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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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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协商机制的构建是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判息讼、繁简分流目标实现的基础和前提.当前,由于控诉机关职权理念尚未转变、量刑协商相关规范性文件缺失以及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效果不佳等原因,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普遍存在部分检察机关权力运用不当、对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不充分、法官案件审理趋于形式化等问题.对此,一方面应从根本上确立控辩平等协商理念,从制度上构建精细化的量刑协商程序,以保证协商机制实效性的发挥.另一方面,还需完善有效辩护制度以及配套的软硬件设施,为量刑协商机制的规范和高效运行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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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认罪认罚制度缺乏与不同诉讼阶段对应的从宽处理的层级性设置,不能体现认罪认罚制度的科学性。需在立法上明确认罪认罚的标准和时间点,设置与诉讼阶段对应的从宽处理的层级性规定,并且充分保障认罪认罚之人获得律师的帮助权,以此实现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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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模型的建构,主流观点认为其属于契约模式,也存在放弃审判制度模式、听取意见模式以及家长模式等观点,但现有理论模式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和解释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属于共识性诉讼模式,哈贝马斯的商谈共识理论可以作为共识性诉讼模式的理论基础。共识性诉讼模式的要素包括共识的主体、共识的客体、共识的类型及共识的领域。共识性诉讼模式既体现于规范之维,又展现于实践之维。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可能存在“共识失真”的情形,需要选择差异化防范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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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诉讼模式革新与诉讼制度改革的产物,也是对现实司法需求的回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构既要满足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理论要求,又要积极回应实践需求。未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案件,但协商应当以量刑为限,不得涉及定罪问题。在具体操作时,应赋予有量刑建议权的检察机关协商启动权,保障法官中立行使协商认定权,同时充分保证当事人的协商参与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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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已经展开并取得成效,但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讨论仍未停止.本文基于刑事政策的立场,探讨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定位,主张应循着从政策向制度演化的路径来认识认罪认罚从宽;推行认罪认罚从宽,不单是诉讼经济或效率的考虑,还有更深层的实体法依据(如实现刑罚预防、修复社会关系、彰显宽恕精神、体现刑罚谦抑)和刑事政策或公共政策根据(彰显犯罪治理的自信,鼓励犯罪人与国家司法合作);最后结合试点工作办法,就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创新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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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悔权"主要渊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反悔权是专属于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享有的一项救济权利。认罪认罚案件中赋予被追诉人反悔权是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内在要求,具有其正当性依据。不过,反悔权的行使可能会导致诉讼效率的降低,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妨害被害人权益的实现。因此,需要对被追诉人反悔权的行使设定合理的限度,避免反悔权被无正当理由地反复运用。在具体措施上,应当从时间和理由两方面对其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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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协商式司法模式”之称,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仍有辩护律师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证据规则适用等层面作无罪辩护。事实认定的准确性、罪刑法定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构成了此类无罪辩护的正当性基础,认罪认罚制度的包容性、辩护人的有限独立地位及职业伦理、防范冤假错案的需求以及形成多元辩护合力的需要也为其提供了合理空间。律师在此类案件中作无罪辩护时应注重辩护意见的有效性,确保辩护策略形成的协同性。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律师无罪辩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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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精神从传统单一的私法领域逐渐渗透到了刑事诉讼法等公法领域。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回应了域外司法契约精神的时代发展需求,本质上是控辩双方进行的公私合作和协商合意。被追诉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需要借鉴吸收民事契约和行政契约的合理之处,形成我国的契约司法模式及其治理机制。根据契约司法的基本原理和核心要件,契约司法成立并不意味着生效,原则上不允许双方轻易反悔。当存在使契约无效的情形时或者即便是契约已经生效,在不满足契约精神的诚实守信等原则时,法律赋予控辩双方一定程度和范围的调试权力和反悔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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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罪认罚救济程序的运行实践中,主要存在技术性留所上诉、法律性量刑上诉与事实上诉三类上诉模式,以及检察机关基于被告人上诉引发的附带惩戒类抗诉与基于检察客观义务产生的独立监督类抗诉两种抗诉情形.成因上,除由于不同诉讼主体围绕从宽界定产生的权力话语冲突外,还源于控辩双方以被告人上诉权为中心形成的权利克减边界之争,以及对认罪认罚救济程序产生的审级功能认知差异.对此,不仅需明确以被告人上诉权为核心的诉权保障及实体与程序兼顾的上诉要点审查的双重救济原则,还需构建起裁量化的上诉理由审查机制与类型化的救济案件裁判机制,并补足与完善一审阶段的部分程序性要素,使认罪认罚量刑协商程序进一步规范化与系统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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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经济与人身危险性是决定刑罚从宽与否的重要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植于实体刑罚从宽制度,主要通过程序的进一步简化来达致诉讼经济,并以此作为从宽的依据。程序的分流与简化主要应归功于简易与速裁程序本身的作用,与认罪认罚并无直接的关联性,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却规定了较其他从宽制度更"宽"的从宽范围与幅度。认罪认罚存在着"认不认"与"认多少"的层级性,应以诉讼经济与人身危险性为量度建立整体性的认罪制度,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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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代表的多层次刑事诉讼体系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监督机关,应当立足审前主导角色定位,从注重规范起诉裁量权,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发挥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流、过滤作用,集中行使强制措施适用审查决定权四个维度来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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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角,法官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理论界的充分讨论.在认罪协商程序中,法官要确保案件结果的准确性和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并且有效控制不同程序类型及简化程度.但法官在控辩协商过程中的角色缺失、庭前阅卷的程序保障不足、在庭审程序简化职责反而增加的实践样态下,其制度角色与制度能力发生了悖反.故有必要引入法官有限介入控辩协商的制度设计,通过法官介入控辩协商的基础、时间点、形式和内容的构建,克服法官在认定事实和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方面的弊端.同时,应当以法官是否介入控辩协商过程为界分,将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审区分为形式审与实质审,为法官提供充分的制度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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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提出的新的刑事政策,是司法机关准确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依法办案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题中之义,刑事司法必须在现行法律范围内"从宽"与"从严",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被简单理解为依法办案。在刑事司法中,司法者应当明确适用空间、抓住关键环节和区别案件情节。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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