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5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对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使用的规定,并在前人论述的基础上总结出在具体的公文标题的拟制中与《办法》中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其次,以2012年7月1日到2013年6月21日的国务院办公厅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文件为材料,说明自《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发布以来,具体的公文标题拟制中标点符号的运用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有些许不一致之处,并对这些不一致的地方做简要说明。 相似文献
2.
标点符号是辅助文字记录语言的符号,是书面语的有机组成部分。正确使用标点符号,不仅有助于表明词语的性质与作用、准确地表情达意,也有助于汉语言的规范与纯洁。 相似文献
3.
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这一规定包含着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法规、规章类文件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可加书名号,而非法规、规章类文件名称在标题中出现时一般不加书名号。例如: 相似文献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