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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润培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53-56
元代嘲谑散曲题材丰富,主要类别有:讥讽时世;嘲讽人品或行为不雅的人;咏物;纯属恶搞,时涉低俗。嘲谑散曲产生的原因既有经济、政治方面的因素,也是作家个性和曲文学自身发展的结果。嘲谑散曲的创作手法主要是运用了大量的夸张手法和采用了方言俗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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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仲清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5):56-58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针对传统法学独尊“纸面上的法律”提出了“活法”概念。卢埃林认为:法律是官员关于纠纷的行为;弗兰克认为:法律并不是“书本上的法律”,而是“行动中的法律”;“活法”概念向人们揭示了:影响人们行为、决定司法审判的不仅只有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成文法和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官所创之法(判例法),社会现实的其他事物,如政治、经济、道德、习俗、甚至人们的感觉情绪都对法律生活发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活法”将“法律”概念泛化,与其他社会规范混同;法律的“意义”并非必须期待“活法”来填充,现行法(实体法)已具有“先决强制力”;官员行动并不等于法律规则本身,而只是适用法律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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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尚书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60-70
学术界对诗歌"活法"论已有较充分的研究,但对文章"活法"则极少有人论及。事实上,在吕本中诗歌"活法"论的影响和推动下,南宋文章学界一直涌动着主张"活法"的潮流,也许"调门"不如诗界高,但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其势头却一点也不逊色。南宋文章"活法"主要讲为文曲折和圆转,而尤其注意对古文"活法"的发掘,并将它运用到时文写作之中。与诗歌"活法"论一样,这深刻地影响了南宋及以后散文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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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默闻 《市场瞭望(下半月)》2014,(6):159-160
一直跟企业家打交道,大的小的、美的丑的、老的少的、好色的不好色的、爱显摆的不爱显摆的,但是基本都是富裕的,都是我的偶像。要想评论一个企业是否是好企业,是否是有价值的企业,先看它是否具有成长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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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明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31(6)
苏轼是"活法"说的完善者和集大成者,其主张和突出成就,有着广博的师承和深邃的历史背景.如果追溯苏轼有关诗学"活法"说的源头,我们认为有三个:政治源头、学术源头、文学源头.我们也只有把苏轼有关"活法"的论述放在立体的历史背景下进行观照,才会得其本真.而这些,都与苏轼对欧阳修的师承密不可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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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忻葆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2)
两种“活法”的较量安徽大学中文系教授杨忻葆《白鹿原》的主人公白克轩,是处在辛亥革命到解放战争这段特殊历史阶段和陕北这片特殊土地上的一位小时东,不可避免地要身处各种错综的人际关系之中,面对同长工的矛盾,同上进的或不肖的子女的矛盾,同竟争对手的矛盾,同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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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雨梅 《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3,23(11):33-36
艺术语言的活法和语法的定法是一对矛盾体,它们的逻辑运思不同。前使用情感逻辑,后运用理性逻辑,因而活法与定法的言语形式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即个体创造性与整体约定性、短暂流动性与永恒稳定性和表里相异性与表里一致性。活法与定法又统一于语境中。定法是活法的基础,活法是对定法的超越,定法与活法之间可以相互转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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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明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32(4)
"活法"说是中国古典诗学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命题.最先提出"活法"说的是北宋天圣二年(1024)登进士第的后期西昆体诗人胡宿(996-1067),后经苏轼等人的进一步完善,到了南北宋之交的吕本中(1084-1145)那里,得到更为全面、系统的阐释,最终集其大成.吕本中对"活法"说进行了准确的界定和探源,并揭示其内容、指出其路径,拓展其影响.同时,吕本中身体力行,将"活法"说贯彻实施于自己的诗歌创作中.然而,学术研究最倚重者乃语料,而体现吕本中"活法"说之文本语料,在后人的引述时差异较大,导致历代研究者见仁见智,从而对吕本中"活法"说之文本的创作时间、具体内容聚讼纷纭,许多个案至今未能得到解决.本文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对吕本中著作中论及"活法"的诗、文文本以及相关重要言论进行考证,对后人的引述进行厘清和考辨,并在此基础上对吕本中"活法"说形成的大致过程作一个简洁而清晰的描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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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由于社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超常规提速,‘学习’对每个劳动者、每个公民而言就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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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法”说既是中国古代诗论中的重要理论话题,又是中国古典美学中的一个重要范畴。诗学“活法”说对我国古代文学艺术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苏轼深谙“活法”的真谛,并创造性地将这一思想贯通于书画艺术实践之中。在对待前人古法的态度上,他主张“变古法”“出新意”。在艺术法度的把握上,他推崇“出新意于法度之中,寄妙理于豪放之外”。在探求艺术创作规律的过程中,他讲求“随物赋形”“行云流水”。苏轼对于“法”与“活”的认识,在整个艺术领域具有方法论上的普适性,同时具有鲜明的辩证色彩和可贵的实践品格。在推进文化自信自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的当下,苏轼“活法”思想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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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晖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5):177-181
活法是中国传统诗学中最具表现力的概念之一。它来自于禅宗,盛行于北宋诗坛,其精神内核可以追溯到汉字活与法的核心文化元素;先秦兵书中之奇与其它诸典籍中之变与神,是活法思想的精神渊源。《老子》与《易经》虽然没有活法的记载,但其精神实质却正体现了超越规则、崇尚灵活多变的灵魂。活法思想的真谛不在法字,而在活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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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超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6):99-102
明清很多文人都涉足小说评点,他们生活在科举社会中,都曾致力于举业,在评点小说时,从评点方式、内容到评点语言、体式,都不约而同地借鉴了八股文理论,使小说评点的理论和风格带有鲜明的八股文色彩。综合小说评点借用的八股文文法发现,文法的内容主要表现在活法这一方面。八股文活法是对死法的灵活运用,小说评点者借用活法,意在表现小说作品的文学意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