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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肖伟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4):48-51
我国现行案件请示制度存在影响审级独立、破坏直接审理原则、侵害当事人诉权等诸多弊端,越来越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所诟病。文章中拟就当前我国法院案件请示制度及其诉讼化改造的有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相关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2.
樊荣 《江苏教育学院学报》2005,21(5):61-63
案件请示制度在我国法院系统内部沿袭已久,本文在对这一制度的现状分析的基础上,论证了案件请示制度广泛存在的原因,并对其利弊进行了深入剖析,指出在司法改革进程中,案件请示制度应逐步予以取消,并从提高司法的独立程度、提高法官的素质和有限度地引入判例等3个方面提出了对策。 相似文献
3.
《民事诉讼法》修订与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调整,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缺陷,但由此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在现行两审终审制的基础上,引入三审终审制和一审终审制,实行审级制度的多元化,同时弱化再审制度,从而实现再审制度与审级制度的合理衔接。 相似文献
4.
人民法院对个案的审级供给过剩或不足均会产生审级供给与案件审级需求不相适应的“审级—个案矛盾”问题。《民事诉讼法》在“两审终审制”下创设的适用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小额诉讼案件的一审终审审级机制,已基本解决了对部分普通案件适用“两审终审制”审级供给过剩问题,但未能解决对一些特殊案件审级供给不足问题。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六种类型诉讼案件”),与其给予两审终审加再审程序的救济,还不如为其提供包含两个事实审加一个法律审或一个无异议的事实审加一个飞跃上诉法律审的审级终审机制,以查清案件事实和统一法律适用,并不得申请再审。因为我国现阶段尚不具备实行全面的三审终审条件,所以有必要构建一种有限的第三审终审机制以协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审级供给与特殊诉讼个案审级需求不相适应的“审级—个案矛盾”问题。 相似文献
5.
基于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所追求的目标,民事诉讼所设立的审级制度应是多层次.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一般案件实行两审终审,重大的、有原则意义的案件实行三审终审. 相似文献
6.
王文倩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5):42-51
诉讼代理的形式由民事诉讼的功能定位决定。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后,民事诉讼各审级的功能定位将发生转变,诉讼代理形式也应随之变化,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结构变动为此提供了条件。应适时重构我国委托诉讼代理制度,区分审级与法院层级以采用不同代理形式,初审保留公民代理,上诉审与再审采用职业代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并采用法官指定代理作为制度补充。 相似文献
7.
李德恩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3(4):99-103
依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案件在原审法院未获实质审理时,二审法院或再审法院应当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设置发回重审制度的初衷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现行立法对审级利益的绝对保障实质上是一种法律父爱主义的做法,当事人的程序利益遭到漠视。缺少制约的发回重审有产生异化的风险,反转成为法院拒绝司法、规避审限规定之借口。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发回重审制度的重构应以审级利益与程序利益相平衡为前导法理,并通过确立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即承认当事人之间以是否发回重审的合意为内容的诉讼契约之效力,以遏制审判权行使的恣意、恶意因素,最终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有审级制度正处在尴尬的局面:一方面再审这一救济程序正异常地膨胀,且永无终止;另一方面审级制度自身设计欠科学,难以实现其功能。对审级制度基于的理念进行分析,并借鉴国外的审级结构,在此基础上提出以两审终审为基础,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和三审终审相结合的审级制度,以期能重构我国的审级制度。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检省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永林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1):169-170
民事审级制度是决定一个民事案件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获得重新审查机会的基本制度,而保证效率与公平的最大化实现是设计民事审级制度所要实现的根本目标。我国当前两审终审的民事审级制度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无法适应民事案件多样化的要求。因此应当将其改造为三审终审为主,辅以一审终审的多元化的民事审级制度。 相似文献
10.
民事审级制度是决定一个民事案件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获得重新审查机会的基本制度,而保证效率与公平的最大化实现是设计民事审级制度所要实现的根本目标.我国当前两审终审的民事审级制度具有单一性和死板性,无法适应民事案件多样化的要求.因此应当将其改造为三审终审为主,辅以一审终审的民事审级制度. 相似文献
11.
比较分析中国、日本、德国、美国、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审级制度可以看出我国审级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实际上 ,实行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更具合理性。为此 ,我国原有的两审终审制必须加以改革 ,那就是实行以两审终审为原则、以三审终审为例外的民事审级制度。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廖中洪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6(7):51-58
在中国民事诉讼程序立法的修改、完善中,审级制度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部分。本文依据现代审级制度构建的基本原理,以及在比较国外相关立法例的基础上,对我国审级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改革设想。 相似文献
13.
民事审级制度是决定一个民事案件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获得重新审查机会的基本制度,而保证效率与公平的最大化实现是设计民事审级制度所要实现的根本目标。我国当前两审终审的民事审级制度具有单一性和死板性,无法适应民事案件多样化的要求。因此应当将其改造为三审终审为主,辅以一审终审的民事审级制度。 相似文献
14.
吴天月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22(4):343-346
当代程序简易化改革中,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小额诉讼制度。即将修订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应当增设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在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管辖权、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审级制度及救济程序等方面对该程序的建构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5.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是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点。当前审判权运行机制行政化主要表现在案件审批制度行政化、法官地位行政化、上下级法院关系行政化等方面。审判权运行机制行政化降低了审判效率、影响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不利于构建健康的审级监督关系,造成"作出裁判的人不审理案件,审理案件的人无权裁判"。审判权运行机制去行政化要着力于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去行政化"认识;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以司法公开为手段,监督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完善配套措施,约束和保障法官独立司法这四个方面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相似文献
16.
作为行政法上非正式法源的"典型案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章剑生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37(3):159-165
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件"可以分为"地方法院典型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件".它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有参考、指导等事实上的效力.为了适应"典型案件"指导制度的实施,应当适当扩大"典型案件"的核准权限,废除案件请示制度和合并"典型案件"形成方式.尽管"典型案件,,指导制度并不是比较法上的判例法,但是它发展的基本方向应是判例法. 相似文献
17.
李进平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审级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体现着程序制度的基本理念,实现着对程序正义和审判效率性的保障。本文探讨了审级制度建构的理论基础和审级制度的价值目标。审级制度从本质上根源于审判制度是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审级制度的设立应实现如下几个价值目标(1)应当有利于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2)谋求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之间的合理平衡;(3)维护司法的终局性。 相似文献
18.
丁鹏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2):40-41
反诉制度在我国诉讼理论及实践中尚不完善,反诉提出时间上的限制和是否能与本诉在二审程序中合并审理似为不妥,这大大影响了诉讼经济及审级利益,本文从二审的设置,审级利益,审级利益与当事人权利不矛盾等方面论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的设想。 相似文献
19.
邢克波 《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6):44-47
我国现行的民事审级制度是四级两审终审制。它的存在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实践中已经呈现出种种问题,在立法上存在诸多弊端,必须加以改革。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基本途径是建立有限的三审终审制。 相似文献
20.
姚绍芬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0(1):63-67
审级制度是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不少学者对两审终审制度提出质疑,认为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已不适应现实审判的要求,存在种种弊端,应予以改革,主张改现行的两审终审制为三审终审制。然而通过对国外审级制度的比较及成因的分析可知,一国的审级制度应该与本国的国情相适应。同时对学者所提出的两审终审制的弊端,实质是整个司法体制的问题,而非审级制度的问题,而且实行三审终审制也不具有可行性。我国的两审终审制的存续有其合理性,应加以坚持而不应废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