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6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主要有以下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无效说,二是有效说,三是区别对待说。这三种观点从不同角度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论述,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及不足。文章指出,准确认定借贷合同的效力应根据行为人的借款目的区别对待:以正常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涉案借贷合同应有效;以放贷为目的的涉案借贷合同应无效。  相似文献   

2.
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是当时立法、司法实践与保障主体权利的必然要求。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社会迅速增长的资金需求之间产生了尖锐的矛盾,社会的变迁使它成了经济发展的绊脚石。鉴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的严重缺陷,其已然丧失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相似文献   

3.
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民事案件主要是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超出了民法的阈限,触及到刑法评价与民法评价的关系这一根本,成了困扰民事审判的一大难题。对此,理论上与实践中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方法论立场,即刑主民附论与刑民分离论。然而,这两种立场都有失偏颇。只有消除立场上的偏颇,才能将合同效力认定纳入正确的轨道。吸收资金不应被认定为违法所得,不应适用追缴或责令退赔。如此,由于追缴与责令退赔的适用所引发的刑民间评价矛盾及其对效力认定造成的干扰,才能被彻底消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行政犯,合同违法性评价,应以《商业银行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为根据。从规制对象来看,作为准入规制的《商业银行法》第11条,并不意在规制合同行为;依法益权衡而言,认定合同有效也并不阻碍该条规制目的之实现。因此,《商业银行法》第11条并非《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定。对该条的违反,不应成为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  相似文献   

4.
随着去年煤炭价格一路走低,资金链断裂,陕西省神木县爆发了民间借贷危机。危机爆发之后,与此相关的一些犯罪行为浮出水面。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外延过于模糊和宽泛,导致实践中容易扩大犯罪圈,冲击民间融资的正常和健康发展。因此,只有牢牢抓住该罪的行为特征、后果及主观方面等构成要件,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准确定性,才能正确适用刑法,也才能在尽可能的范围内给民间融资一个宽松的生存空间。  相似文献   

5.
非法集资犯罪中司法实践涉及最多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罪在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司法适用两个层面上存在完全不同的面貌.一方面司法解释对于本罪成立的非法性、利诱性、公开性、社会性"四性特征"有着精细的规定且不断通过新的解释进行修正,显示出定罪慎重的态度;另一方面本罪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过度扩张倾向,部分民间融资、民间借贷行为被贴上犯罪的标签.实践中,"四性特征"平面一体化综合认定犯罪的定罪思路是本罪过度扩张的直接原因,弱化非法性、重视保本付息的定罪作用、存款异化为资金、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方式不分均是弱化非法性定罪的当然结论.因此,从方法论视角出发,将现有的平面一体综合认定犯罪的思路纠正为以非法性特征为基础和关键、其他三性特征为辅助判断的层次判断思路,是解决本罪扩张化倾向的有效对策.  相似文献   

6.
新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利用网络技术衍变出的涉众型金融犯罪新样态,具有隐蔽性更强、手段更新、整体性更明显、网络化与组织性更突出等特征,加大了司法机关对其发现、认定、调查、取证等方面的打击难度。新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了防范和化解新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带来的重大金融风险,检察机关应加强刑事司法介入的职能,坚持打防结合,强化内外联动,通过提升刑事打击能力基础、创新运用监督监管手段、构建协作共建机制等措施,建立司法机关治理新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工作体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体现出检察机关的责任担当。  相似文献   

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非法以还本付息(给付回报)的方式吸收资金进行货币经营的行为,其他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应以本罪论处;吸收资金进行货币、资本经营活动与吸收资金进行实体经营活动具有机制上的显著不同;获取利润与获取息差不能等同,支付利息与支付回报不能等同;本罪法益是解释基准而非唯一评判标准,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专营权是本罪法益的内容,但不能成为唯一的判断标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类型是以还本付息(给付回报)的方式吸收公众资金进行货币经营的行为;在认定还本付息(给付回报)时,利率、(约定)利润率不应成为唯一标准。  相似文献   

8.
通过司法数据的考察可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近年呈现高发态势明显、入罪率高、涉案主体以民营企业为主等特点。该罪的司法现状与当下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呼声以及宽松的政策、法律环境相悖。规范层面上入罪标准模糊、现实层面上民营企业融资的困境成为该罪高发的原因。对该罪构成要件限制性解释以提供合理的司法出罪路径,不仅契合当下刑事政策转型的需要,更对促进社会就业、助力经济转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出现了犯罪率高、社会危害严重的新趋势,一方面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有关,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刑事立法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通过对立法指导思想的过时、司法解释的滞后和法律规制上的缺陷等几个方面的分析,拟从刑事法治指导思想的重新确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贯彻和法条内容完善等两个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希冀为预防和惩罚该类犯罪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空白罪状中"非法"一词的使用,导致可援引的前置性金融规范无论是法律位阶还是范围都不甚明朗,并进一步影响到行政不法即非法性的判断标准,"非法"内涵的不明确使得本罪有走向"口袋罪"的危险。因此,从个案的明确性角度出发,应明晰本罪前置性金融规范的法律位阶,以立法的方式将部门规章列入补充规范的重要来源,并由司法解释明确其作为补充规范的适用规则;采取"法益同一规则"筛选具体的金融规范;对非法性的判断不能以单纯的违反程序作为标准,应采取形式标准基础上的"形式+实质"的二元标准,并对实质标准结合规范目的进行限缩解释。  相似文献   

11.
以广东“杜氏地下钱庄”案和上海“罗怀韬地下钱庄”案为例,对当前地下钱庄案频发冲击金融市场及经济秩序、助长国内非法资金清洗出境、影响房地产和资本市场等危害性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多部门配合打击、实施“疏”的手段、健全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等有关建议,以期对当前反洗钱工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股权众筹特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特征。“股权众筹”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本质上是非法集资,刑法适用时需要区别真假股权众筹对待:真实股权众筹中的非法股权众筹可以“擅自发行股票”定性,虚假股权众筹中的非法股权众筹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定性。“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与“股权众筹”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相比,只是名义变化,实质内容一致,因此对其的性质认定与对股权众筹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的处理思路相同。在现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实业的背景下,非法股权众筹刑法应对的基本策略应当是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情形对待。  相似文献   

13.
在当前中国社会,公共利益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一个被误传误用最多的概念之一。欲消除乱象,就需要从法哲学的角度重新审视和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关于公共利益,有不存在说和存在说两种对立的主张。在存在说中,又有私人利益总和说、国家利益说、社会利益说、目的价值说等多种学说。鉴于公共利益表现形态的千变万化,与其去界定一个抽象的概念,不如归纳出公共利益的若干特质更加重要。  相似文献   

14.
隐私权是自然人对与其有关的一切无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个人空间和私人活动所享有的阻却他人知晓及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人格权。公众人物由于享有了更多的其他权利(权力)以及肩负着更多的社会责任,所以应对其隐私权进行适当限制。应遵循权利平等、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平衡协调、人格尊严等原则,协调解决知情权、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在公开公众人物隐私的时候不应牵涉或影射与此无关或关系不大的其他人,不损害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  相似文献   

15.
汉代法律承认绝大多数民众持有私兵器的合法性,因此汉代民众广泛持有私兵器。但笔者认为,汉代私兵器的广泛存在并不是影响汉代社会治安稳定的主要原因。仅就汉代社会治安来讲,汉代民众持有私兵器之风与汉代社会治安稳定与否没有必然联系,真正影响汉代社会治安稳定的症结当另有所在。归根结底破坏汉代社会治安以及制造社会治安问题的主要是统治阶级本身,汉代专制主义皇权思想又是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16.
当前,我国法律框架对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诉讼地位及投资合同效力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不同案件的裁判尺度难以统一,再加上此类案件普遍存在刑民交叉的特点,处置程序缺乏相应规范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严峻问题。针对投资人诉讼地位,可结合法益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正当性及有利司法实践原则,将集资诈骗罪中的投资人界定为被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投资人界定为证人。针对投资合同效力,可结合民法典及刑事立法精神,将集资诈骗罪中的投资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则应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意图等对投资合同的有效性、是否可撤销等进行具体区分。同时建议设立公告程序及诉讼代表人制度,充分保障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及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