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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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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伪造货币罪是以真假货币为犯罪对象,通过对假币实施犯罪行为从而达到对真币的侵害。伪造货币罪行为客体包括真假货币,其中假货币为直接客体,真货币为间接客体。行为客体是界定实行行为的重要因素。伪造货币罪实行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事实并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具有方式的多样性、途径的间接性和危害的程度性等特征。  相似文献   

2.
根据法益侵害说的立场,入罪化的准则是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不过,并非所有的法益侵害行为和具有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都应被予以入罪化,还需要借由从属性原则和伤害原则对其进行限定。以风俗犯罪正当化的基础要件作为考察依据,得以推知我国风俗犯罪实行行为的设定不尽合理,表现为相关实行行为的规定失之于笼统、粗疏,缺乏法律规范应有的明确性与周密性,致使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与法益保护原则相悖。缘于此,有必要在犯罪论层面对我国风俗犯罪的创制进行检讨,以便能够适时厘正设定失当的实行行为,并将相关的风俗犯罪予以出罪化,进而规范风俗犯罪的处罚根据。  相似文献   

3.
行为在刑法科学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连接犯罪构成诸要件的纽带,而且也是刑事责任理论赖以建立的支柱。因此,作为行为理论基础的刑法中行为的概念准确界定与否,在关系到行为人之行为构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同时,还体现了刑法对于公民权利保障程度的高低,同时,还可能会对刑法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基于此,本文拟从人的行为的基本认识着手,在人的内在需要所体现的自然属性和人在法规范体系中所具备的社会属性的双重制约下,重新界定刑法中的行为概念,并对该行为概念的机能及行为的构成要素做进一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开启了"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的先河。"预备行为实行化"将原本不予处罚的"预备行为"拟制为"实行行为"对待,从而实现了暴恐预备行为的独立可罚性。"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是有正当性根据的。现实层面上,暴恐预备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可能性和敌视法规范的刑事不法;政策层面上,事前防范比事后打击更有利于反恐;法理层面上,回应型法、预防型法和安全型法都要求反恐视线必须前移,从而预防恐怖主义犯罪的发生,回应公民严惩恐怖主义的诉求,实现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安全与稳定。  相似文献   

5.
准确界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是正确判断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进而合理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前提。对于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标准即“着手实行”,应采取形式客观标准和实质客观标准结合说。立足于这一标准,本文侧重探讨了实践中一些性质易混淆的行为的具体认定问题,以期有益于刑事司法。  相似文献   

6.
实行行为研究与中国刑法罪状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分则法条之中罪状所规定的行为是实行行为,罪状中不应该规定预备行为。实行行为是行为人发出的侵犯法益的行为,在罪状中不能也不应出现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行为。刑事立法在设置罪状时应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少用甚至不用简单罪状,对犯罪的实行行为描述要完整,特别是要把犯罪的本质特征明确地规定出来,明确犯罪实行行为的内在构造。以往中国刑法理论与实务界从未探讨过不作为之作为义务设置的合理性问题,其合理的标准应遵照基本法理。呼吁立法机关重视罪状并使之日趋完善。  相似文献   

7.
对于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教唆犯,学界多有争论。教唆行为是否为所教唆的犯罪之实行行为、构成教唆犯与教唆罪既遂关系、"教唆的预备"是否为犯罪行为、教唆犯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是确定本款犯罪之形态要解决的问题。如何理解"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学界通说包括多种情形。  相似文献   

8.
实行行为观念之提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条文类型性规定的具有法益侵害现实危险性的行为,它除具有刑法中行为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规范性和定型性的特征。实行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素,因而本文提倡刑法立法及司法实践应当树立实行行为的观念,即刑罚发动以实行行为为限,没有实行行为就不得动用刑罚。在此观念指导下,我国刑法应当修订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原则和范围,设立独立教唆罪,限制刑法中“等”、“其他”等不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刑法中的实行行为包括单一行为和复合行为。在单一行为中,片面实行犯既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又有参与不知情者所实施之罪的共同行为,承认片面实行犯为单方的共同犯罪,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的当然逻辑结论。在强奸、抢劫等复合行为的场合,片面实行行为即使只参与复合行为的一部分,行为人也要对整个犯罪承担共同责任。将片面实行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既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又可以迅速地恢复社会秩序,实现预防犯罪的社会作用。  相似文献   

10.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性条件,对其性质和地位的正确把握,是确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边界的重要依据。在本罪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仅仅是为提示违法性而存在,而不是构成要件要素。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个人生活的安宁,而不是所谓的信息自决权。在本罪司法认定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两个层面的价值和意义:一方面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之后,通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提示违法性功能,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即法律上的根据;另一方面,在行为人的责任评价阶段,通过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实质解释评价行为人违法性认识的有无、错误的可避免性,进而作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可归责的评价。  相似文献   

11.
刑法第240条第2款不是关于实行行为的规定,而是关于共犯行为的注意性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拐卖";该罪的法益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生命、身体的安全及人格尊严;该罪以卖出即对被拐卖人支配的转移为既遂;该罪是即成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与非法拘禁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12.
复行为犯是由两个或者多个行为相结合而形成的规范的实行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具有规范性、实行性等特征。因其内部构成行为具有复数性,对其实行行为的单复存在着不同看法。作为犯罪实行行为的一种表现形态,复行为犯的实行行为与简单行为犯的实行行为只有自身结构复杂程度的不同,并无数目上的差别;复行为犯作为单纯一罪,只能有一个实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复行为犯实行行为时,需确立4个标准:以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为基本标准;结合实质标准;综合考虑形式标准;注意是否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相似文献   

13.
“盗”“骗”手段交织案件要准确定罪,亟需考究犯罪实行行为。实行行为是刑法理论中基本概念之一,规范意义上的实行行为就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行为模型。实行行为的实质与构成特征以及实行着手与终了是判断具体事实是否符合犯罪行为模型的重要标准。“盗”“骗”手段交织案件貌似复杂,实则简单:其“盗”“骗”手段交织这种特殊的事实仅符合一个盗窃罪或者诈骗罪的行为模型,即其仅具有盗窃或者诈骗一个实行行为,所以,该类案件只能认定为一个盗窃罪或者诈骗罪。  相似文献   

14.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利用影响力,二是索取或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虽然是犯罪成立必备的条件,但不是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在利用影响力与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行为跨越了刑法修正案(七)的情况下,也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七)修正之后的刑法。  相似文献   

15.
论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兼谈绑架罪立法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而不是复杂行为,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只是帮助行为,不是出于勒索财物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应当对刑法关于绑架罪的规定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6.
侵犯著作权犯罪包括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两个具体犯罪,两罪侵犯的客体系复杂客体,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具体行为多样,其中的出版行为和制作行为有特定的含义,刑法第217条规定构成该罪的复制和发行、制作和出售行为应该分别同时具备.  相似文献   

17.
从两大法系主要典型国家对强奸犯罪主观方面的立法规定或理论学说来看,两者在认定主观方面的标准侧重点不同,其认定标准都存在一定缺陷;相比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对强奸罪主观方面的研究更加深入,对行为人“轻率”的心理态度的理解较富特色。我国对强奸罪主观罪过通说的界定不够全面,不符合行为人的正常认知,需要进行修正;将行为人在过失或间接故意心态支配下实施的奸淫行为一律推定为直接故意,违反公平正义原则。我国强奸罪主观方面应当修正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以及过于自信的过失可以构成强奸妇女型犯罪;故意和过失皆可构成奸淫幼女型犯罪。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多次犯,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因多次实施同种性质的违法行为被行政主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种违法行为构成的犯罪。目前我国的刑法中有十多个罪名设定了多次犯的构罪模式,以司法解释为主,刑法学界对这一现象的认识尚未统一、研究也相对较少。多次犯的出现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刑事司法实践的产物,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无多次犯的明确规定,但此后的若干单行刑法及司法解释中开始出现此类型犯罪规定,1997 年《刑法》吸纳了前述单行刑法与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之后的多次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使得多次犯逐渐成熟与定型。在我国刑法中,多次犯因其具有严重侵害法益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在社会转型期防控犯罪的需要、固有刑法打击此类犯罪难度较大等因素而成为区别于结果犯、危险犯等犯罪类型的新的犯罪类型。  相似文献   

19.
本罪旨在将使用欺诈手段骗取银行贷款,致使银行贷款的安全回收产生了具体性危险,又难以证明借款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从而将预防金融风险的防线前移。本罪采用的是具体危险犯与实害犯折中的立法模式。骗取银行贷款后用于生产经营等正当目的,以造成重大损失为成立该罪的条件,否则,即便按期还本付息,只要骗贷行为使银行贷款的回收产生了具体性危险,也有可能评价为“其他严重情节”而构成本罪。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组织犯不仅仅只存在于集团犯罪中,一般共同犯罪中也应当有其存在空间。以我国刑法理论对共同犯罪形式的认识为基础,组织犯可以存在于一般的复杂共同犯罪(包括雇佣犯罪、狭义的团伙犯罪)以及犯罪集团之中。但是,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的首要分子以及我国刑法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存在一定特殊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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