查权的外部制约。  相似文献   

7.
各国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制度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基本权利的法律救济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相关。在英国,通过普通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形式予以救济,普通法院的判例形成宪法基本权利保护的重要形式;在美国,由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违宪的法律进行审查的方式,予以救济;在联邦德国,由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审判案件和宣告法律违宪的方式予以救济;在法国,则由宪法委员会进行救济。各国宪法基本权利法律救济的方式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不仅对我国完善宪法基本权利的法律救济制度提供了参考与借鉴,而且也对我国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的理论提供了经验。  相似文献   

8.
到目前为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的案件已有多起,上书事件层出不穷的原因,一是立法技术方面存在着问题,很多法律立法之前没有进行大规模的立法调查。二是我国对于某些违宪的法律如何执行、如何监督,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规则冲突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我国,具有运作实效性的抽象审查、具体审查和宪法诉愿,到底是怎样的程序?其具有怎样的原理内涵和技术品质?国外宪法审查程序机制的通常经验是什么?我国逐步确立具有实然有效性的宪法审查程序是否可能?因此,本文从此难点问题入手,利用比较法研究,对国外的具有典型性的宪法审查程序进行研究探讨,逐步厘清这些问题,为我国未来构建具有时效性的宪法审查程序机制略尽绵力。  相似文献   

9.
宪法既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同时又是控权法。中国目前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是法治进程当中较为薄弱的一环,而导致宪法权威倍受置疑。借鉴国外典型的宪法诉讼(或称违宪审查)模式,从两方面入手强化中国宪法的保障功能:设立宪法法院,行使具体审查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树立宪法权威;设立宪法委员会,负责解释宪法,行使抽象审查权,防止立法权、行政权滥用。  相似文献   

10.
学界提出合宪性解释是实现宪法司法适用的一条新路,但因合宪性解释与宪法司法适用的概念不清而产生了巨大的争论。合宪性解释存在违宪审查与普通诉讼两个层次的概念,前者与违宪审查没有本质差异,后者是指对法律解释的方案做出合宪性选择。宪法司法适用存在解决机构争议、联邦争议和宪法诉愿等宪法问题、处理法律的效力问题和解决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模糊、冲突以及解释选择问题等三重空间。违宪审查意义上的合宪性解释难以打开司法适用的局面,但普通诉讼层面上的合宪性解释则具备司法适用性,其宪法解释的性质也揭示了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前途所在。  相似文献   

11.
通过法律的宪法实施体现为内在的生活方式和外在的社会秩序。宪法文本规定由具体法律落实和实施宪法;法律体系的位阶决定由具体法律实施宪法;宪法的精神与价值辐射着具体法律领域。宪法将其文本规范、价值精神、基本制度和政策性宣言等融合于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中,且不发生合宪性质疑,宪法就得到实施。  相似文献   

12.
构建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宪法中并无明确规定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故为保障及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制定一部专门的宪法监督法,从法律上明确规定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各项内容,包括违宪审查的对象,违宪审查的主体及其活动程序,违宪审查的方式,违宪审查的效力及责任承担方式,使违宪审查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  相似文献   

13.
诚如林来梵教授在该书序言中所言,宪法审查制度是"法治国家的拱顶石"。可见,建立和完善宪法审查制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工程的重要工序。而宪法审查基准又是宪法审查制度中最为关键、最为核心的技术。虽然宪法审查制度在我国的建立由于种种原因,至今仍是一个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的课业,但对其审查基准这一技术问题的先行性探索和研究,无疑是尚具实效性的宪法审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一种知识准备。  相似文献   

14.
宪法修改是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基本方式之一,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对其修改应有所限制。对宪法内容修改的限制是修宪限制之一,世界各国的宪法典明文规定了宪法内容修改的界限,我国宪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历次修宪也呈现出对人民民主专政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内容修改的限制。借鉴他国对宪法内容修改界限规定的立宪经验,以完善我国的修宪制度。  相似文献   

15.
美国宪法监督模式成因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宪法之所以没有明确将司宪权授予联邦法院,主要是制宪者们担心司法权过于强大而使司法机关成为一个“专制暴虐的机构”,从而使权力制衡机制失灵。以宪法判例形式存在的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制度,则很巧妙地消除了制宪者们的担心,因为这一制度并不从整体上对立法权和行政权构成侵犯和威胁。美国宪政实践证明,宪法司法化即政治问题法律解决的方式,虽然也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带来广泛的社会影响,但不会导致社会的巨大震动和动荡。  相似文献   

16.
法律的可诉性包含两种含义,一是法律是否合宪的机制,即违宪审查机制;二是法律所具有的作为纠纷解决依据的可能性。在我国宪法的可诉性适宜通过违宪审查制度来实现。完善宪法、法律的可诉性包括加强宪法文本自身的可诉性,将宪法基本权利转化成法律和扩大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司法管辖权三个路径。  相似文献   

17.
仅仅给予基本权利以立法救济是远远不够的,印度宪法第32条的基本权利救济制度及相关违宪审查制度值得我国学习.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建设应先易后难,可以分为6个步骤.第一步和第二步是当未被具体化为法律权利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普通法院给予直接救济;第三步至第六步是使普通司法机关和独立的宪法法院分享一定的违宪审查权.我国的宪法监督模式应该是美国普通法院司法审查模式与德国宪法法院模式的结合.  相似文献   

18.
在世界各国现有的宪法审查制度中,抽象审查占据重要的地位。宪法抽象审查的源头可以追溯至奥地利1920年宪法,首创了宪法法院负责实施法律之合宪性审查,但直到二战后宪法抽象审查才在欧洲大陆国家被继承开来,德国现行宪法确立了联邦和州两级宪法法院专门审查法律法规的合宪性的模式,法国确立了由宪法委员会进行的宪法审查模式,并且在审查机制上呈现出一种与具体案件裁决无涉的独有特色的抽象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19.
“宪法立法适用论”意在通过立法将宪法具体化以解决权利保障等问题。但是,由于忽视了对立法权的制约,“宪法立法适用论”会造成理论上的宪法至上而实际上立法至上,基本权利也将面临被抽象肯定的同时被具体地否定的危险。此外,“宪法立法适用论”还会导致宪法权威虚置。完善我国宪法适用制度,必须贯彻权力制约的立宪主义精神,建立非由立法机关主导的违宪审查,舍此之外,别无他途。  相似文献   

20.
为了最优地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宪法精神,通过立法的宪法实施就必然面临立法干预宪法权利与宪法权利保障之间的合比例问题。宪法实施可以分为政治实施、制度实施和规范实施。宪法的政治实施之外,以确定性和客观性见长的制度实施与规范实施不可或缺。宪法规范包含形式原则与实质原则。形式原则不仅赋予立法权以民主合法性,而且还支持其享有一定的自主裁量空间。对立法的合宪性控制最核心的问题是确定立法权的自主裁量空间的范围,也即形式原则与实质原则的权衡。在德国法关于比例原则的讨论中,建立一个包括侵犯程度、抽象重力以及经验认知程度的称重指标体系,可以更理性客观地实现对立法的合宪性审查,这对于我国的全国人大宪法与法律委员会行使立法的合宪性审查职能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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