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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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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涉诉信访工作作为下情上达的重要途径,在有效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法院廉政建设、实现为民排忧解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缠访闹访等涉诉信访问题层出不穷,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如何破解涉法涉诉信访困局,提高司法公信力,已成为法院工作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2.
从目前学界对涉诉信访成因研究来看,尚存在一定偏差。要找到涉诉信访的真正原因,需从外生变量入手进行分析。法院裁判不能满足纠纷解决的需要是涉诉信访产生的基本原因;作出裁判的低层级司法权力受到更高层级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是涉诉信访产生的深层原因;现有的信访问责机制下,诉讼当事人作为“理性人”进行利益权衡是涉诉信访的直接原因。运用外生变量研究方法,从法院、当事人、当事人信访所诉诸的权力位阶更高的主体三方面分析,涉诉信访的原因在于:诉讼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希望通过更高级别的权力介入司法过程,改变其认为不公正的裁判来获得司法利益或者在不改变裁判的情况下谋取更多的司法外利益。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社会矛盾集中凸显,很多以案件的形式汇聚到人民法院,有的矛盾纠纷由诉转访,人们习惯性地将这类在信访总量中占比较大的特殊信访称之为涉诉信访。通过对涉诉信访现象、原因、规律的把握,探索建立一套使"访"依法理性回归到"诉"的制度体系。在法治轨道内依法处理涉诉信访问题,要从法院本身着手,找准司法定位,强化办案责任,提高办案质量,推行阳光司法,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或办案不公正、不廉洁;要着眼于诉访分离,建立涉诉信访的审查、分流、办理机制,使进入司法渠道的案件依法尽快处理,穷尽司法程序和措施案结事未了的,给予适当司法救助;要强调司法的终局性和权威性,依法维护正常信访秩序,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相似文献   

4.
随着法律知识普及,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涌入法院,受司法体制、法官素质、当事人认知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当事人对法院的工作不满意形成大量的涉诉信访,对社会稳定带来严重的威胁。然而目前我国在涉诉信访治理方面的工作却并不理想,迫切需要提高处置涉诉信访的能力。本文以N县处置化解涉诉信访的实践作为特定的研究对象,通过样本选择、问卷调查等手段收集各种分析数据,运用案例研究方法对研究对象进行分析,逐步筛选影响涉诉信访消解机制的关键因素。  相似文献   

5.
涉检信访因其具有的权利救济功能而成为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环节。就实证考察而言,现阶段涉检信访在总量、内容、形式等方面的特点反映出涉检信访过度承载“权利救济”功能的事实;就法治理论而言,涉检信访超负荷的权利救济功能与程序公正、司法权威、规则统治之间存在冲突。因此,综合考察涉检信访运行的制度环境和既有的制度资源,通过弱化涉检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重新确定其功能定位,不断提升其规范化程度,并确立司法救济的核心地位,以不断完善涉检信访制度。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紧迫问题,究其原因都与群众和司法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水平直接相关,从这一角度出发,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听证制度有着多重意义和价值.为此从涉法涉诉信访现状及其原因入手,根据其综合监督的特殊性,进而设计独特有效的涉法涉诉信访听证制度,在其适用范围上,区分为行政与司法两个部分进行可操作化设计,建立强制性的信访驳回和信访终结制度;在其具体的听证程序设计上,区分行政涉法涉诉与司法涉法涉诉两大类型进行高效化处理;在其效力上,进行从调解功能到建议功能的重新界定.  相似文献   

7.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与对策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处在社会转型期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高发的根本原因;而现行信访制度的不完善则是直接原因;司法权威缺失,历史文化传统、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的缺失以及政府公信力下降是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高发的外因。应强化信访职能,整合信访资源,构建和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的各项制度,如党政领导信访负责制、涉法涉诉信访监督机制、诉访分离制以及信息沟通、交流和反馈机制等,以较好地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相似文献   

8.
涉诉信访是我国目前极具争议的制度,涵盖了民意表达、监督司法、解决纠纷等多项功能,通过对涉诉信访制度成因及其制度困境的分析和考察,提出了以"法治化"破解涉诉信访困境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9.
涉诉信访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道难题。破解涉诉信访的难题除需要司法体制改革外,还需要现代技术的支撑。大数据能为司法公开、司法审判管理平台乃至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全方位的信息化服务。将大数据应用于涉诉信访治理,一方面,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人员工作量,提高司法效率;另一方面,能够减少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时的盲目性与随意性,提高息访的成功率,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在大数据应用于涉诉信访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在规则制定、软件设计等方面注意透明性和可问责,以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相似文献   

10.
司法改革所面对的民众法律意识与司法的不协调,在信访案件中有典型表现。某省法院五类典型涉法信访案件表明,当前中国民众法律意识存在诸多不适应司法现代化的情况。表现为:朴素正义观和现代法律理念之间存在差异、部分民众对现代法律茫然无知、部分民众夸大利益诉求、部分民众对司法不信任、部分民众面对司法耍无赖。法治理想和现实之间的距离,影响中国法治的发展方向。司法改革,应当引导民众法律意识现代化,促进现代法治理念的确立,完善司法权责体系,改革涉法信访工作机制,加强审判权威,最大限度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1.
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是终审法院的院长、终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和终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这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应当对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的权力进行改革,即将审判监督程序启动权收归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而且要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权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应该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2.
法国最高法院刑事审判职能主要体现在受理被告人不服各级法院终审判决而提起的撤销之诉和特定情况下的再审之诉,以维护法律的统一适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包括:受理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受理重大的一审案件,发动审判监督程序,并以发布司法解释的形式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两国最高法院刑事审判职能相比,后者有若干不能有效维护法律统一适用的地方,进而影响了最高法院的权威。  相似文献   

13.
论沉默权     
邵东华 《南都学坛》2005,25(4):76-78
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刑事司法程序的一项重要保障。从司法实践上看,沉默权已为世界上多数国家和联合国通过的许多国际法律文件所确认。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在价值观念、诉讼制度、侦查模式、证据规则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这就需要我国树立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新观念,大力推进刑事司法改革,设计和实施一系列与沉默权制度相配套的原则、制度和措施。  相似文献   

14.
在法院能否变更起诉指控的罪名以及如何变更起诉指控罪名的问题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存在着立法上的差别和理论上的分野.我国目前在程序设计上对法院的罪名变更权缺乏制约,理论界提出的种种改革方案也都值得商榷.我国罪名变更制度的建构,应当立足于我国特有的法文化传承和法治土壤,应当建立以四要件犯罪构成模式为基石并与诉因制度相整合的"诉因制度本土化"模式.  相似文献   

15.
刑事申诉是刑事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程序,在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提出刑事申诉后,司法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受理,但是我国现阶段对刑事申诉程序的重视还不够,刑事申诉案件提起主体混乱、刑事申诉案件管辖规定不明等。同时社会各主体的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不够、司法不公开、舆论绑架司法、司法行政化色彩严重以及司法工作人员的释法析理能力不足等问题突出,极大降低了司法在社会中的公信力。因此,我国刑事申诉程序应当选择刑事申诉公开审查的模式,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保障司法公开与公正,正确引导媒体舆论,积极推进司法机关的去行政化,提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裁判释法说理的能力,积极树立刑事申诉中的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16.
新《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纳入其中,体现了对未成年当事人的特殊保护。但由于该规范本身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与《公务员法》等诸多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等原因,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落实和作用发挥存在困境。在中国语境下对其进行考量,应当通过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该制度的启动主体、执行主体、封存程序、查询程序等加以细化,对“有关单位”“国家规定”等术语加以明确,并修正与之相冲突的法律法规,以达致自身完善和系统协调;在国际语境下对其进行审视,应当由未成年人犯罪封存走向前科消灭,且适用于所有的未成年人案件。  相似文献   

17.
刑事审前法官制度的缺位,不仅导致我国侦查程序中非法侦查行为屡禁不止,权利救济机制处于空白状态,侦查程序不具诉讼形态;也使得公诉权缺乏应有的控制,公诉方式改革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还造成庭前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能落实,证据展示程序难以运行以及庭审法官的预断不能排除。  相似文献   

18.
在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中,引入范例教学理论,开设模拟法庭,在教师指导下,学生通过准备、开庭、总结三个阶段,将习得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模拟法庭教学是对传统刑事诉讼法教学的突破,但仍然存在不足,需要不断改进。  相似文献   

19.
刑事速裁程序首选效率价值,但公正价值的基础性地位不能抛弃。基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实质,速裁案件的对抗性极小,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的可能性也应该微乎其微。但在实践中,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或空白上诉后又撤回上诉,随意否认认罪认罚协议,这些程序滥用的行为降低了刑事速裁程序的效率。与此同时,速裁案件一审判决中的错误应当允许通过第二审程序得到纠正。一审终审制观点重视效率价值但忽视公正价值,其理论根据与实践基础不足。两审终审制观点将速裁程序的效率优位限于一审、排除于二审,对上诉权滥用行为予以容忍。速裁案件宜实行有限二审制,在保留检察机关抗诉权的同时,改无因上诉为有因上诉,对上诉理由进行审查,从而避免无实质性错误的案件进入二审,以保持速裁程序的效率优势。  相似文献   

20.
刑事二审中新证据的采信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有重大意义,但刑事诉讼法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新证据,对其构成要件及采信标准则需要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及部门法进一步明确。理论上讲,我国对新证据采取的是随时提出主义,反映了对刑事实质正义的绝对追求。具体到新证据的认定标准上,需要考察时间、原因和种类三个要件。在此基础上,结合证据的可采性原理,可以分别对检察院、辩护人及法院提出的新证据进行科学的采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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